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naday (可以不要再笨了吗?)
看板NCCU_LSWLAW
标题 经社文公约
时间Mon Dec 8 22:47:58 2008
在台湾的官方网站找不到中文版本
为什麽找不到?(/‵Д′)/~ ╧╧
明明立法院都能审了!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公约分类: 总类
签署日期: 1967/10/5签署
批准或加入或声明日期: 立法院於2002/12/31审议通过,
惟对第八条组织工会及罢工权利提出保留。
UN的中文版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esc.htm
UN的英文版
http://www2.ohchr.org/english/law/cescr.htm
施行法草案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71022193827.doc
一、揭櫫本法立法目的及明定两公约揭示保障人权之规定,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
二、适用两公约规定,应参照其立法意旨及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之解释。
三、各级政府机关行使职权,应符合两公约有关人权保障之规定,并应筹划、推动及执行
两公约规定事项;政府应与国际间共同合作,以保护与促进两公约所保障各项
人权之实现
四、政府应依照两公约之报告机制,建立人权报告制度。
五、执行两公约所需经费,应依财政状况,优先编列。
六、法令与行政措施有不符两公约规定者,各级政府机关应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内完成法令
之制(订)定、修正或废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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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079次会议院长提示暨院会决定决议事项 中华民国97年2月13日
外交部重行函送「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请核转
立法院审议案。
决议:通过,送请立法院审议。
院长提示:
(一) 20世纪以来,保障人权意识已成为全人类的普世价值观,我国近年实施民
主宪政改革,国内人权保障已渐达国际标准,陈总统亦一再宣示,我国将重新纳入国际人
权体系,并将敦请立法院通过「国际人权法典」使其国内法化,成为正式的「台湾人权法
典」,外交部积极推动该两公约之批准程序,具有彰显我国对人权保障之具体努力、并善
尽国际社会成员责任之重大意义。
(二)
该两公约应与其施行法草案之立法进程相互配合,务必一并函送立法院审
议,外交部、法务部及研考会等相关部会并应主动与立院各党团保持联系,以促其早日审
议通过。至该两公约如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後,
有关批准书送请联合国秘书长存放事宜,或
将面临极高之挑战与困难,惟为彰显我国落实推动人权保障之决心,外交部仍应评估国际
情势积极推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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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232.91
※ 编辑: ninaday 来自: 140.119.232.91 (12/08 23:03)
※ 编辑: ninaday 来自: 140.119.232.91 (12/08 23:04)
2F:→ ninaday:谢谢楼上,不过我是好奇「官方」网站没有 12/10 22:47
3F:→ ninaday:其实是映萱他们在弄社会小法典 12/10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