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icy3 (坍塌)
标题[转录][转录]94年第五届学生会学法字第1号
时间Mon Apr 11 01:24:3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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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mail protected] ("浅薄")
标题: [转录]94年第五届学生会学法字第1号
时间: Mon Apr 11 01:14:36 2005
作者: sunnysnow () 站内: grumble
标题: [转录]94年第五届学生会学法字第1号
时间: 2005/04/10 Sun 23: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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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CCUSALaw (学生会法律服务委员会) 站内: NCCUSALaw
标题: 【公告】 94年第五届学生会学法字第1号
时间: 2005/04/10 Sun 22:58:58
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法律谘询服务委员会决议公告
案号:94年第五届学生会学法字第1号
声请人:陈○○
决议主文:
一、关於声请人民国94年1月9日与民族系教授林○○等人发生人车争道争执一事,建议
如下:
(一)国立政治大学(下称政大)应撤销民国94年3月17日公告对陈○○所为记两小过处分
。
(二)政大应调查民国94年1月9日负责处理声请人与林○○等人冲突之校警队队员(身
分不详),是否有不当挑唆双方纠纷之行为(即是否有当民族系教授林○○等人
之面,向声请人表示:「看你这麽生气,不然你就打他(林○○)阿!」);如
有,应作成适当惩处。
二、关於声请人民国94年3月20日於政大BBS(电子布告栏)猫空站之grumble版(下称猫
空站grumble版)发表抱怨文章(内容如附件一所示,下称系争文章)一事,建议如
下:
政大学生奖惩委员会宜作成「声请人陈○○应於猫空grumble版暨同网站民族系版,就系
争文章内容,刊登对林○○教授道歉之启事」之处分。
决议理由:
一、声请事实:
(一)缘声请人即政大社会系学生陈○○偕政大财政系同学陈○○,於民国94年1月9日
(星期日)晚上6时许,步行经本校庄敬一舍前道路往政大侧门(指南路我家牛排馆对面)
前进,两人因行走在柏油路上,而遭後方来车连续三度按喇叭示意让路,并由该车共乘者
即政大民族系教授林○○摇窗要求两人应走人行道後驶去。声请人认为自己受到无理指责
,为发泄一时不满情绪,乃大声说了一句「叭啥小,X」。讵该车立即停驶,并走下林○○
、同系教授王○○及另一女士(身分不详)。三人旋即走向声请人,就前述「人车争道」
一事与声请人发生激烈理论。过程中林○○并找来政大警卫队值班队员(身分不详)处理
,该队员并要求声请人出示证件、不得离开,林○○并找来指南派出所员警处理,但遭该
员警以「属政大校内事务」为由拒绝。声请人想要离去,却受到王○○、警卫队员等人留
置,在毛毛细雨中理论。声请人固自承当时自己态度不是很好,但表示林○○等人之态度
亦非常强硬,警卫队员更连续当林○○等人面前,怂恿声请人「看你这麽生气,不然你就
打他(即林○○或王○○)阿!」。後来,政大生活辅导组(下称生辅组)教官(身分不
详)亦到场处理。双方一直就前述「人车争道」一事争论到七点许始不欢而散。
(二)隔日即民国94年1月10日林○○等人立即因上开情事前往政大学务长办公室,
主张声请人「对师长侮辱、态度不佳」,要求对声请人予以惩处,并完全不接受声请
人多次撰写e-mail之道歉、透过政大社会系主任转达愿意当面致歉之表示。事发後,社
会系主任及声请人班导师亦多次居中协调努力,希望避免声请人被记过,虽然学务长约
谈声请人时,生辅组教官黄○○亦帮声请人解释上开事发经过,但由於林○○等人仍坚
持惩处声请人,并表示可能会循法律途径控诉声请人(生辅组教官曲○○即向声请人提
及「林○○教授说没有记两个小过就会告你」),政大仍於民国94年3月17日公告惩处
声请人,依政大学生奖惩纪录查询系统所显示:惩戒事由为「对教职员工加以侮辱且
无理行为态度傲慢、惩戒公告日期为「民国94年3月17日」。
(三)声请人并未收到上开记两小过惩戒处分之政大书面通知,而是在声请人同学
(身分不详)看到本校公布栏公告後始受告知。由於自认在前述「人车争道」一事之争
论上并无犯错,却遭到学校记两小过,为发泄不满情绪,适逢政大猫空grumble版上热
烈讨论「校内飙车」问题,声请人乃在该版上发表了发泄极度不满情绪之系争文章
(内容如附件一所示),文章内容用语中并提及「E系林老师」。文章刊载後,政大社
会系助教(身分不详)及教官(身分不详)因为看到文章,乃致电声请人,认为文章
内容可能不妥,请求其主动删除。94年4月1日声请人又接到生辅组教官(身分不详)
电话,告以「民族系有人(身分不详)看到系争文章,且告诉林○○教授等人」、
「有人(身分不详)提出记你大过的惩处,事由是连续侮辱师长,4月12日要开奖惩
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声请人担心一旦再被记大过,自己「预士」录取资格将被取消,将来找工作也
会受到影响,又因为了解上述整件事情经过的朋友都认为「太过荒谬、行人乖乖走在
路边被鸣喇叭才引发一连串冲突,教授可以用校规压学生,学生却无法提出解释,纵
使提出仍不被接受」,乃向本委员会声请法律谘询,请求本委员会依据法律观点,就
前述声请事实作出判断。
二、法律意见:
(一)依照上述声请事实,本案涉及的法律争点是:政大民国 94年3月17日公告、对声
请人所为记两小过惩戒,是否合法?声请人於此一记两小过处分惩戒後,於猫空
grumble版所发表系争文章内容,是否足以构成另一独立、新的惩戒事由?
(二)按,政大民国 94年3月17日公告、对声请人所为记两小过惩戒(下称系争惩戒)
,无非系以大学法第25条之1第1项所授权订定之国立政治大学学生奖惩办法(下
称政大奖惩办法)为依据。不过,依照政大奖惩办法第10条第4款规定,「惩处
之决定,应以书面记载惩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附记救济方法…函知当事人」
,但本案中政大明显违反此一惩处告知程序,是以声请人自无从提供本委员会政
大书面惩戒函知,从而本委员会无从判断系争惩戒的「具体」惩处事实(政大所
认定之事发经过为何?)及依据(符合政大奖惩办法第3条哪一款?)。为促使
政大严格遵守自订办法,应认为此一因政大违反法定程序而衍生之不利益,自应
由政大承担,故本委员会对「政大所认定之惩戒事实可能与前述声请事实略有出
入」一事,不予斟酌考量。又,依政大学生奖惩纪录查询系统所显示内容,声请
人遭惩戒之事由既为「对教职员工加以侮辱且无理行为态度傲慢」,是以,本委
会会判断政大作成系争惩戒的依据,「可能」为政大奖惩办法第3条第4款「公然
侮辱他人者」及同条第14款「在校内有其他…不良之行为者」,合先叙明。
(三)次按,公立学校对学生行为进行惩戒的前提是:学生行为与「在学关系」具有相
当程度之关联性,以致学校对学生行为有必要介入规范;否则,无异鼓励学校假
辅导教育学生为名,行恣意干涉学生宪法所保障自由及基本权利之实,显属「特
别权力关系」之滥用。换言之,纵然「在学关系」无可避免仍具有行政法上「特
别权力关系」之性质,在特别权力关系已逐渐被解构、扬弃的发展趋势下(参见
许育典,法治国与教育行政,2002年5月初版,第131~132页),学校在「何一范
围内」得以介入规范学生行为,自应从严认定;只有在此一必要范围内,学校始
对学生取得「经由法律授权」之惩戒权,正所谓「校规所规制之事项应有其本质
上之界限。校规原则上应只能规范有关学校教育之事项,例外地对於校外活动的
规制,则必须有极强之正当化事由始得为之…」(参见周志宏,教育法与教育改
革,2003年9月初版,第303页)。又,学校欲对「属於上述规范范围内之学生行
为」加以惩戒,仍应遵守惩戒法定原则(惩戒事由及措施应依法律保留原则,参
见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1999年3月初版,第160页;许育典,法治国与教育行
政,2002年5月初版,第139页)、明确性原则(见行政程序法第5条)及比例原则
(见行政程序法第7条),详言之: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应符合法律规定,惩戒事由
及惩戒手段尤应具体明确订定;学校对学生惩戒绝对不得基於「嫌疑」,应有具
体明确实质的证据(参见秦梦群,美国教育法与判例,2004年9月初版,第380页
);惩戒事由必须以书面具体明确告知学生(见政大奖惩办法第10条第4款),
不得先惩戒,再事後补理由;惩戒效果之选择裁量(究应采取申诫、记小过、大
过、几支过?还是退学?),必须衡量学生行为之情节严重性(见政大奖惩办法
第6条),不得出现「用大炮打小鸟」的失衡效果。再者,学校对学生惩戒程序之
进行,应亦基於学校对学生的「保护照顾义务」(Fursorgepflicht),就学生「
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见行政程序法第9条):对於评价对象之学生行为
应「整体观察」,尤应斟酌学生行为之动机及目的、态度与手段、行为事发之时
空背景、行为之影响等因素(见政大奖惩办法第5条),不可断章取义,局限一隅。
(四) 依照上述说明,本案应审查者为:政大就「声请人94年1月9日(星期日)晚上
六时至七时许与利害关系人林○○等人发生人车争道暨争论之情事」,是否得动用在学
关系架构下之惩戒权,加以规范?政大民国 94年3月17日公告、对声请人所为系争惩戒,
是否在「具体个案上」,已满足上述法律要求?查:声请事实明显指出,声请人与林○○
等人之冲突肇因於「人车争道」,林○○等人虽认为声请人应行走於人行道而非柏油路上
,但「步行政大校内人行道上」是否即为声请人基於政大「学生身分」所负义务?显非无
疑。斟酌政大实施校园人车分道政策仍存在诸多疑义(例如:是否已充分作好车辆行驶动
线规划?是否已充分兼顾近一万五千名学生「步行安全」之利益?是否人行道空间已足以
容纳所有学生严格遵守步行人行道之要求?),并考量系争事件「发生当时」政大校园人
车分道政策仍属「宣导期」(自93年12月15日前後开始至93年第1学期结束为止),应认
为於94年1月9日当时,依当时政大「营造物利用规则」相关规范,声请人并无义务步行
於校园人行道上;此点亦可从当时前来处理冲突之政大警卫队员「并未对声请人开单告发
违规」一事推知。更甚者,依当时时空情况(时值期末考图书馆、女舍均涌出大量人潮外
出用餐),人行道上挤满诸多撑伞政大学生,课予声请人等有行走於人行道上之义务,亦
显然欠缺期待可能性。因此,本件双方争议之发生,政大人车分道政策实施未尽周延,实
亦为不可忽略之原因。
退步言,「纵然」当时政大自行订定之法规已规定行人应步行於人行道上,否则应以违规
处理,此一法规亦应由「政大有权单位」(警卫队)负责执行及取缔,林○○等人虽为政
大教师,但显非此一有权单位,是以,渠等自无权(摇窗)「要求」或「强制」声请人应
遵守步行人行道之规定。职是,声请人对於无权之自由干涉,本得据理以争,合法行使其
排除侵害之权利,透过言论意见之表达,对侵害对象就「可受公评之事项(校园道路使用
资源分配问题)表达自己之意见」(刑法第311条第3款)。在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09号
解释明文揭示「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
程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
发挥」之情况下,声请人「叭啥小,X」及其後「疑似态度不佳」之言语,均应整体观察,
从合法权利行使的观点来加以理解,合法权利行使绝对不因手段激烈而质变为非法。声请
人与林○○等人之言语冲突既为合法权利之行使手段,自与「对教职员工加以侮辱且无理
行为态度傲慢」之行为有间。且斟酌当时其他情事:林○○等人疑似摆出强硬姿态、林○
○等人「连续按三次」喇叭可能破坏声请人之步行宁静心情、声请人在雨中无伞被留置而
孤立无援、处理警卫队员更疑似从旁搧风点火并加油助阵(向声请人表示「看你这麽生气
,不然你就打他阿!」)、时值期末考声请人明显情绪较为浮躁等事实,应认当时声请人
权利行使之手段并未逾越必要范围。何况,「纵使」认为声请人权利行使已逾越必要范围
,系争事件所涉充其量「纯属」政大「营造物利用关系」下所生使用者相互间资源分配之
争议,显然非基於教育目的下之「师生隶属关系」所生争议。亦即,在系争人车争道事件
中,声请人与林○○等人间系处於一「相互平等」之地位,「路权应如何合理分配」一事
与「路权享有者究具教授、师长或学生身分」毫无相关,政大未详究「在学关系」与「营
造物利用关系」之区分,迳行动用在学关系架构下之惩戒权手段,用以制裁营造物利用关
系下主张权利之声请人,显然不当。况且,依事件发生当时场景,林○○等人所驾驶车辆
非不得轻易绕过声请人等继续行使,根本无须连续三次按喇叭要求声请人等让路,更无必
要再摇下车窗指责声请人,从而衍生之後争执。
再退步言,「纵使」认为声请人上开权利行使已逾越必要范围,且争论过程之言语已有由
政大基於教育导正功能,动用惩戒权介入必要,仍明显有疑义的是:何以申诫、记一小过
等惩处,已不足以充分评价声请人行为?何以必须动用记两小过之惩戒处分?是否果如声
请事实所指出,即政大生辅组曲○○曾告知声请人所言「林○○教授说没有记两个小过就
会告你」,林○○等人确实曾经假教授身分,在政大对声请人惩处一事之内部程序上施压
,导致政大竟然无视自订奖惩办法第6条「...应酌量其情节轻重,依本办法予以适当之处
分」之要求,迳将声请人记两小过处分?由於「为何直接记两小过」之背後动机及考量,
均涉及政大内部调查程序之进行,声请人无力详查,本委员会亦无从判断,依事实证明及
厘清之期待可能性,法律上自应将无法举证证明存在上述不当动机及考量、事态不明(现
在恐怕没有任何人会承认自己当时说过什麽话!)之不利益归由政大负担,判定政大在系
争惩戒上并未遵守自订办法第6条规定,且与行政程序法第7条比例原则规定意旨相违。
综上所述,关於94年1月9日晚上六时至七时许声请人与林○○等人发生争论过程之整体情
事,客观上并不存在任何足以惩戒声请人之惩戒事由,政大依自订奖惩办法第3条第4款及
第14款,在未详查声请人系合法行使权利之情况下,遽课予声请人记两小过处分,显非合
法,依本委员会讨论决议,应予撤销为妥。
(五) 其次,本案尚应继续审查者为:声请人於遭政大记两小过处分惩戒後,於猫空
站grumble版所发表系争文章,是否可构成另一独立、新的惩戒事由?按,学校基於维护
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之保护目的,自有设置协助学生排遣郁闷、调适各种来自课业暨人际
关系之苦情压力之宣泄管道的义务。学生对学校之不当惩处或管教措施亦有申诉及寻求
救济之权利(政大奖惩办法第10条第4款;亦有已废止之教育部颁「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
办法」第26条第1项规定可稽)。查,声请人在94年1月9日人车争道一事中既无任何应予
惩戒之不当行为,於遭受莫名不合理对待後,自更心情跌落谷底,气愤难平。而政大猫
空站grumble版既为政大校方所认许(政大各行政单位即藉此一电子布告栏网站作为自身
与学生沟通合作之管道),grumble板版规第1条亦明文揭示:「本版之成立目的为让猫
空使用者有一宣泄情绪,吐漏苦水的管道,以促进心理的健康及调适。」,是以,猫空
站grumble板之存在已早为政大校方认可之事实。
次按,本案中政大已明显违反「书面函知声请人惩处救济方法、期间及受理机关等事项」
之法定程序暨教示义务,声请人在无从抒解「不正义对待」的情况下,利用政大所认可之
猫空站grumble板发泄其难以平复的心情,并期望政大校方能倾听版上声音,协助声请人
寻求平反,声请人利用此一管道抱怨发泄,其「方式选择」自无不当,在政大违法未提供
申诉协助情况下,毋宁更有其正当性。
再按,「纵然」声请人抱怨内容用语已提及「E系林老师」,但实际上此等文字对於其他
众多、不知道声请人与林○○等人发生「人车争道」冲突经过之网路使用者(其他id使
用者)而言,完全不会产生任何与民族系林○○教授相关之联想,显然声请人系争文章
内容用语「E系林老师」可能亦指涉英语、经济或教育其他各系。是以,本委员会认为:
法律上根本上无从由grumble板其他下上文或声请人其他文字推断声请人抱怨之对象即为
民族系林○○教授。换言之,声请人系争文章内容是否「已足以使其他、非民族系或校方
参与本件惩处案之行政人员身分之网路使用者,产生对林○○教授之联想,而发生对
林○○教授学术声望、地位及身分评价之贬损效果」,显有疑问。至於,「民族系或其
他校方人员『如何得知』声请人斯时发表系争文章(或基於推测声请人可能不满而上网
发泄,或基於偶然网路浏览发现)」、「系争文章内容,是否可能使造成(因参与本件
惩处而)熟知本案情事、且具政大行政人员身分之网路使用者,发生对林○○教授学术
声望、地位及身分评价之贬损效果」,在由法律观点判断「系争文章是否构成污辱林○
○」时,无须予以斟酌考虑。「纵然」参与或听闻系争惩处事件之相关行政人员,因此
对林○○教授产生不当联想,亦不得执为不利声请人惩处判断之依据,否则无异过度
造成「裁判兼球员」之效果。综上所述,斟酌声请人所受政大校方不当记两小过待遇,
声请人在事後後所承受心理上莫大压力,应从严认定声请人系争文章是否构成连续侮辱
师长,毋宁说,应从声请人道歉及解释不被接受、申诉无门(特别是政大根本为告知其
如何申诉!)之观点,来理解声请人系争文章内容之不满宣泄,法律上实难以认定系争
文章得独立与前述94年1月9日人车争道事件相互切割,独立视为另一应惩戒声请人之事
由,亦不得因此援用政大奖惩办法第7条,执为加重声请人处分之根据。
退步言之,纵认声请人系争文章浅词用语多所失当,已有由政大基於教育导正功能,动
用惩戒权介入必要,依政大奖惩办法第5条,仍应考量声请人刊载系争不当文字之动机与
目的(抒发陷入绝望之不满情绪),并斟酌其「立即应助教及教官要求删除」之悔意,
依政大奖惩办法第6条予以从轻适当处分,本委员会斟酌系争事件整体情事,认为:命声
请人於猫空站grumble板及民族系系版刊登道歉启事,应已足够充分评价声请人因一时冲
动而初犯之行为。
(六) 再查,声请事实同时指出:事发当时,前往处理之警卫队员(身分不详,留待政
大详查当日轮班值勤表)更连续当林○○等人面前,怂恿声请人「看你这麽生气,不然你
就打他(即林○○或王○○)阿!」,显然处理程序失当,更造成林○○等人误认声请人
「可能动手打人」的错觉,下意识并认为自己受到声请人之侮辱。此点有「声请人主动表
示愿向林○○道歉,却遭其以『我怕他打我』为由拒绝」一事可证。查系争事件本应轻易
和平落幕,竟因当时警卫队员一句极为不当(甚至有教唆伤害之嫌)的言语,激发双方针
锋相对的激辩、加深林○○等人对声请人之误解。显然,当时处理警卫队员之言语及处理
态度,是否有说过上述怂恿的话?是否处理态度偏颇失当,即是否有「学校教授或老师之
车辆即当然得优先要求步行学生让路」之错误认知?均可由当时偕同声请人步行之财政系
同学陈○○作证了解。此点事涉政大对声请人之惩戒是否合法、声请人是否有公然侮辱林
○○等人之情事认定,政大自有详查厘清必要。若是,则该名队员是否已显然不适任维护
校园秩序工作,而有解职必要?抑或应给予适当惩处,以端正校警队纪律,均应由政大校
方一并慎重处理。
(七)末查,教育事业成功与否、教育目的是否达成,教师与学生角色扮演之妥适,均具
有决定性影响。教师所具有独立教育者人格(Erzieherpersonlichkeit)的地位,系以促进
学生人格自由开展、协助达成学生自我实现之教育任务为目的(参见许育典,法治国与教
育行政,2002年5月初版,第42页)。教师与学生均应致力於为彼此建立互动及信赖关系。
在学生与教师接触过程中所无可避免伴随的可能冲突,虽然校方有校规惩戒权之行使,可
供发挥导正教育学生行为之作用,但必须思考的是:轻易认定学生「侮辱师长」,动辄采
取惩戒手段之结果,是否将导致本以得来不易的师生「信赖关系」更难以建立,甚者,质
变为「斗争关系」?即学生视与教师接触为畏途,因为任何稍微激烈意见之争甚至是学术
上持与教师对立的观点)即可能构成侮辱师长,从而发生「寒蝉效应」。此一非正常教育
环境、非正常师生互动关系下之「惩戒副作用」,在本件人车争道事件政大对声请人作成惩
戒决定时,似乎亦应一并考虑。
(八)综上所述,依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法律谘询服务委员会谘询办法,决议如主文所示
。本决议内容并无任何法律上拘束力,仅提供政大校方参考。
中 华 民 国 94 年 4 月 11 日
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法律谘询委员会委员
吴俊达(政大法律研究所硕士班研究生)
李政宪(政大法律研究所硕士班研究生)
周宇修(政大法律系法学组三年级生)
洪 巍(政大学生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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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政大资科˙猫空行馆 bbs.cs.nccu.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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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ai 推:
原来是他呀!我在b上的磨功有一半归功於他。 0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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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oboy 推:
糟糕...这删也不是..不删也怪怪的.. (汗 XD) 05/04/10
→
mansun 推:
XD 0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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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19 推:
不用删吧!! 事关本版呢~ 05/04/10
→
LIVEAGAIN 推:
我觉得不用删。 05/04/10
→
sunnysnow 推:
因为之前在这里有讨论 所以转来 sorry版主>.< 0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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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以忘忧,是我的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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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84.84.238
1F:→ mariny:这什麽鬼...为什麽会出现这种请愿函? 219.84.83.234 04/11
2F:嘘 mariny:看来政大发生了一些恐怖的事情。 219.84.83.234 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