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法律人走出法律圈..)
看板NCCU_SEED
标题Re: G板有言论
时间Fri Apr 29 13:21:19 2005
※ 引述《mibow (MIBOW)》之铭言:
: ※ 引述《Rechtsanwalt (法律暗行御使)》之铭言:
你好:
很高兴你能从行政法角度出发思考。希望种子社或研学会
後面的议题,如有涉及法律层面,你都能发挥你的专业协助。
: 哎呀 我稍微回应一下
: 我是当天发言的那位研学会的干部 我叫柏仪
: 可能我当天说得不够清楚 不过你提到的这点我了解的
: 当天我的意思是大学法里没有明确授权学校订定奖惩办法
: 意思是说我认为这法律授权并不符合授权明确性原则
: 对於能退学的事项(或能累积至退学的各种大过小过)没有明定或标示原则
: 所以这样的校规在使用上
: 很有可能会是一个内容缺乏审查不适当的校规
: 这大概是我的意思
所谓「法律授权明确性要求」,一般行政法学在讨论时都是继受德国法的思考。
不管是吴庚、陈敏还是许宗力的书里都是,因为他们都是受到德国法训练。
但其实观察国内大法官解释见解的发展趋势,明显会发现:
大法官解释中直接把「法律」当作是「违反法律授权明确性原则」之审查对象的
案例并不多,通常大法官质疑的是「基於该法律而来的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
亦即,大部分被认为是违反授权明确性原则的都不是法律本身,这点跟BverfG的
向来见解是不太一样的。廖元豪老师的文章即明确指出了这点。
所以。依照我国大法官实务见解,要以「大学法没有明确授权」来质疑,其实不
太有说服力。
另外,你应该也注意到一个教育行政的特殊问题:所谓「框架立法」模式。
在「大学自治」这把大伞下,行政法总论里谈的「法律授权明确性原则」一定
要作「缓和要求」的修正:法律仅会用框架模式授权教育部。这点林明锵的文章
说得很清楚。所以,在判定大学法是否有明确授权时,必须考虑大学自治的基本
价值要求。
: 那天讲到这个桥段 也的确没有时间用更多的论述来解释这点
: 不过重点要表达的还是 对现行记过制的不满和疑虑
既然你也念过行政法,我顺便请教你一个问题:
在政大这次记两个小过的争议中,该名同学在现行法律架构下,是否有
「针对两支小过」,提起行政争讼的可能?如有,救济管道为何?
这是一个很重要而实际的问题,你可以慢慢思考过再回答我。
: : 第三、
: : 你们请人来办演讲,内容都具深度水准,在这里也标榜
: : 自己是学术性社团。那「采取行动」上是不是也应该有
: : 格调一点?制作标语尚称创意,但老套港仔江湖片里的
: : 桥段就可以不必了。
: : 第四、
: : 我很欣赏你们对公共议题的关注与热忱,但希望你们能
: : 发展出一套「有效、让人真得觉得你们想做事、想建设
: : 的」处理问题方法。台湾需要的是想做事的人,但多得
: : 是作秀者和政客。我很衷心期盼所有学生的力量能有效
: : 整合,去改变教育行政里的荒诞问题。
: : 请继续努力,共勉之!
: : 顺便一提,我已经写信给校长,近期会跟他面谈:会谈
: : 上次惩戒的事件,也会谈你们提出的学生法庭概念,还
: : 有谈学生会法律谘询服务委员会的架构与理念。如果你
: : 们有任何具体想法,有可以写信给我,我会一并汇整所
: : 有资料。
: : 吴俊达(政大法研所/律师)
: 对了 说认真的 这位俊达学长
: 我们几个现在正在讨论研拟相关规章的东西
我一直都很认真在参与学生会、甚至所有我的实务工作。
我认为台湾也应该用德国那套严格标准来要求。
虽然我不是公法组,不过国内公法书籍大部分我也有,
任何涉及法律层面的东西,我都会有兴趣,积极表示意见。
: 改天等我们有些进度了
: 应该可以先行再讨论一下
: 其实我也很希望东西都能做好
: 有些成果後 我们也可以先把东西抛出来
: 让更多同学能参与讨论
大家都加油,期待你们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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