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leshelter (连城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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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贴 谁在统治?谁的自由?
时间Tue Jan 18 13:44:29 2005
※ [本文转录自 NTPUyouthCOM 看板]
作者: paleshelter (连城诀) 看板: NTPUyouthCOM
标题: 转贴 谁在统治?谁的自由?
时间: Tue Jan 18 13:43:32 2005
谁在统治?谁的自由?
从劳动三法看工人运动
■苦劳评论2005/01/18-3
俗称劳动三法的「工会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
,本周即将在立法院进入最後协商阶段,并极有可能完成二读、三读的程
序。各方争议的焦点,放在工会法第四条教师组织工会、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48条明定权利事项不得罢工,以及第51条公用事业罢工限制及冷却期规
定上。各方「进步」、「退步」,或者「60分、80分、100分」之说不胫
而走,似乎在以行政院劳委会主导的这个三法体制上,争取到某一条或者
某几条的突破,就可以这个接受版本的通过。事情真的是如此吗?到底我
们该如何看呢?
【改革训政时期老旧的法制?】
打从国民党执政时代,詹火生的劳委会起,眼前这个三法的版本,就
不断地发展着,1999年8月,劳委会提出以「公用事业罢工冷却期限制」
、「开放全国性总工会」以及「维持军公教不得组织工会」为重点的工会
法草案;到了陈菊担任主委,把「工会法」定位为「工会组织法」;「劳
资争议处理法」定位为「工会行为法」,条文大幅调动,加入「不当劳动
行为」与「裁决制度」,成为2001年5月行政院通过、目前在立法院中版
本的基础。
如果我们将时间推回到「工会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制定的时空
去看。1925年,上海棉织厂发生五卅惨案、随後工人阶级反抗,发动的「
省港大罢工」迅速蔓延全国,与帝国主义势力勾结的蒋介石政权为之震动
,1927进行清党,形成「宁汉分裂」的局势,1928年,国民党北伐後,大
势底定,这个时候,颁布「训政时期临时纲领」。随後,制定了「工会法
」与「劳资争议处理法」。
「劳动二法」本是为了打压工会、限制罢工,以维系政权的稳定而设
。劳委会也以改革「训政时期老旧的法制」形容此次的三法修正(见苦劳
网讨论组群
2003/04/28面对训政时期制定的劳动三法,再不大刀阔斧修正,工会应往
何处去!?)称其为「训政时期老旧的法制」固然没有错,但是,从历史
中,我们不能却忽略几个重要的线索:第一,二法制定当时,存在有强大
到足以威胁政权的工人运动与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二法制定的目的
,虽然在限制工人运动的力量,但另一方面,却也不得不对工运勃兴的情
势予以回应;第二,「中华民国」历史上牵连最广、影响最大的工潮与工
会组织运动,是发生在「劳动二法」制定之前的,这也就是说,工会能不
能组织、罢工能不能进行,跟法律规定是无关的,甚至可以说,法律只
是镇压工会和罢工的工具,所谓(对工人来说)「进步的」劳动三法根本
是不存在的。
【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统治的技术】
现行的劳动三法,在工会组织上,的确限制重重,在「厂场」范围里
,工会被「权利事项」、「调整事项」的紧箍咒紧紧框住,只能就个别的
经济范围内、在国家规定的小圈圈里,进行争议。「训政时期法制」必须
和「训政时期的统治技术」放在一起看,所谓法制,不过是统治技术失效
时的安全瓣,党国体制同时控制资本和工会,法律是辅助的工具,工会的
目的在维持生产秩序。所以表面上,法律赋与工会「争议」的职能,但是
是被限缩在「经济斗争」的层面上,前面提到的「五卅惨案」发生的原因
,是日商资本无故开除中国工人,後来租界区的巡补弹压抗议的工人与
学生,随之而来的「省港罢工」当中一个重要的诉求就是「反对帝国主义
」,这样的诉求,对政权形成了威胁,所以「劳动二法」划定争议的界限
,不允许工人在自己的权益之外进行争议。同时,在范围上,也不允许工
会跨越出厂场,进行大规模结盟。
在省港罢工之後,国民党开始注意到工会是一个可怕的力量,於是,
一方面继续镇压当时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一方面自己也开始来组织工
会、把国家和党的组织深入到工人组织里,一直到1948年国民党的「全国
总工会」成立,跟随政权把这样的统治技术带到台湾,在肃清本地的工人
与民主运动力量之後,利用工会法、劳资争议处理法,与「生产事业党部
」、「全国总工会」的组织,深入控制工会的行动,一直到1980年代之後
,自主工运兴起,封闭的工人运动,才算有一些单点式的突破。
不过,这样的突破,是很有局限性的,一直到今天为止,工会的争议
行为,几乎都没有突破过「经济斗争」与「厂场斗争」的范围,也就是说
,即使形式上,所谓的训政时期,以及随後而来的戒严体制,已经成为过
去,但是工会本身,却还停留在训政时期;另一方面,所谓「自由化」的
潮流兴起,国家控制工会的组织,发生崩解,国民党的生产事业党部不再
能介入工会的运作,民进党也从未曾在工会里建立自己的组织体系,但是
,维持生产秩序这一个目的始终还是存在着的。
如果,我们用「自由化」来形容这一个秩序的改变,那麽,执行维持
生产秩序任务的工会,首先必须先「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逻辑是这样
的,一切的交易,是出於双方的自由意志,工人的劳动条件,必须出於工
人的同意,一千个工人有一千张嘴,谁说了算呢?所以老板需要工会、国
家也需要工会,需要有代表性的组织,让他出来,说了算数。所以说,不
是「自由」就是好的,「自由」也可以是一种统治技术。
【自由就是好的?】
我们可以这样形容新版的「劳动三法」,它是旧的「训政时期法制」
,和新的「自由民主统治技术」的结合体,工会组织从来没有突破过的东
西,对不起,一切照旧,照训政时期的规则来玩,甚至比训政时期的规则
更近逼一步;已经突破了的,像是联合会、全国性总工会,让你去组织。
举例子来说好了,训政时期的工会法,可没有规定权利事项不得罢工
,是工人自己划地自限,没有逼迫官方承认权利事项是可以罢工的,所以
这一回儿,官方拿了笔,把这条线画上去;训政时期的工会法,也没有规
定公用事业不可以罢工,可是公用事业的工会,自己搞不起罢工,抱歉,
官方只是在做他应该做的事而已,在警察面前搞过群众运动的朋友应该会
知道,群众退一步,警察的封锁线就往前一步,你不往前推挤,要自己往
後面辙,封锁线就一步步地逼上来,这是当然的道理,在这一点上,劳委
会和警察,本来就是一样的。
当然,劳委会不是警察,所以他不会只做「划封锁线」的工作,新版
的劳动三法,他们正恰如其分地在封锁线外开始进行「自由民主统治技术
」的工程:划定工会的任务,工会是当老板需要工人同意的时候,会跳出
来同意的那个人,所以工会人不要太多、嘴不要太杂,一定要有个头,可
能叫理事长什麽的,必要的时候,可以来咬咬耳朵、密室协商、利益交换
一下。这样的工会,不需要武器。劳委会已经纲举目张地规定了工会是「
劳工对资方进行协商的组织」,依照「不当劳动行为(unfair labor
practice,有人建议改译为不当劳动对待或不公平劳动行为)」的「适格
」(Appropriate Bargaining Unit),和「排他」(Exclusive Represe
ntation),的两大原则,工会只是乖乖坐下来和资方谈判的单位,他们
的责任是加强资方提出条款的正当性,不让资方在需要有人同意的时候,
找不到同意的对口。依据从训政时期以来,就一直贯彻的「维持生产秩序
」这一基本目的,所谓资方协商义务、不得打压工会云云,正是资方为了
得到这一个橡皮图章的必要代价。
总而言之,「维持生产秩序」是劳动三法修正一以贯之的目的,1980
年来,不曾改变;除此之外,劳委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可以「自由」同
意资方所提出的要求的橡皮图章;至於确定「训政时期」的封锁线,如权
利事项不得罢工、教师不得组工会……等等目的还是其次的。
【统治者给的,不是自由】
过去是穿了军装在镇压工会,现在是穿了西装,一样在镇压工会,不
过是换上一套文明一点的说辞罢了。在此时此刻,我们已经不想再讨论新
劳动三法到底是进步还是退步,或者到底有几分的问题,统治者给你的自
由本来就不是自由。
从1928年,到1949年,20年的时间,「训政时期」的法秩序,并没有
发挥作用,二次世界大战之後,在中国共产党与各地工潮、学潮与农民组
织的武装革命运动下,蒋介石政权被推翻了,工会法、劳资争议处理法,
就如同它根本不曾制定一样,对於1930、1940年代的中国工运,起不了任
何作用,也就是说,劳动二法,本身是一部一制定就被宣告死亡的法律,
它在中国已经死过一次,难到我们今天还需要对这腐屍顶礼膜拜,或者该
对新修正的劳动三法心生畏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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