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lMarx (你再继续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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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劳动三法又将闯关 全总召开研讨会 邀봠…
时间Mon Jan 3 19:03:17 2005
※ [本文转录自 NTULabor 看板]
作者: KarlMarx (你再继续试啊!) 看板: NTULabor
标题: [转录]劳动三法又将闯关 全总召开研讨会 邀请各级工会表达意见
时间: Mon Jan 3 18:53:21 2005
转录自苦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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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三法又将闯关 全总召开研讨会 邀请各级工会表达意见
■苦劳报导2005/01/03-1
攸关劳工团结权、协商权、争议权的劳动三法,又传出劳委会
将力推在立院本会期闯关通过。亲民党籍立委及全总理事长林惠官明
天将邀请各级工会理事长,召开劳动三法及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研
讨会议,了解各界劳工的看法。
劳动三法於2003年4月17日由卫环委员会一读过关,去年6月朝
野协商通过迳付二读。但由於台联立委程振隆因本身为清云技术学院
董事长,强力主张教师不得筹组工会,对於工会法第4条教师得以筹
组工会等相关条文进入表决,能否否决没有把握,当时决定拒签朝野
协商,使法案破局。
而在数星期前,亲民党籍立委及全总理事长林惠官也撤签去年
6月4日通过的朝野协商版本,劳委会主委陈菊於上星期亲自前往亲民
党党团游说。劳委会劳资关系处处长黄秋桂表示:「林惠官对哪些条
文有意见、具体方案是什麽,能尽快让劳委会知道,每个条文都是可
以谈的,这样才能具体协商。」
由於在朝野协商阶段规定只要有党团拒签,将退回朝野协商阶
段继续审查,除非立法院院会决定予以表决。本会期是第五届立委最
後一个会期,如果劳动三法没有过关,所有法案将退回行政院,下届
立委从头开始。所以目前劳委会相当重视劳动三法的进度。
据了解,目前浮出斉面的争议条文总共有五条,包括了限制教
师、国防事业劳工组织工会的工会法第4条;针对特定行业争议权限
制的劳资争议处理法第51条;企业工会理事人数过少的工会法第16条
;工会理监事会务假缩减的工会法第34条;主管机关有权查核工会财
务的工会法第27条。
由於各个工会关心的条文不一,林惠官表示:「明天的研讨会
议就是让各工会理事长有一个公开表达的机会,集思广益,让我在立
法院能有个遵循的方向,不要让劳委会到处私底下渗透放谣言。」
条文内容
工会法
第4条 教师、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公立学校公务人员之结社组织,
依其他法律之规定。现役军人及国防部所属军火工业之员工,不得组
织工会。
(说明:限制教师、国防事业劳工组织工会 )
工会法第16条 企业工会之理事,不得超过十五人。
(说明:企业工会理事人数过少 )
工会法第27条 主管机关认有必要时,得派员查核或限期请工会检
送前项资料。
(说明:主管机关有权查核工会财务 )
工会法第34条 企业工会理事长之请假时数,平均每周不得超过法
定工作时数之二分之一,其他理事、监事每人每月不得超过五十小时
。
(说明:工会理监事会务假较现行工会法缩减)
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51条
国防部及其所属机关(构)、学校之非现役军人及电力、自来水、
航空管制事业劳资双方与行政机关、学校技工、工友及私立学校职员
均不得为争议行为,以维护国家安全,避免影响公共安全、公众生活
之便利。电信、大众运输、公共卫生、石油炼制、医院、燃气事业之
劳资争议,经调解不成立者,该管主管机关认有必要时,应报由中央
主管机关同意後命劳资双方於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得为争议行为,
以避免影响公共安全或公众生活之便利。中央主管机关应於前项期间
内,协助劳资双方解决争议。
(说明:针对特定行业争议权限制 )
注:上述条次,将因为整并将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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