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tach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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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财政系系学会_组织章程
时间Tue Jun 16 00:06:1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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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政治大学财政学会组织章程
2008.6.10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 本会定名为国立政治大学财政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二、 本会以增进全系师生情谊,提高学术研究风气为宗旨。
三、 本会会址设於国立政治大学社会科学院财政学会办公室。
◎第二章 会员
四、 凡国立政治大学财政学系在校同学,均为本会之当然会员。
五、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和质询权。
2.选举系代表、总干事。
3.罢免系代表、总干事。
4.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5.得於平时查询会务工作之进度。
六、 本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1.遵守本会规章及会员大会之决议。
2.缴纳会费。
七、 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本章程所订之会员权利。
◎第三章 组织
八、 本会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下设系代表、总干事各一人及监委会,负责推动本
会各项活动及执行大会各项决议。
◎第四章 会员大会
九、 会员大会以每学期召开两次为原则,分别於开学後三周内及停课前三周内,由系代
表召集之。但会员认为有必要临时大会时,得经全体会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表明会议之
目的,要求系代召开。
十、 会员大会召开之法定人数,在会员总数三百人以下时为六十人,超过三百人以上时
,每增加十五名会员,增一法定人数。大会之普通决议以多数决为之。会员大会特别决议
之作成,需有应到会员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会员三分之二同意。特别决议适用於章程
之通过、修改,及罢免案的提出。
十一、罢免案的提出,得经全体会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提交大会讨论,以特别决议行之
。罢免案未成立时,对同一人、同一事由,不得再次提出。
◎第五章 系代表
十二、系代表任期一年。
十三、系代表对外代表本会,对内负责会员大会及监委会之召集。
十四、系代表之选举,在会员大会前,由会员自行向系代表登记为系代表候选人,并於会
员大会中选举之,若候选人仅一人时,所得票数不得低於出席会员之三分之二,否则当选
无效。
十五、系代表若出缺时,由前任系代表代行其职,并於下次会员大会中补选。
十六、系代表下设秘书处,成员二至五名,负责会员大会之事宜及选举罢免之办理。
◎第六章 总干事
十七、总干事任期为一学期。
十八、总干事负责筹组干事会及推举副总干事若干人,推展本会各项活动。
十九、干事会下设活动、宣传、公关、数位资讯、资金控管、学艺、体育、文书、美工、
文化盃合唱及啦啦队等组。前项各组,总干事得斟酌实际情形增减之,并弹性调配其职权
。此外,任何对外活动之承办,原则上皆须由财政系学会主导,并接手承办权。
二十、总干事有於期初会员大会提出工作计画及经费预算,学期中接受会员查询相关会务
工作进展,并於期末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及经费收支表,并接受会员质询之义务。
廿一、总干事之选举程序比照第十四条办理。总干事出缺时,由前任总干事代行其职,於
下次会员大会中补选,若依然无法产生,则干事会进入冻结状态,详参阅干事会冻结细则
。总干事之罢免成立,则由系代表代行其职,并於二周内召开临时大会选举之。
◎第七章 监察委员会
廿二、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由每班推举二人及系代组成,任期为一学期,连选
得连任。若监察委员於期初监委会及期末监委会皆未出席,将取消监委聘任资格。监委得
出具代理同意之书面证明委请本会会员代理出席。
廿三、监委会之职责乃负责监督系代表及干事会的运作,并於会员大会前之监委会议,审
议学会之预算、决算。干事会须於监委会召开三日前,提交预算、决算予监委会,并於每
学期监委会召开时提交相关文件,佐证系学会常态余额帐户与系费专户之现金存量,与帐
面价值吻合。
廿四、监委会议由系代於会员大会前二周召开,并於必要时,经三分之一以上监委连署,
可召开临时监委会议。开监委会议时,得请相关干部列席备询。
廿五、监委会非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开会。非经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不得为可决。监委会议之决议与大会之决议抵触者,监委会议之决议失其效力。
◎第八章 会费
廿六、本会会费由会员於大一时一次缴交,收取办法详参阅系费收取办法。
廿七、本会会费来源除固定收入外,亦接受合法捐款。
◎第九章 附则
廿八、本会总干事得敦请系主任、师长及历届学长姐担任会务顾问。
廿九、会员大会召开时得由系代表邀请系主任及学会导师列席指导。
卅十、本章程经会员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呈请学校核准後实施。
卅一、本章程之修改、新订得於会员大会二周前以书面向系代表提出,依前条规定修改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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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系 系费收取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财政系系学会章程第二十六条订定。
第二条、财政系学生应於大一上学期缴完四年之系费,转系生、转学生不在此限。
第三条、转系生、转学生应於大二上学期补缴系费,所缴系费金额为当学年新生缴纳系费
金额的四分之三。
第四条、下学期新生收取的系费的金额由上学期干事会於期末大会提出,交期末大会审议
,经由出席会员二分之一同意通过执行。
第五条、每学年之学会学期常态余额为新台币三十万元整。当学期常态余额超过原设定金
额达10000以上时,由干事会提出於监委会,经出席监委二分之一同意,应将超过部分於当
学期结束前发还会众;当学期常态余额不超过原设定金额10000时,得保留於学会。若学期
常态余额不足由下学年度系费补足。
第六条、每学年收到之系费依上下学期7:10比例分配使用,若学期末有剩余转入学期常态
余额。
第七条、由本系转出之学生或本系之退学生应主动申请退还其所缴之剩余系费。退还金额
以其原先所缴的系费分为八个学期,以学期为单位(不足一学期,以一学期计算),按其
在本系原先所剩余的学期比例退还。
第八条、本办法之修改,由干事会提出或经会员三十人连署附议後,提交会员大会讨论以
普通决议行之,本办法於公布後三日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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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系 干事会冻结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财政系系学会章程第廿一条订之。
第二条、财政系系总干若当选无效或无人参选,谓之出缺。
第三条、一旦财政系干事会进入冻结状态,财政系系学会之常态余额帐户及系费专户亦冻
结,直至新任总干事根据章程产生为止。冻结期间,帐户委由系代表管理。
第四条、干事会冻结之复原,由全体会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提出总干事候选人,提交系
代秘书处,并於二周内召开临时大会选举之。
第五条、本办法之修改,由会员三十人连署附议後,提交会员大会讨论以普通决议行之,
本办法於公布後三日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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