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partness (死灵)
看板NCCU_SEED
标题Re: 佛家观点看...
时间Sun May 4 14:58:48 2003
※ 引述《moskito (控诉冬季的寒凉)》之铭言:
日前部分妇运团体提出了「通奸除罪化」的呼吁,这是一个极其辛辣的话题。
它有几个立论基础:
一、通奸倘须负起刑责,最後的结局通常都是「两个女人的战争」:女方出轨
时,男方必定是将妻子与外遇对象一并控告;男方出轨时,女方通常只告
第三者--两者都不出「女性挨告」的结局。故此罪倘若不除,徒证成「夫
权」之正当性而已,并不能达成女人「遏阻丈夫外遇」的效果。
「通奸除罪化」诉求所对抗的,正是这种夫权;此一诉求一旦成功,失利
最多的也是这种夫权。
二、情慾自主自由,通奸属男欢女爱之情事,与道德缺失无关。
三、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教育可以更有前瞻性,教导下一代,两人是
因为相爱而结合,不相爱就分开,让双方都有相当好的选择。
四、通奸罪意味着在法律上允许人用报复与仇恨来对待配偶,而报复与仇恨也
是不道德的。
五、通奸是「私领域」之情事,与「公领域」无关,法律不需插足其间。
在法律的层面,第一个理由较能具足说服力。笔者可以理解并同意:将「通奸
」改作民事而非刑事案件,让「变心」者负担起赔偿配偶精神痛苦或家庭损失
的责任,却避免让「通奸」罪实质上成为「彰显夫权」的工具,诱发「两个女
人的战争」。
然而第五个「私领域」的理由则似嫌牵强:诉诸民事求偿而非两造「私了」,
这岂不依然是公领域适度介入私领域的表现吗?其实公领域介入通奸事,已是
「果」而非「因」,若究其因,早从「认证合法婚姻」开始,「公领域」就已
介入在情欲的「私领域」中,留下「保障合法婚姻,排拒第三者介入」的伏笔
了。
在道德的层面,笔者实无法同意「通奸无关道德缺失」的观点。
当一方「变心」而另一方以合理手段「报复」其变心之时,两人都只是在逞其
贪瞋痴烦恼而已,旁观者只能「既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却无法以双重标
准来理解:何以前者无涉乎道德缺失,而後者却有之?「通奸」意味着「另一
段爱情的发展,导致了对配偶的失诺」。也许「爱情」无罪,但「失诺」是否
道德之恶?给配偶一个错误期待,让配偶因承诺失效而心碎,有子女者甚至因
此而让子女面对一个破碎的家庭,这是否道德之恶?
男女情爱与宗教的广慈博爱不同,它原本就容易挟带「占有欲」。「海枯石烂
,此情不渝」的相互承诺,虽然产生了无数可歌可泣的爱情故事,但审视其本质
,也只是相互满足占有欲的至情流露而已。一方一旦失诺,则另一方势必无法
满足其占有欲,此时由爱生恨,也几乎是一种制约反应。我们当然希望当事人
能沉淀情绪、昇华心境,化恨意为祝福,化小情为大爱,但这已进入宗教领域
,冰冷的法律条文,是无法承载这种功能的。
然则退而求其次,对那些因配偶失诺而怀藏恨意,无法昇华其心境的人,社会
也似乎须要提供他(她)合理的情绪发泄管道,这正是法律介入情欲「私领域
」的积极意义--最起码其报复尺度要被法律规范,而不能任其遂行「私仇私了
」之意念(如:情杀、泼硫酸、私密大公开、黑函满天飞等等)。这时,让当
事人透过法律途径寻求合理报偿,反而对「业已变心」与「意图报复」的双方
,都是一种保护。站在这个立场,我们也许可以考量:情欲虽属「私领域」事
,一旦冲突出现之时,视当事人之需要,「公领域」依然可以作适度之规范与
仲裁。通奸受害人可透过「民事求偿」,这不正是一个良好的「公领域规范与
仲裁」实例吗?
「通奸除罪化」的另一大论据是: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没有爱情的婚
姻确乎隐藏罪恶,「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故事是个范例。然而另一方面,此一
观念倘若推到极致,本身也就足以解构婚姻的稳定性;因为婚姻的法律效力是
持久的,婚姻所形成的家族血缘关系更是超稳定结构,但爱情却建立在「感觉
」上,是最飘忽无常的东西。以一个飘忽无常的心理基础,提供一个「忠贞不渝
」的法律承诺,形成了亲子血缘的稳定结构,这就是婚姻内在的矛盾与吊诡!
也许,两造都同意让「飘忽的爱情」与「持久的婚姻」脱勾,在体制外随时保
持其「飘忽而无须持久」的弹性,这比婚外情对配偶所造成的失诺,会更减少
道德之恶吧!如或双方都有接纳并经营「持久的婚姻」之共识,那麽,在爱情
的脆弱基础之外,可能还要藉助「但取一瓢而饮」的人间恩义与淡泊物欲的宗
教情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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