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n69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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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行政院院会通过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时间Wed Sep 19 21:51:04 2007
行政院院会通过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会於9月19日通过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共计12条,主要修正
方向,除适用范围纳入定期契约劳工外,并针对雇主恶性关厂歇业,劳工依劳动基准法第
1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时,明定其终止契约人数、雇用人数及积欠劳动债权金额达到本法
规定,亦有禁止其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出国规范之适用,期加强企业经营之社会责任,使
劳工保障更为周延。
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系为兼顾劳工工作权及雇主经营权之重要法律,自92年5月7日实施迄
今,虽已发挥相当功能,惟仍有若干值得检讨修正之处,诸如:未届期满定期契约劳工不
适用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造成该等劳工无预警退出劳动市场,影响社会安定;解雇计划
书之通知不包含未涉及解雇部门劳工及定期契约之劳工,损及该等劳工就解雇情事资讯权
之取得,无法充分保障自身权益。本次修法在不增加雇主经营成本前提下,为提昇劳工权
益之保障,爰将雇主进行大量解雇时相关程序性义务之范围作更合理之修正。
此外,劳工最关切的是恶性关厂歇业之雇主,未依法资遣劳工,造成劳工必须主动终止契
约获得资遣费请求权。惟该等劳工如因事业单位经济性事由遭积欠退休金、资遣费或工资
,却无法透过本法禁止负责人等出国之处分,谋求劳动债权之保障,对此等因雇主因素被
迫离职劳工之权益保障,实欠缺公平。本次修法亦将此等恶性关厂歇业之雇主纳入适用禁
止出国处分范围,对此,雇主团体代表亦认为该等缺乏企业社会责任之雇主,课与相当处
分,应为公平正义之展现,而普遍支持。
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此次修法,除解决实务执行之困境外,另多方广徵各界意见,特别是
劳工团体、劳工领袖及雇主团体之建议,并参酌国外立法例,再本诸解雇程序兼顾保障劳
工工作权及调和雇主经营权之立法目的等,其修正重点包括:
一、考量社经环境变迁,劳务提供多元化,从长远角度来看,劳动市场弹性化已是无法避
免之趋势,为使定期契约未届满之劳工与一般不定期契约劳工同受保障,爰将得转换雇主
或工作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所定劳工以外之定期契约劳工,纳入雇用及解雇劳工人数
之计算基础。(修正条文第二条)
二、为尊重劳雇双方选择意愿及空间,规定协商代表不以具事业单位劳工、董事或经理人
身分者为限。惟监於解雇计画书之协商,攸关解雇劳工之权益甚巨,劳方代表应有涉及大
量解雇部门劳工,以确保渠等之权益。(修正条文第六条)
三、经预告解雇之劳工於协商期间就任他职时,雇主仍应发给资遣费或退休金;於协商期
间,雇主亦不得任意将经预告解雇之劳工调职或解雇。(修正条文第十条)
四、劳工因雇主歇业而依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或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情形,
其终止契约人数、雇用人数及积欠金额符合第二条及第十二条第一项各款规定时,经限期
令其清偿,届期未清偿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函请入出国管理机关禁止其代表人及实际负责
人出国。(修正条文第十二条)
五、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依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禁止出国时之全部积欠金额之相当担保,应
以劳工得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者为限。(修正条文第十六条)
行政院表示,本次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之修正,主要系为真正落实雇主於大量解雇劳工时
应确切保障劳工之资讯权及协商权,避免劳工遭受无预警裁员,衍生社会问题;又面对恶
性关厂歇业之雇主,更应课予雇主留在国内解决所积欠之劳动债权之责任,避免徒增社会
成本。劳委会主委卢天麟也表示,本法未来如能於立法院顺利修正通过,其解雇保护程序
之规范,是展现企业社会责任及保障劳工权益之重要象徵,更可近一步维护社会安定。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4ea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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