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医师的虚无与哀愁
江盛
2006.12.14 中国时报
堕胎是复杂的社会、法律、医学问题,妇产科医师扮演的角色是相对微小但又
权力巨大,他们的困境就如同莎士比亚笔下的哈姆雷特:「是生,还是死?」因为
法律虽然赋予女人堕胎的权力,但面对每个复杂不同的医学性个案(如畸胎、母亲
病危)、法律性个案(如强奸、家暴、乱伦)、社会性个案(如不想要的怀孕;像
避孕失败、经济因素),医师常常不知所措,乾脆「违法」拒绝妇女的请求。
多年来我领教了一些医师的两面手法,他们执行有些堕胎案例,有些则拒绝。执
行或不执行的标准是医师或机构自己的价值观点,但很多的情况根本是混乱的伦理抉
择。
当妇产科医师拒绝执行时,他们一点困难也没有的可以拿出「尊重生命」的理由,甚至
自我标榜救人(或是救胚胎?);但当他们执行堕胎时,这种医师又会操弄说是为了妇
女、其家庭及社会好,甚至说是为了医学研究。执行与否常没有标准,资深医师可以命
令资浅的医师执行,同一标准自己的亲戚、朋友、同事可以执行,没有关系的女人,尤
其是弱势的女人如青少女、家暴受害者则受到差别待遇。至於形而下的医师则往往不自
觉的以道德之名,羞辱病人,更伺机以自己的无所作为展现自己选择性的仁慈作风。很
多现实的状况是当妇女面临不想要的怀孕时,其所遇到的不安
、困难与羞辱其实是超乎社会大众的想像。
为什麽强制的三日思考期与强制的谘询是恶法的原因,就在於强制的结果,并无法改变
低迷的台湾生育率。政府应该提供的是和善的养育环境,而不是通过更加箝制的堕胎法
。许多团体甚至医师往往夸张每年堕胎数目到三十万,甚至六十万,但现今台湾每年生
产数只有二十万,这种夸张的估计是曲解事实别有用心,目的在造成一种台湾女人把堕
胎当避孕的泛滥假象,一旦以尊重生命的大旗通过紧缩的堕胎法,马上可以收割这溢出
的数十万,说成自己的功劳。
临床经验上不乏许多要求堕胎者,即使法律赋予她堕胎的权利,却一而再,再而三遭到
不同医院诊所的拒绝。在英国堕胎法律规定医师可以良心理由拒绝堕胎,但这种良心必
须有誓词证明,不能形成选择性良心。就法理而言,台湾「堕胎法」修正草案应加入类
似条文,否则法律赋予女人堕胎的权利,却一再遭到医师「违法」以不同理由拒绝,求
助无门。
每个选择堕胎的故事都不相同,堕胎是妇产医师很常面临的问题,但也是妇产医师教育
训练过程中最被忽略的一环。困难之处并不是医学技术层面,堕胎也比自然生产安全十
倍以上,堕胎的困难在於社会与法律层面。在尊重生命与尊重选择的拔河中,并不容易
划出一条清楚的线,但是女人生育的自主权应该比较清楚,理当受到更多尊重。
(作者为马偕医院妇产部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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