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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NTPUyouthCOM 看板] 作者: Sagan (一事无成的一年就这麽过ꐩ 看板: NTPUyouthCOM 标题: [转贴]"逾越限制级"?行政院新闻局推行出版品分级制度的暴力与迷雾 时间: Wed Jan 5 21:04:53 2005 南方电子报 2005年1月4日 PM 10:30 http://www.upsaid.com/south/index.php?action=viewcom&id=405 在咻--咻--的冷天中,告别2004年,很多混乱我们也都熬过来了。面对新的 一年,祝福大家能平安度过,欢迎继续支持南方,投稿到南方,和南方一起继 续思辩我们看见的社会、我们所处的世界。本期刊出这篇在南方文章海引起热 烈回响的讨论出版品分级制度行动文章,作为南方2005第一发!(本文责任编 辑:周馥仪) 「逾越限制级」?-行政院新闻局推行出版品分级制度的暴力与迷雾 作者 : 契丝 (清华大学社会所研究生) 近日来出版品分级制度的问题,官方与民间之间彷佛掀起了极大的对立,甚 至演变成主张基於儿少福利赞成分级制度的社福团体与反分级制度的「刁民」 大乱斗的趋势。事实上,许多对於分级制度抱持疑问的人,主要觉得这个分级 制度的分法太不切实际、不够公平、限制太多甚至到了可能危害言论自由的地 步,但对於基於保护儿少而产生的分级制度本身,不见得有多大的意见。在这 其中,何谓「逾越限制级」是最为大家关心的重点,因为违反「它」就会被法 办、还会留下妨碍风化的前科。 我在十一月二十四号偶然於bbs上看到文章,文章内容是一名网友参加桃园 出版分级宣导会後,对於「逾越限制级」内涵的不解,同时,这名网友在宣导 会里所获得到的讯息是:「如果逾越限制级的话,是依刑法来抓人的,什麽违 反善良风俗之类」,经过两三个小时在网路上搜寻资料,我整理出以下六点关 於「逾越限制级」的初步见解: 1. 新颁布的「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里面,根本没有「逾越限制 级」这样的名词。 2. 新颁布的「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是根据「儿童及少年福利 法第二十七条」订定的,显见,分级办法的目的是基於保护儿少的观点,与刑 法无涉。 (可参考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3. 所谓「逾越限制级」的名词,可参考台北市新闻局网页所公布,「出版 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Q&A」,他们认为逾越限制级的出版品可能触及刑法 第二三五条。但,有关於出版品是否违反刑法二三五条的认定,他们并没有职 权。有权认定的应该是法官。 4. 应该没有所谓「逾越限制级」的名词,针对读者是成人时,只有是否违 反刑法二三五条规定的问题。这点即使在「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颁 布出来也是一样。 5.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组织」,是检讨分级制度、检讨 及修订「中华民国出版品分级实施规约」之内容等,他们的职权里面没有包括 「认定出版品是否违反刑法二三五条」亦没有权力宣称,「逾越限制级即等於 违反刑法二三五条」,事实上,即使是行政院新闻局、各地新闻处也无此职权 才对。 6. 所谓「逾越限制级」,是官方单位和地位不清不楚、既不官方又不民间 的单位搞不清楚法律规定和位阶造成的扰民事件。 ◆鸡婆小公民行动 而後,我发挥鸡婆小公民的行动力动手写信给台北市新闻处处长信箱,询问 关於「逾越限制级」的问题,因为在当时,「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Q& A」用 google搜寻出来的是台北市新闻处的网页,那个「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出 版评议会」的网页上,根本没有相关资讯。虽然那时候已经是十一月二十四日 了,距离分级办法宣告实施的日期,仅剩不到两周。我特别针对网页上所提逾 越限制级的说明、与逾越限制级本身的法律定位提出问题。 台北市新闻处於十一月二十五日答覆我,「因该份Q&A资料系由中华民国 出版品评议基金会撰拟後交由行政院新闻局审阅,且该份资料系行政院新闻局 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委请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召开『出版品 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台北市地区出版业发行商、供应商说明会议时发送, 本处为便於宣导乃将该资料上网公布,因而,本处已将您的问题函转行政院新 闻局处理。」收到这样的答案早在我的意料之中,於是,我继续等待着新闻局 给我的回覆。 行政院新闻局终於在十二月八日给我答覆,以下是新闻局针对「逾越限制级 」的解释: 您好,台北市政府函转 台端十一月二十一日电子邮件有关「出版品分级」 疑义,本局说明如下: 一、「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中之出版品, 分为「普遍级」与「限制级」二级,确无「逾越限制级」之分级类别。「逾越 限制级」概念之提出,系源自「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按该 基金会系民间出版品自律分级团体,自民国八十四年十月起订定自律规约「中 华民国出版品分级实施规约」,八十六年九月开始实施图书自律分级。依该规 约规定,未违反法令规定之图书分为「普遍级」及「限制级」。而经由该基金 会评议分级之图书,有三种评议结果: (一)逾越限制级 刻意暴露性器官、 渲染性暴力、或其他犯罪行为等违反法令规定之图书,不应出版发行,故不予 分级。 (二)限制级 出版品具有下列内容者,列为限制级: 1.描绘自杀、 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行为,有导致青少年模仿之虞者。 2.以文字、图画 或摄影之方法,裸露人体性器官或过当描绘性行为者。 (三)普遍级 出版品 未出现上述「不适刊行」及「限制级」之情形者,列为普遍级。 二、出版品 分级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实施分级,此由「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第 三条:「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之规定自 明。故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之出版品,不应出版发行,故不予分级。而对 此类「不应出版发行,不予分级」之出版品,沿用「出版品评议基金会」所创 之「逾越限制级」概念,已渐为业界所共认、习用。因其非为正式法律用语, 故未予严谨定义,惟因此类出版品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所指涉之「猥亵之文 字、图画或其他物品」居多,故概称为「逾越限制级」出版品,虽非周延,惟 简明、易懂,方便分级宣导。 三、出版品内容如逾越限制级,即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妨 害风化罪之虞,此部分将来仍为检警机关查察取缔的范围,并不因标示「限制 级」而得阻却违法。因一般民众容易误解,以为色情出版品仅需标示「限制级 」即可合法陈列、租售,故本局於进行分级宣导时,必须特别强调此点,以免 业者误触法网。至於「逾越限制级」出版品内容是否触犯刑法,自当由司法机 关判定,惟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务员因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者 ,应为告发」之规定,行政机关於执行出版品分级办法时,知有触犯「妨害风 化罪」之嫌疑者,仍有告发之义务。 行政院新闻局 敬启 副本:台北市政府新闻处 ◆未清楚释疑的官方回应 事实上,此封信针对目前关於「逾越限制级」的诸多疑问,并未清楚地释疑 。 首先,「逾越限制级」真的是如新闻局的答覆,「已渐为业界所共认、习用 」?如果是如此,为什麽在网路上依然看到许多出版商、出租店业者、书店业 者,对於「逾越限制级」的认定仍然摸不着头绪?而在新闻局的答覆里,因为 「逾越限制级」并非法律名词,故未严谨定义,却又将此延伸成为刑法二三五 条所指涉的「猥亵之文字、图画或其他物品」加以大力宣导,把一个并非经过 严谨定义的非法律用语,当作官方宣导,是为了让大众了解、避免业者触法。 这样玄妙的逻辑,并不是我可以理解的。更何况,即使是新闻局一再宣称有充 分的「宣导活动」也让人不解,如果真是如此,何以有人在十一月间各地方出 版分级宣导会上才第一次听到什麽是逾越限制级、听了以後也不清不楚?宣导 的意义,不就在使政策「公告周知」吗? 另外,关於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的公信力到底有多少,在这 次「反对假分级制度」的联盟活动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同时,针对该基金会 所审核「普遍级」与「限制级」的结果,若出版社、作者有疑义,该如何提出 或与该基金会沟通协商?我在这次新闻局大举推动出版分级制度的同时,并未 看到新闻局对这方面有任何说明。难道我国的出版分级制度,仅能由一个机构 决议,而且还没有沟通或其他机构审议的余地? 在分级制度的争议愈演愈烈之际,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的网 站终於放了「出版品分级管理办法宣导Q&A」,其中第十五个问题表示,行政 院将委托该基金会制作网页,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逾越限制级书 单」。经由上述的讨论,逾越限制级其实是刑法层次的问题,与此回「出版品 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无关,即便有违反「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 的疑虑,依据Q&A第十七,溯及母法(即「儿童及青少年福利法」),也应是 由各地社会局认定开罚,该基金会的职权,应是针对现有出版品做普遍级与限 制级,帮助无法自行分级的出版社协助认定,为何行政院又可以委托该基金会 公布「逾越限制级书单」,却又未曾明言由那个单位认定「逾越限制级书单」 之内容,是出版社?新闻局?还是出版评议基金会?这种作法是否合法适当, 难道没有任何可议之处? 在这次出版分级的争议当中,我很遗憾地看到了这样的现象:如果不是赞成 现行有缺陷的分级制度,便是反对儿童与青少年福利法里面对於保护儿少不遭 遇暴力、色情出版物的法规与理想。这明明是一个具有光谱、可以讨论的议题 ,却被暴力地一切为二,变成意识型态上的争执,将不赞成现行出版品分级制 度的人通通视为「不为儿少设想的自私大人」。官方不检讨出版分级办法推行 的独断,事前与业者并未充足沟通,亦不检讨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 金会的组成与审议方式是否符合现行社会文化脉络、是否具有足够的公信力, 而这个基金会的任务与权限为何,官方也从未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说明。实际上 在推行出版分级办法时,目前多半先针对出租店业者、漫画与言情小说等「非 文学」出版品业者的偏颇宣导与取缔。但是,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的 规定对象,除了新闻类之外,应包含所有出版品。若官方觉得这样的分类办法 ,遇到「文学类」、「经典文学类」颇为尴尬的时候,是不是代表,这样的分 级制度确实应该再多多检讨呢? 我们要给未来儿童与青少年一个怎样的社会环境、要让他们阅读怎样的读物 ,这些都是应该经过广泛讨论的。在学理上普遍认为「发展」是一个延续性的 概念,因此一个三岁的儿童是否应该与一个十六岁的青少年阅读同样「普通级 」的出版品,本身即是可议的,因此在出版物分级仅分「普通级」与「限制级 」是否妥当,这也是值得探讨的地方。然而,在这次分级制度的推行当中,官 方连最基本的「分成两级妥不妥当」都未曾广徵各界意见,还偷渡了出版分级 办法当中所没有的「逾越限制级」概念,与刑法二三五条对於猥亵文字图画与 物品的概念混淆,将这个实际上并不成熟的概念当为既定政策宣导,显见新闻 局在推展分级制度过程中的粗糙、暴力与拒绝沟通。在一个原本立意良善的新 政策推行之时,并未广纳民意,认真宣导,当民间反映问题时,又不认真检讨 解决,也拒绝与民间团体沟通。我想,这并非一个民主社会正常的现象,国家 未来的主人翁生活在这样的社会当中,也并非社会大众所乐见的吧! 延伸阅读 ◎ 关於出版品分级制度 (出版品评监基金会 ) http://www.paf.org.tw/ ◎一个李葳的消失,一个自由创作、自由出版与快乐的国度之灭亡(李葳)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23.html ◎私记录:唯有她们死去( Eiche )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41.html ◎上路匆促、配套粗糙 --- 谈出版品分级( 雪涛 )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11.html -- 统曰:「量百里小县,些许公事,何难决断?将军少坐,待我发落。」随即唤公吏, 将百余日所积公务,都取来剖断,吏皆纷然齎抱案卷,上厅诉词。被告人等,环跪阶 下。统手中批判,口中发落,耳内听词,曲直分明,并无分毫差错,民皆叩首拜伏。 《三国演义》五十七回:柴桑口卧龙吊丧,耒阳县凤雏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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