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skito (控诉冬季的寒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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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常识
时间Sun May 4 02:16:39 2003
民 法
第148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
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
第195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
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
不在此限。
第1001条 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者。
二、与人通奸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於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
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恶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
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第1056条 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
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
为限。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第1057条 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於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
,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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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第239条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第245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罪,须告诉乃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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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232条 犯罪之被害人,得为告诉。
第234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妨害风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诉:
一 本人之直系血亲尊亲属。
二 配偶或其直系血亲尊亲属。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诉。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诉。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诱人之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
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亦得告诉。
刑法第三百十二条之妨害名誉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
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得为告诉。
第237条 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於六个月内为之。
得为告诉之人有数人,其一人迟误期间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238条 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於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告诉。
撤回告诉之人,不得再行告诉。
第239条 告诉乃论之罪,对於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对於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奸人。
第321条 对於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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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里路亚!我仍活着。
工作,散步,向坏人致敬,微笑和不朽,
为生存而生存,为看云而看云,
厚着脸皮占地球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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