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phiaC (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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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於罢工的法与法的不足-访黄程贯教授谈环亚罢工
时间Fri May 23 19:16:45 2008
关於罢工的法与法的不足-访黄程贯教授谈环亚罢工
May 8, 2008
http://www.wretch.cc/blog/icle/12498248
黄老师是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劳动法、民法,是我在工会运动中学习养成,
还有台
湾工运九0年代「工人立法运动」中重要的战斗老师。他曾
经不厌其烦地指导我和工会干部们,从一字一句研读劳基法
开始,当然,我们这群「目不识法」的工运之徒也给黄老师
很大的冲击。在剪接这部罢工纪录片的过程我一直想要访谈
黄老师,但是因为自己处理影像叙述的能力不足,所以一直
没有进行,十分遗憾。纪录片完成後放映的过程中,关於罢
工中法令的问题几乎是每场必提的问题,所以藉这次印制摺
页参考资料的机会访问黄老师,做为关於参考的文件。
珠:在劳动法上是如何定义「罢工」呢?所谓的「合法罢工」到底有什麽保障?
黄:罢工,在消极的定义中是指「不提供劳务」,但是也应该包括积极的行为对
资方施压,其中设置纠察线就是常见的一种手法。但是很遗憾的,在台湾很
多法院判决的见解,大部份还是停留在狭义的定义中。
如果从工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工会於罢工时,不得妨害公共秩
序之安宁,及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财产及身体自由。」
意指罢工过程会有很多种对抗的行动,但是工会法很清楚地要求和限制所有
的罢工行动不能有「妨害公共秩序安宁」、「加害他人生命」的结果出现,
所以特别明文规定。反之,这表示罢工就不是只有消极的不提供劳务的行为
,可以进行很多种团结力量的集体行动,但是不能踰越公共秩序和他人生命
这两个限制。
珠:我可以用一个很日常的经验来比喻这样的法律推论吗?就是我们跟青少年朋
友说:「交男女朋友可以,可是不要把肚子搞大了回来…」,这意指着我们
都晓得年轻人谈恋爱会做很多事,可是做父母的不好说明白,就只规定要有
安全性行为和预防措施。
(珠大笑 – 黄程贯不敢笑)
所以工会法没有明文规定罢工可以设纠察线、集会、唱歌、发文宣…,但是
我们为了达到罢工的目地所进行的活动,就是不要违背这两个原则,应该都
是合法的罢工行为。
黄:到底罢工的定义和范围,应该是从个案来认定。例如纠察线的设置,在德国
因为工会的规模十分庞大,工会力量很大,所以罢工造成的冲击力非常大,
相对的他们对工会罢工纠察的规定会比较严格,要求要留下两公尺宽的通道
;但是,相对的,日本工会的规模比较小,对於纠察线的规定就不会这麽严
厉,对罢工规定相对宽松。在日本,他们采取「罢工效果确保」的见解,就
是罢工行为的认定与否,视是否是符合为了确保达罢工目的。
珠:具体的来问,警察可以用违反集会游行法来逮捕参与罢工的人吗?
黄:这应可分为三个层次来提问,一是罢工究竟适不适用集游法?二是若适用,
那可否认定为是依法举行之集会游行,故不须申请?三是若须经申请,那在
活动过程中,警察权的动用是否应谨守中立的原则,若无立即且明显的犯罪
危险须加以制止,否则警察权不应介入劳资争议,且在劳资争议事件中,警
察权之动用宜有法规命令,较为明确。首先要问,罢工是不是适用集会游行
法。罢工行动在集会游行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自由,维持
社会秩序,特制定本法。」罢工是人民集会吗?还是把罢工活动如果我们视
为劳动三权中团结权的行使,是一种「同盟自由」,而不是一般的人民集会
游行。
外观上罢工是所谓的集会的形式,是依照工会法规定举行的活动,那麽退一
万步,也可以依照集游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令规定者不必事先申请。
至於可不可以逮捕参加的人,那要视个案状况认定。
珠:环亚工会罢工进入第四天的时候,有非会员要进入饭店工会,结果找来警察
「护送」那位非会员进去上班,警察可以做这种事吗?
黄:如果警察把罢工的争议行为认定是「民事纠纷」那他的态度应该是中立的,
因为这没有涉及公益的问题,他没有必要去介入排除纠察线的罢工会员。
珠:就像是朋友之间欠钱的问题是民事纠纷,警察不可能去当讨债公司,帮债权
人要钱,这是私人的债务行为。但是如果务债纠纷演变成暴力讨债,警察会
因为暴力的问题介入处理,但不是去帮忙讨债。
黄:以前我们曾经建议劳委会和警政署应该跨部会进行研讨,制定一个类似「警
察机关处理劳资争议事件的应注意事项」或是办法、要点的,就是希望可以
研究和整理出那各种劳资争议状况的时候,警察处理方标准,不要有过当的
行为,可是後来没有下文,大概警察单位还不觉得劳资争议这个问题严重到
须要特别去制定一个清楚的处理原则出来吧。
珠:那反之,工会有权可以阻挡非会员或是外包人力进入饭店工作吗?
黄:当然有权力。这是确保罢工的效果的必要手段。至於如何阻挡,会不会构成
刑法第 304条「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是涉及什麽是强暴、胁迫的
认定。
在德国清楚规定罢工中「非暴力」的原则,你可以「说服」、「被动性阻挡
」替代性劳动力进入工作,例如静坐、人墙阻挡,此等手段均不属强暴胁迫
手段,但雇主方面自可加以排除。
珠:在环亚是采取劝阻,或是会员们手勾手形成人墙进行阻挡,再加上喊口号而
已。可是警察陪着非会员要挤进来的画面,真的是很奇怪一件事。我一直想
为什麽警察不来保护我们罢工的会员?
黄:警察要不要强力介入私领域的事,除非有“立即危险”所以工会罢工行动如
果没有清楚造成立即的危险,警察是没有什理由介入。下次换你跟警察说老
板是积欠工资或是违反劳动法的现行犯,叫警察去捉他们好了!( 老师,这
个笑话不好笑)
珠:还有大家为了要去十四楼找郑绵绵理论,结果经过隔壁的环亚百货要去搭电
梯,负责环亚百货经营的公司马上发了一份公文说要求赔偿损失,保留法律
追诉权。这是依照什麽法的规定,我们为什麽不能去搭电梯找老板?
黄:你们有造成什麽损失吗?(没有啊!他们骂我们的声音比我们还大声)如果用
所谓的「侵入罪」,就是你们非法进入到人家住宅,那或许有法令上的风险
。可是你们去的是「公共场合」百货公司,所以应该不算侵入罪。你可以请
教他难道不能来逛街吗?!
珠:环亚工会干部依照申请就业歧视认定非法解雇。到底就服法、和司法诉讼可
以给什麽样的救济和保障?
黄:就业服务法是在「处罚雇主」,不是契约的介入,所以即便罚了一百五十万
的罚锾,也不能恢工作权。而就歧会认定的结果到了法院也不一定会被采信
、参考,法院认为你就歧会的运作不符合他们的证据法则或程序不够严谨,
所以对劳工在回复工作权的帮助并不大。甚至在某些法学见解里面,会认为
新雇主没有聘用的义务,所以进入司法诉讼都不能保证一定打得赢官司。
珠:老师,那您认为这个法令对劳工的保障……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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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原本应该是一门可以感动人的学问
在台湾却变成无血无肉的零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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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51.188
1F:→ ninaday:最後面是无话可说吗? 06/01 16:31
2F:推 andy3339:赞!真想坐在现场听他们把话讲完~因为:黄师应该还没说完巴 06/04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