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co124 ( 想像 想)
看板NCCU_Herself
标题[活动] 通奸除罪化--除刑法之罪,让婚姻回归民法?
时间Mon Oct 13 23:40:47 2008
通奸除罪化--除刑法之罪,让婚姻回归民法
妇女团体面对面沟通平台会议邀请函
妇女团体提出通奸除罪化的呼吁已经超过十年,但每次提出都遭遇强烈的反对声浪,尤其
是遭遇先生外遇的元配,更是不谅解一向为女性发声的妇女团体,怎麽会站在第三者的立
场,不顾她们的处境与权利。不过这十年来,多元亲密关系与家庭的论述逐渐累积,对於
家庭的想像不再限缩於异性恋一夫一妻的组成模式,对於合法性关系的界线也渐渐挪移,
因此我们认为这或许是一个很好的时机,回头检视「通奸除罪化」这个停滞不前的妇运议
题。
整理过去正反两方的意见,支持通奸除罪者多站在情慾自主的观点,认为元配即便提告通
奸罪,也无法挽回已经变调的婚姻,况且成年男女你情我愿的性/情爱关系,国家机器本
不该介入;以目前的社会现况,外遇的一方多为男性,太太常为了维持婚姻,撤销对先生
的通奸告诉,结果演变 成 先生外遇对象和元配的战争;除此之外,妻子被告通奸的比例
也逐年上升,而且比起妻子告先生通奸,先生撤销妻子通奸的比率是相对低的。也就是说
,通奸罪惩罚的对象还是女人为多。
而反对通奸除罪的一方,则认为婚姻不单只是爱情,对家庭的责任才是婚姻核心,因此通
奸罪是维持婚姻稳定的重要规范,让有心无胆的人不敢越界;此外,通奸的一方通常是男
性,而男性在家庭中通常掌有经济大权,因此通奸罪可保障元配在离婚後拿到监护权和赡
养费。
不过,夫妻财产制已於2002年6月修法通过,妻子在婚姻中一样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对於
不忠配偶的民事求偿也并未取消,在这样的基础上,维持刑事通奸罪是否仍然必要?我们
或许还可以进一步问,请求民事赔偿的对象是通奸的双方,或是只限於在婚姻关系中外遇
的一方?
妇女新知基金会希望能还给每一个在婚姻里、婚姻外的女性自由,邀请每一位对通奸除罪
化有兴趣的你,站在各种不同观点对这个议题发声。
一、主办单位:妇女新知基金会
指导单位: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
二、时间: 2008年11月4日 (二)下午一时至五时
三、地点:台湾国家妇女馆(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5号九楼 粮政大楼)
(欲索取报名表 可以寄站内信给我 我再寄给你)
报名方式:报名表请传真或e-mail至 妇女新知基金会 政策部主任 简至洁
传真:(02)25028725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55.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