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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Tue Sep 10 01:38:28 2002
※ [本文转录自 NTUniNews 看板]
作者: adein (南望吴兴路四千) 看板: NTUniNews
标题: 教育部:支持教师组工会 将修法因应,全国教师会发表团结九二八声明
时间: Tue Sep 10 01:10:14 2002
教育部:支持教师组工会 将修法因应,全国教师会发表团结九二八声明
陈荣裕/台北报导
2002-9-09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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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师会发动九二八游行,获工会团体支持,声援教师争取结社和协商权。教育部九
日提出多项因应措施,强调并不反对教师筹组工会,但教育部近期做法是先修改教师法
施行细则,落实教师会的法律定位和协商地位,但因教师具公共性格,授权协商范围应
有限制,不涵盖法定的职掌和待遇问题。
全国教师会发出的动员诉求,主要是要求开放教师筹组工会,以及教师团体有权参与工
作条件的协商。教育部针对教师会的各项诉求,今天开会研商对策,会後政务次长范巽
绿表示,支持教师结社权,也要强化教师的协商权。
范巽绿表示,落实教师的结社和协商权益,可朝两个方向思考,一是如全国教师会所主张的「组织工会并适用工会法」,这必须经由修改工会法,教育部并不反对走这条路,
但教师具公共性格,若要依工会法行使相关权益,应重新检讨现有教师会存在的定位及
存有的权利。
据教育部人员补充指出,原本教师法中就赋予教师会参与协商教育政策及教师团体相关
事项的法律地位,如果另有教师工会也要协商,教师会原地位和协商权可能面临改变,
而教师工会可能也不只一个。
范巽绿表示,第二个思考方向是不走工会的路,而是修正教师法,或另订「教师团体法
」,在教师法中加强教师的结社和协商争议权,教育部短期内可以先做的是,修订现行
教师法施行细则,明确规定教师会代表是学校教评会或申诉评议委员会的委员,明订与
主管机关的协商权等等,但同时也厘清「哪些事项可以协商,哪些事项不能协商」。
教育部主任秘书吴聪能补充指出,法令明订者,不在协商范围,例如法定的教师职掌和
待遇、聘解任、退抚等,都属法律规定,在人事法规中有特别保障,要调整是立法院的
职权,不能说要在谈人事聘约时就此要求协商,教师的本俸、考绩进级等事项,都适用
此原则。
至於「争议权」,教育部人员分析指出,目前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电力、水、航空等
行业,不得罢工,目前所知,发动游行争取适用工会法的全国教师会,也同意不一定要
纳入罢教权,或针对罢件条件订出层层门槛设限。
范巽绿表示,到底要走哪一条路,全国教师会及相关团体,应加以衡量利弊做出决定,
教育部无法帮教师会选择。
教育部今天下午邀集各县市教育局长共相关对策,并提出上述说法及对策後,全国教师
会回应表示,等政府提出更具体的方案,教师会才会再与教育部「协商」。
全国教师会今天另与全国总工会等多个工会代表,九日共同发表「团结九二八」声明指
出,人民要求政府公平对待,并指政府有意抹黑教师,分化教师劳动阶级和其他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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