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reg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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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剪报] 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案 今三读通过
时间Fri Nov 30 23:43:5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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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regit () 看板: female_club
标题: [剪报] 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案 今三读通过
时间: Fri Nov 30 22:33:1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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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案 今三读通过 八大突破进展 七大未竟之志
修法一班达阵 立委前五强产生 移盟期待二班接力
主题:「贺 移民法 三读通过」记者会
时间:2007年11月30日(星期五)下午4:30
地点:立法院群贤楼门口(济南路上,与中山南路口附近)
主办单位:移民移住人权修法联盟(简称移盟)
主持人:廖元豪(移盟顾问,政治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出席团体代表:
陈雪慧(南洋台湾姊妹会 公共议题委员会召集人)
邱雅青(南洋台湾姊妹会执行秘书;泰国籍配偶)
顾玉玲(台湾国际劳工协会秘书长)
曾昭媛(妇女新知基金会秘书长)、、、等
攸关约40万户新移民家庭及35万移工权益的「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案,立法院已於11月
30日下午三读通过。由民间移民、移工、人权、妇女团体所组成的「移民移住人权修法联
盟」,自2004年4月起开始密集讨论修法及草拟条文;2005年3月,移盟提出民间版「入出
国及移民法」修正案,并动员各党立法委员连署完成提案。历经三年多的努力,我们终於
能在立法院门前庆贺此一修正案三读通过。
现行法与行政院原先提出的修正草案,都仅将移民法视为「移民管理法」。移盟当初提案
时,就矢志要让移民法转向成「移民权利保护法」。现在三读通过的版本,由於五大有功
立委的坚持,才能对移民及移工有八大项突破性的人权保障进展,包括:
防家暴条款、家
庭团聚权、反歧视条款、建立正当程序、禁止婚姻媒合商业化和物化女性、松绑外国人参
加集会游行、移工与雇主诉讼期间可延长居留、保护人口贩运被害人等;但与原来的民间
版相比,也留下七大项未竟之志的遗憾,包括:婚姻移民女性仅能从夫居或从子居、受暴
失婚妇女仅可延长居留而非永久居留、对婚姻移民施以阶级歧视、永久居留权空洞化、正
当程序未臻周全、反歧视条款规定不足、警察国家侵犯隐私等。
立法院审议及各方角力过程,如同星光大道比赛可检验出本届立委在推动移民人权上的成
绩单,目前立委前五强已经产生──民间版的提案立委徐中雄扮演关键推手、累积人气指
数最高;其他则是在立院委员会审查及党政协商时功不可没的萧美琴、雷倩、高思博、高
建智等立委,其中另外提案保护人口贩运受害人的萧美琴也人气甚高。如今移民人权的修
法一班立委已经成功达阵,立委选举即将在明年一月举行,我们特别列出前五强名单给各
县市选民参考,凡是关心及支持移民人权的朋友,请记得投票选出你最喜欢的立委,才能
组成更强而有力的修法二班进入国会。至於那些没有成功的条文,我们将期待下届立委修
法二班的接力,继续推动移民人权的改革!
重大进展:开始注入移民人权的观念
本次修法虽然未能将整部法律的严苛管理层面完全消除,但至少注入了一些人权关怀。其
中达成了八大项突破性的人权保障进展,我们整理如下:
第一、防家暴条款:过去婚姻移民之居留权,与其婚姻关系完全绑在一起(从夫居原则)
,只要婚姻关系消灭,原则上居留证就不能展延,而被迫离境。但许多情况并不公平,造
成新移民女性必须忍受痛苦的婚姻以免被驱逐出境。因此本次修正使受暴的失婚妇女可延
长居留,不再被迫离境。第31条增列的可例外居留条件包括:受家暴经法院核发保护令;
或因家暴经判决离婚、且有未成年亲生子女的外籍配偶,准予继续居留。此一条款的存在
,将使本国丈夫心生警惕,具有事前预防家暴发生的作用;或在家暴发生後,能让外籍配
偶勇敢对外求救而不必担心被迫离境。
第二、家庭团聚权:第25条第8项的增修,使外籍配偶依亲居留将不再受到配额限制,不
必再排队等待许久才能入境团圆。第18条第1项第9款,则使依亲入境不受财力限制,在入
境第一道关卡减去阶级歧视的措施,符合国际社会保障家庭团聚的基本人权作法。
第三、反歧视条款:新移民在台湾社会,仍经常承受来自公私部门的歧视与排拒,不但伤
害其人格尊严,更对新移民的社会生活发展造成限制。这些歧视往往源自其国籍、种族、
肤色、阶级、出生地等因素。而国内并无全面的反歧视法,且零星的规定是否适用於外国
人仍有争议,因此第62条明文禁止一切歧视「居住於台湾地区之人民」之行为,并设立申
诉机制,第81条更明定罚则,对於申诉成立歧视、且届期未改善者,处以罚锾五千元至三
万元。
第四、建立正当程序:第28条规定移民署应有相当理由与特定事由,才能检查外国人证件
(准用警察职权行使法),以强化程序保障;第36条针对强制驱逐出国,得召开审查会,
并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将生活在台湾的外国人驱逐出境,是非常严重的处分,且
诉愿与诉讼往往缓不济急,理应更为严谨。例如一些外籍配偶仅因无法配合到府查察,就
被认定有假结婚嫌疑而被遣返出境,严重影响夫妻团聚生活。然因行政程序法不适用於「
外国人出入境」之行为,而内政部又始终不接受移盟版要求先行「听证」之规定。为保障
驱逐出境能有最起码的程序保障而非单方滥用权限,才设置此一「审查会」与「陈述意见
」的程序。
第五、禁止婚姻媒合商业化和物化女性:第58条明订婚姻媒合不得为商业登记之营业项目
,也不得要求或期约报酬,禁止婚姻媒合广告。第59条规定仅能由「非营利组织」从事婚
姻媒合服务,其相关办法细则由移民署制订。第60条强调婚姻媒合资讯应查证及保密,并
完整对等以其母语提供联谊的双方当事人参考。第61条则对目前已登记之婚姻仲介业者,
给予一年缓冲期。
第六、松绑外国人参加集会游行:第29条使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其请愿集会游行权不再受
威胁。警方以往滥用「与许可目的不符」之空泛条文威胁、限制外国人合法从事之集会游
行或请愿。但言论表现自由应不分国界,故明文排除,以防滥用。从此外籍配偶不必再担
心上街请愿就会被遣返离境,而得享民主自由、主体发声。
第七、移工与雇主诉讼期间可延长居留:第31条第4项第6款的放宽,使发生劳资争议、正
在进行争讼程序的移工准予继续居留,在台工作、贡献良多的移工,不必再因为必须离境
而无奈和解、损失劳动权益。
第八、保护人口贩运被害人:第42条对於人口贩运被害人,规定政府应提供医疗、安置、
谘询等协助;第43条得依证人保护法给予保护,核发六个月以下之临时停留许可,并可延
长。这对於许多误信来台结婚或打工、却被迫从事性交易的东南亚和大陆女子,将能实质
改善她们的处境。
未竟之志:改革仍须努力 催生修法二班
这次修法虽有以上人权进展,但在各方折冲妥协之下,移盟版所代表的民间团体主张,仍
留下七大项未竟之志的遗憾,无法在本次修法一并通过,而维持现行法或行政院版的保守
之处,举列如下:
第一、婚姻移民女性仅能从夫居或从子居:对於失去与丈夫婚姻关系的新移民女性,第31
条增列的可例外居留条件,除了受暴,只剩下须考量其子女权益或拥有监护权,政府才准
予延长居留。即使因家暴而离婚,如无保护令,依然必须有儿女。过於倾向「为台湾子女
」而非「为无辜婚姻移民」(母或父)着想。众多辛苦照顾非亲生子女、或未生子但仍需
照顾其他台湾家属的外籍配偶,因而无法留在台湾继续其家庭生活,相当不公平。只有扮
演台湾人的妻子或母亲角色才可留下,彰显出台湾法律自私的父权思维。
第二、受暴失婚妇女仅可延长居留而非永久居留:防家暴条款好事无法做到底,这次为受
暴外籍配偶所争取到,在婚姻关系取消後的「例外居留」,仅属一般居留的延长,而非「
永久居留」,故仍将有往後如何延长的问题。原本移盟版主张给予永久居留权,是仿照美
国直接发给受暴外籍配偶绿卡的作法,以降低婚姻虐待,也增加受暴妇女主张权利的诱因
。
第三、对婚姻移民施以阶级歧视:本次修法未能挡下第25条第1项第3款,申请永久居留者
,仍须提出财力或技能证明。竟对婚姻移民,与投资移民、技术移民等同处理,设下严苛
门槛的阶级歧视措施。目前子法规定外籍配偶需提出每月基本工资2倍(34560元)以上的
薪资证明,或24倍(41472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证明,才可申请永久居留。
第四、永久居留权空洞化:在其他各国的永久居留权,大多享有比一般居留更进一步的社
会权与政治权保障。但台湾法律依然全未置喙,结果使在台取得永久居留,不仅需提出高
额的财力证明,又未与一般居留有明显差别,仅有不必再奔波办理延长居留。
第五、正当程序未臻周全:现行法对於取消居留权、驱逐出国、收容等严重限制外国人权
利的处分,都没有任何规定。而且因为在解释上可能不适用行政程序法,甚至欠缺最起码
、最基本的程序保障。移盟版监於此类处分的严重性,为避免单方恣意决定,当初提出许
多程序机制,但多半多未能通过。因此这些重大处分将没有听证,没有特别、公正委员会
之审查,收容未经司法事先裁决,收容期间无上限,想关多久就关多久,比刑事诉讼法还
严苛。
第六、反歧视条款规定不足:何谓「歧视」,以及如何防止与制裁歧视,国内法制经验并
不丰富(除了性别歧视外)。因此移盟版有相当详尽的规定,以免反歧视的规定落空。但
目前通过之修正版仍有各项不足,诸如:歧视定义不够详尽,移盟版原订的「不当差别待
遇」、「群体诽谤与侮辱」,以及「种族优越论之禁止」都未保住;申诉机制也不够明确
广泛;而救济方法仅剩下行政罚的罚锾,而无移盟版的民事损害赔偿、行政罚(罚锾及其
他必要处置)、刑罚等各类救济途径,使当事人必须完全依赖行政机关,无法自行寻求其
他救济。
第七、警察国家侵犯隐私:依据三读通过版本第91条,新增外国人入境验照、申请居留和
永久居留时,移民署皆可留存其「个人识别生物特徵」资料(如指纹、虹膜)。本次修法
未能挡下行政院版的滥权措施,台湾已成恣意侵犯人民隐私的警察国家形象,且给予不法
集团侵入资料库、进行跨国诈骗犯罪的可趁之机。
我们希望这些未竟之志,能在下届立委卷土重来,组成强大的修法二班,向改革移民人权
的大方向继续前进!
附件:入出国及移民法 修正案 三读通过 成果检视表
立委前五强 徐中雄、萧美琴、雷倩、高思博、高建智
八大突破进展
防家暴条款:受暴失婚妇女可延长居留,不再被迫离境
家庭团聚权:依亲不受配额及财力限制
反歧视条款:禁止一切歧视「居住於台湾地区人民」之行为,并设立申诉机制,明定罚则
建立正当程序:移民署应有相当理由与特定事由,才能检查外国人证件;强制驱逐出国,
得召开审查会,并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
禁止婚姻媒合商业化、物化女性:由政府规范管理「非营利化」之婚姻媒合服务
松绑外国人参加集会游行:合法居留者的请愿集会游行权不受威胁
移工与雇主诉讼期间可延长居留:不必因须离境而无奈和解
保护人口贩运被害人:提供医疗、安置、谘询;得依证人保护法给予保护,核发六个月以
下之临时停留许可,并可延长。
七大未竟之志
从夫居,或从子居:失婚妇女须因其子女,才得以延长居留
防家暴条款好事不做到底:受暴失婚妇女仅可延长居留,而非取得永久居留权
对婚姻移民施以阶级歧视:申请永久居留者,仍须提出财力或技能证明
永久居留权空洞化:永久居留并未享有更进一步的社会权与政治权保障,与一般居留之差
别,仅有不必再奔波办理延长居留
正当程序未臻周全:取消居留权、驱逐出国、收容等严重限制外国人权利的重大处分,没
有听证,没有特别、公正委员会之审查,收容未经司法事先裁决,收容期间无上限,想关
多久就关多久,比刑事诉讼法还严苛
反歧视条款规定不足:歧视定义不够详尽,申诉机制不够明确广泛,救济方法仅有行政罚
警察国家侵犯隐私:外国人入境验照、申请居留和永久居留时,移民署皆可留存其「个人
识别生物特徵」资料(如指纹、虹膜)
2007.11.30 移民移住人权修法联盟 整理
移民移住人权修法联盟参与团体(依笔划排序):
女性劳动者权益促进会、大武山文教基金会、台湾人权促进会、台湾外劳行动、台湾国际
劳工协会、两岸家庭关怀协会、南洋台湾姊妹会、屏东县海口人社区经营协会、屏东县琼
麻园城乡文教发展协会、夏潮联合会、国际医疗行动协会、妇女新知基金会、劳动人权协
会、新事社会服务中心、Asia Pacific Mission for Migrants(APMM)
移民移住人权修法联盟顾问(依笔划排序):
世新大学性别研究所陈宜倩助理教授、世新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夏晓鹃副教授、台大社会
系曾嬿芬教授、台大社会系蓝佩嘉副教授、政治大学法律系廖元豪助理教授、阳明大学卫
生福利研究所助理教授王增勇、赖芳玉律师
新闻联络人:妇女新知基金会 秘书长 曾昭媛 0955-327-898
南洋台湾姊妹会 公共议题委员会召集人 陈雪慧 0933-12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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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regit 来自: 61.216.96.37 (11/30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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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raco124:想想雷倩还真是个奇怪的人 12/01 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