作者paleshelter (困窘新野)
看板NCCU_SEED
标题[转录]一起海外逍遥去
时间Wed Jun 1 17:11:50 2005
※ [本文转录自 a-bian 看板]
作者: TPCMAX (左岸沉思) 看板: a-bian
标题: 一起海外逍遥去
时间: Wed Jun 1 17:03:16 2005
最近又有两件重大掏空案的主角被法院以天价交保,不过综观过去几年的案件,除了刘泰英之外,几乎所有的重大经济案件涉案人,全部弃保潜逃出境,成了台湾的另一个奇蹟,如果组一个海外逃亡基金会,这些人的财力恐怕会相当可观。
有人问,为什麽法官总是这麽容易让经济罪犯交保?原因之一是,经济犯罪的罪责本来就不重,很容易就在法律上容易达到交保理由。原因之二,被告的财力及政商关系通常良好,可以请最好的律师打官司,也可以经由各方面施压,增加交保的机率,原因之三,不管交保金额再高,对於这些动辄掏空数十亿的人说,是九牛一毛,我还没看过那个经济罪犯因为付不出天价交保金而继续羁押的。
这下好啦!这些人向政府付了几千万的赎金之後,可以找个月黑风高的夜晚,从某个小渔港出海,几天後出现在太平洋某个小岛国安享天年,这对於那些为了几万元血本无归就可能被逼跳楼的受害者来说,真是情何以堪?但其实伤害最大的,还是司法的威信。一时贪心的大学生偷部机车关五年,诈骗上亿?海外消遥去!
其实,内行人都知道,检察官跟法官对於重大经济犯罪交保後逃亡,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现行的法令,最多只能羁押九个月,这类型的重大经济犯罪,过程往往错综复杂,要调查的不仅仅是国内,甚至还包括国外的金融机构及洗钱流程,短短几个月的时间根本不足以调查清楚,与其等九个月一到,让犯罪者大摇大摆的走出法院,司法体系更是脸上无光,不如拿个几千万保释金充实一下国库,如果被告弃保潜逃,还可以怪罪警调单位没有好好的看管,没有落实限制住居,大家看过无数个让罪犯跑掉的警察局长下台,可是总没听说过那个法官因为轻易交保,或是那个检察
官因为破不了案而辞职的吧!
要二十四小时跟监一个人,要有六个人力,每天要吃掉六个三明治跟十二个便当,而且不保证不会被跑掉,不是警调要推托责任,而是人力本来就不该是这样运用的,话又说回来,就算真的被判刑确定又如何?沈长声掏空了九百亿,最後只关了四年。然後就开始大摇大摆的过着奢华的生活,你气也不气?
财产法益在刑法中占的地位较不重要,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走向,但是对於人数、金额超过特定数目的财产犯罪,还有这几年常见的诈骗集团犯罪,往往实际上已经冲击整个社会的金融体系及社会安定,是否应该视为侵犯社会重大利益的社会法益案件,增加其刑度,则有必要讨论,立法院诸公如果要做点事,不妨从这里开始吧!这跟政治无关,而是基本的法律尊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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