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naday (可以不要再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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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无薪休假须与劳工协商合意
时间Sun Dec 14 12:01:57 2008
雇主如因业务紧缩拟采取「无薪休假」措施,须经与劳工协商合意,不可迳自排定。
发布单位:新闻联络室 发布日期:2008-12-12
业务单位:劳动条件处
劳委会表示,近来有部分
企业为因应经济不景气,采取所谓「无薪休假」措施,劳委会郑
重澄清,
雇主如确有减少工时与工资的必要,必须先与劳工协商,徵得劳工同意後,才可
实施,不得迳自排定「无薪休假」。
劳委会说明,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工资本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雇主为因应业务紧缩,如
认有暂时减少工作日数,并减少工资的必要,必须先与劳工协商,在未经劳工同意前,雇
主仍应依原来劳动契约的约定办理。如未得到劳工同意就实施无薪休假,以致劳工工资短
少,系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地方主管机关可以限期给付工资,或迳予处罚。
针对劳工朋友们关心,一旦同意排定无薪休假,工资给付、劳保、劳退之提缴权益,以及
日後如被资遣平均工资的计算是否受到影响问题,劳委会进一步说明:
一、劳资双方如约定月内无薪休假5日,应仅扣除此5日工资。
二、劳资商定「无薪休假」致薪资总额变动後,如劳保投保薪资级距变更,应依实际领取
工资申报调整;
如排定无薪休假致全月薪资低於17,280元,劳保月投保薪资仍依该分
级表第一级(17,280元)申报。
三、新制劳工退休金,原则上依实际工资提缴。但劳工为确保权益,於协商时,亦可要求
雇主依原来约定的工资提缴。
四、劳工如有被资遣或退休情形,该无薪休假期间,於计算平均工资时,依法均应予以扣
除,往前推计,劳工资遣费及旧制退休金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五、雇主如未经协商合意,片面实施无薪假,有劳动基准法第14条第1项第6款规定违反劳
动契约或劳动法令情事,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
并请求雇主给付资遣费。
劳委会表示,工资与就业权益之保障都很重要。当前经济情势固然严峻,企业仍然要力挺
劳工,尽可能与劳工协商,寻找保障工作权的替代方案,避免采解雇劳工降低营运成本的
方式因应,以免造成更多社会问题。有监於此,劳委会亦主动成立「稳定就业辅导团」,
结合专业人员,采取个案辅导模式,即时入厂提供劳资双方因应对策。各界如有申请之必
要,可向本会单一窗口申请(专线电话:02-85902700;专线传真:02-85902701;专用电
子邮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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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变更劳动条件致工资低於基本工资?即使得到劳工同意?
那究竟该如何解释第21条第1项:
「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资。」
还是说他们从月薪变成日薪或时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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