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lMarx (揭穿劳委会的连串阳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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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劳委会:7/1前不得结清年资
时间Wed Mar 23 21:40:14 2005
※ [本文转录自 NTULabor 看板]
作者: KarlMarx (揭穿劳委会的连串阳谋)
标题: [转录]劳委会:7/1前不得结清年资
时间: Wed Mar 23 21:37:38 2005
作者: KarlMarx (挑战劳委会) 看板: Arbeiter
标题: 劳委会:7/1前不得结清年资
时间: Wed Mar 23 21:31:22 2005
转录自劳委会网站: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2310575:6fbc&theme=
劳退新制实行前不得结清年资、结清旧制年资之退休金标准不得低
於劳基法之规定、特别休假年资不并同结清
劳工委员会2005/03/11
发布单位:新闻联络室
发布日期:2005-3-11
业务单位:劳动条件处
为衔接劳工退休金新旧制度,劳工退休金条例已明定劳工原适用旧
制之工作年资应予「保留」,对於劳工退休金条例所定劳雇双方约定
结清旧制年资所生疑义,引发各界讨论,本会特予说明如下:
一、新制实行前不得结清年资:
查现行劳动法令,并无任何有关劳雇双方得合意结清年资之规定。
事业单位为因应劳工退休金条例(新制)之实施,欲结清劳工适用劳
动基准法退休金制度(旧制)之工作年资,於新制施行前,并无得适
用之法令依据。故企业采行「结清旧制年资」之措施,应於该条例施
行後,即94.7.1日後始得为之。 新制实施前结清年资无法令依据,
且产生结清後於7月1日前劳工却仍继续适用旧制之奇怪现象,新制实
施前结清年资毫无实益。
二、结清旧制年资之标准不得低於劳基法第55条及第84之2规定之
退休金标准: 结清旧制年资之标准,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1条订有明
文。又,推动劳工退休金新制本即无强制雇主结清年资之意,故劳退
条例第11条第1项爰明定劳工适用旧制之工作年资应予「保留」。基
上,劳雇双方合意结清旧制年资,应秉持劳资协商之立场为之,雇主
衡酌自有资金後,如确无法依法定标准给付劳工结清之退休金,即不
应要求劳工结清年资。
结清年资之标准低於劳基法第55条及第84之2规定退休金标准者,
除与法不合,并违反立法意旨,同时权益受损之劳工亦得向雇主请求
补足差额。再者,如结清年资之标准低於劳基法第55条及第84之2规
定退休金标准者,已与法不合,除不得自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支应外
,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之賸余款亦不得主张领回。
三、特别休假年资不并同结清:
劳工退休金条例系为改进现行劳工退休金制度、增进劳工退休生活
保障而立法。有关特别休假之权益,劳动基准法明定应按劳工之工作
年资核计,劳雇双方虽得协商结清旧制退休金年资,惟并未规定连同
特别休假年资亦一并结清,且其劳动契约系属於继续存在的状态,并
非终止,故劳雇双方虽依法定标准结清旧制退休金年资,但采计特别
休假之年资则不受影响。
注:
劳动基准法第55条
劳工退休金之给与标准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但超过十五年之工作
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一个基数,最高总数以四十五个基数为限。未满
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二、依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强制退休之劳工,其心神丧
失或身体残废系因执行职务所致者,依前款规定加给百分之二十。
前项第一款退休金基数之标准,系指核准退休时一个月平均工资。
第一项所定退休金,雇主如无法一次发给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定
後,分期给付。本法施行前,事业单位原定退休标准优於本法者,从
其规定。
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2
劳工工作年资自受雇之日起算,适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资,其资遣费
及退休金给与标准,依其当时应适用之法令规定计算;当时无法令可
资适用者‧依各该事业单位自订之规定或劳雇双方之协商计算之。适
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资,其资遣费及退休金给与标准,依第十七条及第
五十五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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