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lMarx (干陈菊居然留任!)
看板NCCU_SEED
标题[转录]洪智坤和其他人对前文的回应
时间Sat Feb 5 12:45:34 2005
※ [本文转录自 NTULabor 看板]
作者: KarlMarx (干陈菊居然留任!) 看板: NTULabor
标题: [转录]洪智坤和其他人对前文的回应
时间: Sat Feb 5 12:44:50 2005
转录自苦劳网讨论区:
ttp://61.222.52.195/dvbbs/dispbbs.asp?BoardID=2&newsid=104528&ID=794
hck1818(洪智坤)
回应:台湾劳工独立运动自觉自为
我是洪智坤,就是阿中在文章中所称「威胁」电信工会干部的那位
「劳委会机要」。
看到阿中的这篇文章,或许可以选择不回应,但是如果一件事情可
以扭曲到这种程度,甚至与事实刚好相反的话,就让人不得不言了。
张绪中说:「....2005年1月20日当晚,劳委会机要更以执政党会以
劳动三法逐条发言,卡死「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威胁本会干部。
结果,执政党以毁灭式议事杯葛,排第二十案的劳动三法未过关。连
带列二十一案的「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五、八条当然被卡死。
...」事实上:一、 劳动三法修正草案在上个会期,已经朝野协商超
过四个月以上,依照立法院议事规则,必须进入院会逐条表决的程序
。也就是说,不管你愿不愿意,元月20日立法院必须将劳动三法共14
2条条文逐条讨论并表决。这是立法院的议事规则,也是朝野协商必
须将劳动三法列入表决的原因。二、 劳动三法修正案列入表决案第2
0案,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修正案列入表决案第21案,这是立法院
各党团经朝野协商之後所排定,和行政部门无关。三、 元月20日下
午,朝野协商将法案审查顺序排定後,我的确打电话给电信工会的高
梅香小姐。我告诉高小姐,「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五、八条修正
案,排入第21案,但是之前有包括中央政府组织法草案、NCC条例、
八二三条例、劳动三法等多项争议性法案必须讨论,尤其是劳动三法
高达142条必须逐条审查。如果按照朝野协商结论,法案只审查到隔
日上午九点的话,时间上恐怕会『卡』到该条例。」因此,我建议高
小姐,由於该条例排入第21案是国民党团於朝野协商所提出,因此我
建议电信工会若要让本案顺利被审查,应该请国民党团提出法案顺序
调动的朝野协商,看是否可以让该案提前,以利该法案审查。後来我
也告诉电信工会几个干部这个建议,包括庄炳棠总干事。只是,国民
党团自始自终没有提出法案审查顺序更动的协商。四、 无论朝野立
委、行政部门、各家媒体….,只要元月20日到21日全程在立法院议
场关心法案审查的朋友都知道,当天议事瘫痪的原因,在於NCC条例(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引发朝野对抗。而NCC条例是法案审查顺序的第
八案,因此整个审查程序在第八案就瘫痪了。而第20案的劳动三法修
正案根本就没有讨论,更不用说第21案的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修正
案。五、 在行政部门或执政党党政协调会议讨论「公营事业移转民
营条例修正案」时,劳委会始终主张,邮电人员是经过考试进入公司
服务,原本就享有月退资格。因此,若要进行民营化,应该就月退资
格的部分,适当补偿邮电员工。我个人参与的跨部会协调或党政协调
会议中,至少五次以上表达该意见。说出这样的过程,并不是要向谁
讨人情,而是站在劳工的立场,必须让其他部会了解月退资格对於邮
电员工的重要性。而交通部、经建会等相关部会,也同意修正该条例
第五、八条。只是最後各方势力无法就资格延伸的部分达成共识,以
致於本案朝野并无共识,这是比较可惜的地方。六、 个人建议:公
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修正案本会期若要继续努力,电信工会除了经营
国亲两党党团之外,也应该和主管部会或民进党团建立沟通管道,让
本案得以顺利通过。
阿中说我「威胁」电信工会干部,我真的不知从何说起,只是想问
梅香姐:我打了那通电话向你建议,你真的觉得我「威胁」你吗?
或许张绪中可以骂尽民进党党团或行政部门,但是,国民党团在朝
野协商时只将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修正案排到第21案,民进党团都
知道要努力将劳动三法提前至第六案讨论(虽然国亲党团反对而没有
通过),国民党团却不愿意为该民营化条例做任何法案调前的努力,
难道电信员工不知道该醒悟了吗?
至於张绪中在文中所言:「…. 中华电信工会作为台湾独立自主工
会代表性团体,面对国营事业工会长期缺乏理想性,担任政府工具化
角色属性,陈菊主委所领导的劳委会,以行政资源收买工会干部,打
击独立自主工运发展,巩固个人权位不利处境….」。个人认为,这
又是「张绪中式」的语言,骂遍所有国营事业工会干部,只有自己有
理想性,别人都是被收买的。
其实,各国营事业工会干部为员工权益奔走的努力,争取到劳工董
事、最高的绩效奖金、签订团体协约、完成「邮电人员退抚条例修正
案」、争取到行政院民营化监督委员会….等,种种的努力与汗水,
我们都应该予以肯定与感佩。
---------------------------
2005/2/4 下午 05:33:17
日月神教
回应:(hck1818)回应:台湾劳工独立运动自觉自为
阿中写的真好,洪大秘书回应的意思好像就是刻意要把阿中孤立,
跟其他的国营工会孤立起来;既要走自己的路,其实就不必理会洪大
秘书说什麽了。
倒是最近司法院 大法官解释第589号(对不起,我不知道如何设定
将该文件连结,有谁可以教教我,只好请大家自己找来看看)对信赖
保护原则的强调,应该让民营化条例第五、八条的诉求更具正当性了
。据中时的报导评论,这个解释虽是林时机条款,但对最近立法院删
除司法院大法官的相关预算,也取得了回覆的生机,评论者说是「利
他又利己」的解释文。不管如何,对工会的诉求,还是有用的。
但必须提醒一点,在台湾的退休制度中,邮电人员退休条例是最特
殊的,他独立於公务人员与劳工的退休制度之外,有点像早期台铁与
公路局(台汽),月退必须由公司自行负责,後来退辅新制实施,台铁
与台汽并入公务人员之退辅新制,但唯独邮电没有并入。按劳基法八
十四条之规定,邮电理应并入退辅新制才对,但监於目前退辅基金的
危机,现在并入好像也不太好;可是面对民营化的压力,设若民营化
了,那麽邮电退休制度的所谓信赖保护要向谁去请求呢?请大家用力
的想一下吧!
台汽被干掉之後,台汽工会的理事长蔡万祥先生,依法可以适用退
辅新制请领月退,但政府却硬是剥夺他请领月退的权利,这个行政诉
讼好像还没打完,或许这个新的释宪案出来,对他的诉讼会有些帮助
吧!
以上所提,与阿中之文本无关,随着政经情势的变化,阿中提列的
各项作中,有二个比较核心的部份,一是怎样让工会更大更有力,更
能独立自主;一是工会该以行动作组阶级政党的时候了。
没错,修宪国代好像采取完全比例代表制,是个试验的好时机,是
值得考虑一试的磨刀石。有为者也请用力想一下吧!
--
台湾外劳行动
http://twblog.net/migrants
KarlMarxian Carnival
http://blog.twblog.net/karlmarx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3.165.162
1F:→ KarlMarx:洪智坤不会分段,真笨 203.73.165.162 02/05
--
台湾外劳行动
http://twblog.net/migrants
KarlMarxian Carnival
http://blog.twblog.net/karlmarx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3.165.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