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bow (MIBOW)
看板NCCU_SEED
标题友善调解会的校务会议提案草案
时间Tue May 31 15:41:43 2005
校务会议的召开时间是六月十四日
目前这个议案应该会用临时动议的方式提出
也有待找人一起来连署
先看看内容大家觉得怎麽样
还有调解会的机制想像
-----------------------------------------------------
国立政治大学第一三四次校务会议
提案单
提案单位:政治大学研究生学会
案由:提请设置「政治大学友善校园调解委员会」,作为政治
大学校内之纷争处理机制,和人与人间冲突所造成之学生惩戒
事宜之先行程序,以促进校园和谐,保障当事人解决纷争之程
序选择权。
说明:
一、当前政大校内人与人间的冲突,缺乏一个能积极调解、公
平公正、有效与和谐地解决纷争之机制。以今年年初所发生之
政大校内人车冲突,教授在校内按喇叭、学生与教授起口角而
遭记过一事为例,倘若该事件能有机会,不以传统刑罚概念的
学生惩戒记过制来解决,而以对等沟通的调解会议进行,协商
双方能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相信可能受惩戒的学生将较为信
服,教授也可对其按喇叭一事表达歉意,互相让步。是故,本
案提起政大校方,模仿社会上已有之调解机制,设置「政治大
学友善校园调解委员会」,作为政治大学校内之纷争处理机制
,和人与人间冲突所造成之学生惩戒事宜之先行程序。
二、调解机制之价值在於,提供纷争发生之当事人间,有程序
选择权得以选定解决纷争之机制,以有效解决纷争,节省劳力
、时间、费用,并且在如家庭、劳资、师生双方等需要维持和
谐关系之场域,能达成沟通调解之效果。调解机制作为民事诉
讼以外之纷争解决机制,目前在台湾已由各乡镇市设立之「乡
镇市调解委员会」肩负此任务,成效斐然,也使许多小型纷争
事件能不经诉讼达到圆满解决。然而,当前校园内之纷争发生
,动辄以校规处分,将学生移送「学生奖惩委员会」提请惩戒
,甚或大过以下之处分根本不需召开奖惩会即迳行决议,剥夺
受处分学生适当之防御权,与提起告诉人之程序选择权,并且
往往无法有效解决争议,仅徒留威权过时之学生奖惩规则任意
适用,无故制造更多争端。是故,倘若政治大学能依据大学自
治之精神,领先国内各大专院校,於校内设置「政治大学友善
校园调解委员会」,将可使校园内之纷争有一较柔性和谐的处
理机制,并且鼓励师生学习诉讼、记过制度外的纷争解决方法。
三、当前之学生惩戒规定与学生奖惩会结构,有诸多未竟理想
之部分。如政治大学学生奖惩规定中,「破坏校誉」、「不参
加集体性集会」此种道德性之规条,都仍为可能发动惩戒之规
定,与法治国原则要求之明确性、比例原则的要求诸多抵触;
并且,学生奖惩委员会中,其代表席次多半为教授、学生代表
仅有两席,与教师惩戒相关「教师评议委员会」,却绝无学生
之参与代表,其师生代表之比例有所失当;再者,单就名义而
言,学生「惩戒」与教师「评议」之委员会名称,也透露出两
者不平等之角色地位,无意促成潜在之「身份不平」。
是故,积极检讨学生惩戒相关制度与内容,应作为政治大学推
动学生事务工作与人权教育、法治教育的积极面向。友善校园
调解委员会可作为一在未能理想改革惩戒制度前,合理解决校
内纷争的管道之一,使纷争有可能摆脱传统学校高权式的学生
惩戒,寻找使冲突相关人都能满意的解决方案。
四、本提案所规划之友善校园调解委员会中,除调解机制,调
解流程部分沿用社会上之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章外,於成
员构成之部分,为期许具备公平、公正解决师生间冲突纷争之
功能,其委员会成员应为师生比各半,也作为师生平权之象徵
。「师」部分包括行政人员、教授、职工代表,「生」部分包
括大学部、硕博士班研究生代表。其代表成员之产生办法,由
委员会筹备会对外招募有兴趣人士,接受一定时数之调解训练
课程,包括调解技巧、法治人权知识….等,并且颁予荣誉证书
,鼓励热心师生参与。
五、规划中委员会所受理之调解案件,包括各种校园内人与人
间之纷争冲突,并不以法律上之民法或刑法权益受侵害为限。
调解对象如口角冲突、交易纠纷、或如师生间於课堂严重纷争
、学生间生活上的侵权冲突。调解结果分为调解成立与调解不
成立。其中当事人於调解期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原则上视
为调解不成立。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程序,因无法达成协议而
调解不成立。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或调解委员会认为有成立
调解之望者,通常会再另订调解期日继续调解。
校园内之调解虽不具执行力,并非正式调解委员会所为之调解
,须由当事人配合达成协议当面或自动履行。但其优点也在於
因非正式法律上之调解,其调解内容较具弹性,更可符合大学
校园内多元面向之纷争解决需求,处理非明确法律权益上之纷
争冲突。友善校园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并无法、也不该替代法
律上的诉讼,有一直接达成横断是非的机制。然而藉由校园内
此一沟通协调的管道,可望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讼,使得纷
争有更加解决的管道。
本案草拟之办法如下:
国立政治大学友善校园调解委员会设置办法
第一条 (目的 法源)
本办法为调解校园纷争、以教育替代惩罚、促进友善校园、增
进纷争当事人程序选择之目的,依据大学法第十六条与第十七
条,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员人数师生各半)
本委员会置委员十六至二十人,并互选一名为主席。
委员会成员包括教授、行政人员、职工代表八至十人,大学部
、硕博士班研究生代表八至十人。
委员可互相推派三至五名委员为常务委员,负责决议调解案件
之受理与否,与其他日常业务之运作。
第三条 (成员产生与解除)
代表成员之产生办法,由委员会公开招募热心人士,接受委员
会规划一定时数之调解训练课程,经委员会核可後,遴聘为该
委员会之委员。
第一届之委员招募、训练、核可由本校学务处、教师会、研究
生学会、学生会共同推派代表两名筹组筹备会,决议运作。
遴聘委员任期两年。
调解委员经通知而不出席调解,全年达总次数二分之一以上者
,应予解聘。
第四条 (执掌)
本委员会之职掌如左:
一、 受理政治大学校园纷争之调解
二、 推动、宣导政治大学校园理性沟通解决纷争文化
三、 推动、宣导友善校园文化
四、 主动协助调解不成立之当事人寻求管道争取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会议)
本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
如有当事人提请调解,视业务需要,可加开会议。
调解委员会调解时,应有调解委员三人以上出席。但经两造当
事人同意,得由调解委员一人迳行调解。
会议召开除处理调解业务外,亦可进行其他行政事务、教育活动。
第六条 (受理)
本委员会受理之调解业务项目如左:
一、 民事纷争事件:政治大学校内人士两造间之相关债权债
务之清偿、租赁、占用、商事买卖、其他有关民事事件。
二、 刑事纷争事件:政治大学校内人士两造间之妨害自由名
誉、信用及秘密、伤害、毁弃、交通事故及其他告诉乃论之刑事
案件。
三、 校园公共事务纷争事件:政治大学校内人士两造间之意
见冲突、对於校内相关行政措施、相关法规之异议、相关公共事
务之纷争事件。
四、 校园惩戒之相关事件:政治大学校内人士两造间之纷争
,有一方抵触政治大学校内之相关法规、学生奖惩办法之校园惩
戒事件。
五、 其他纷争事件:政治大学校内人士两造间之其他纷争事
件,虽非法律上之权益侵害,经调解委员会认可得受理调解者。
第七条 (声请准备程序)
声请调解,由当事人像本委员会以书面或言词为之,表明调解事
由及争议情形,言辞声请者,应制作笔录。
调解受理与否由委员会主席及委员会常务委员决议。
调解委员会接受申声请後,应即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寻求两
造方便决定调解期日,并将声请书状或言词声请笔录之缮本一并
送达於他造。
调解会议进行程序、时间、地点,应徵询两造当事人意见决议。
第八条 (会议规定)
本委员会审议时,应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陈述。
当事人两造各得推举一人至三人列席协同调解。
就调解事件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经调解委员会之许可,得参加
调解程序。
第九条 (进行程序)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於调解期日不到场者,视为调解不成立。但
调解委员会认为有成立调解之望者,得另定调解期日。
调解应审就事实真相与两造争议之所在,并得为必要之调查,得
商请有关机关协助。
调解委员应本和平、恳切之态度,与当事人两造讨论事件之真实
,徵询两造与利害关系人、列席协同调解人之意见,就调解事件
,酌拟公正合理办法,解决相关争议,力谋双方之谐和与共识,
并积极研拟相关解决方案与建议,有效解决日後类似争议。
第十条 (会议公开与否决议)
调解会议,由本委员会主席与常务委员决议,於政治大学校园内
或周围选择适当之场地处所行之,得不公开。
会议进行与决议结果公开与否应徵询调解当事人之意见,如皆同
意公开,应公开进行之。
调解委员应对调解事件之内容保密,已公开或决议公开之内容不
在此限。
第十一条 (调解书)
调解成立时,本委员会应作成调解书,记载左列事实,并由当事
人及出席调解委员签名:
一、 当事人之姓名、年龄、职业、住所
二、 出席调解委员及列席协同调解人之姓名、职业、住所
三、 调解事由
四、 调解成立之内容
五、 调解成立之场所
六、 调解成立之年、月、日
第十二条(调解不成立)
调解不成立时,本委员会应适当协助或转介两造当事人,就其他
相关管道争取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经费)
本委员会之实际需要经费,应编入政治大学每年度校务预算。
第十四条 (施行)
本办法经校务会议通过後施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5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