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icy3 (坍塌)
看板NCCU_Herself
标题[剪报] 可笑到家、吃人够够的法官,荒谬绝伦的判决
时间Thu Apr 27 18:05:39 2006
今天的联合报与苹果日报刊出了一篇极为荒谬的报导,夸张的不是记者,而是我们这个号称「人权立国」的台湾居然有这种判决,我真为人类感到羞耻。
报导说的是有个人到大陆五天之内嫖了十一名十六岁以下的雏妓,并做成色情光碟。板桥地方法院昨天将他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五年,缓刑期间交付保护管束,这简直荒谬绝伦。
就拿「色情光碟」来说好了,这种严重侵害人权、人神共愤的丑事居然可以缓刑?法官与检察官因为他有捐款八十万元给联合劝募就「同情」他了?拯救一个雏妓要花多少心血这些司法官知道吗?在璩美凤光碟案中,被控偷拍的前阿梵达讲师郭玉铃,依妨害秘密及伪造文书罪判刑四年八月定谳,现在因为被害人不是台湾人所以轻判?
其次,承审法官庭长林锡凯表示「他(杨志宏)每次开庭只要提示翻摄照片给他看,就会出现情绪性反应、不断自责,甚至还呕吐,应该有悔悟之心」。(苹果日报),我真服了这位法官,当到庭长看过的人还嫌少吗?被告或原告在法庭上「痛哭流涕、痛改前非」的例子不嫌多吗?这个人跑到大陆去「当皇帝」,回来哭两下,法官与检察官就相信他「痛改前非」?
简直是可笑到家、吃人够够!!
根据刑法227条规定「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拍摄、制造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此的重罪,捐点钱,哭一哭,就可以判缓刑??
我特地去找着名台湾刑法学者林山田的着作,请大家公评:
「事实上,法官审酌行为人在其行为後所表现之态度与行为,并不能单纯就行为人显现於客观可见的态度与行为,以简单之二分法,断定其评价方向,而应对於行为人之个人状况及其人格有相当了解,并就犯罪心理学之知识,洞悉行为人所表现之态度与行为之动机…」(刑法通论下,2000年,445页,)
「缓刑乃对初犯轻微犯罪行为者,犹豫其刑之宣告,或暂缓其宣告刑之执行,而宣告一定之缓刑期间,倘行为人在缓刑期间内能够洁身自好,而不再犯罪者,则不再为刑之宣告,或不再执行已宣告之刑,并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通论下,2000年,464页,)
相当於外患罪预备犯、渎职罪、脱逃罪、强制性交、贩毒、重伤害的重罪算是「初犯轻微犯罪行为」吗?五天内连续与十一名雏妓性交还拍摄录影带之後哭一哭就算是「其情可悯」吗?
这就是「人权立国」?这样的法律人居然是法官、检察官?
我从来没有为台湾感到这麽可耻过!
可恶!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6/4/18
相关资料:
http://www.jrf.org.tw/reform/judgement_7a_3.htm
台北地区评监结果
◆详细结果:所公布各法院之法官,为九十年在职者,或许有部分法官已於今年调动,不另作注明。以台北地院刑事庭、民事庭、士林地院刑事庭、民事庭、板桥地院刑事庭、民事庭、高等法院刑事庭、民事庭依序公布
板桥地院刑事庭,受评监数10笔以上之公布名单,公布法官人数 :22人
法庭态度得分
法官姓名(依姓氏笔画排序)
裁判品质得分
法官姓名(依姓氏笔画排序)
4.5~5分
黎锦福
4~4.5分
毛崑山、王屏夏、古秋菊、朱耀平、林汉强、胡坚勤、刘大卫、潘长生、蔡新毅、黎锦福
4~4.5分
毛崑山、王屏夏、朱耀平、林汉强、胡坚勤、连育群、游秀雯、刘大卫、蔡新毅
3.5~4分
王伟光、李幼妃、徐子涵、高明德、梁宏哲、连育群、游秀雯、杨千仪、杨晋佳、樊季康
3.5~4分
王伟光、古秋菊、李幼妃、林锡凯、徐子涵、高明德、梁宏哲、杨千仪、杨晋佳、樊季康
3~3.5分
林锡凯、黄惠瑛
3~3.5分
黄惠瑛、潘长生
相关报导:
嫖妓捐钱缓刑》5天嫖11雏妓 80万买缓刑
记者何祥裕/台北县报导
男子杨志宏到大陆旅游,五天之内嫖了十一名十六岁以下的雏妓,并做成色情光碟。板桥地方法院昨天将他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五年,缓刑期间交付保护管束。
对未满十四岁或是对十四岁以上十六岁少女性交,均构成刑法强制性交罪,前者最低处三年、最高处十年有期徒刑,但卅二岁的杨志宏却仅判刑两年。板桥地院表示,本案检察官即求刑两年并缓刑五年,主要是审酌杨志宏有捐款八十万元给联合劝募,且深具悔悟,没有前科,如让被告入监极易感染恶习,因此尊重检察官的求刑。
杨志宏为台北工专毕业,他在网路上呼朋引伴到往大陆嫖雏妓,还要她们装扮成兔女郎、日本女学生等性交,摄制成「幼幼片」。
刑事警察局去年四月逮捕杨志宏,在他住处查扣十卷母带及色情光碟一千余片与电脑主机,讯後以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妨害性自主等罪嫌送办。
判决书指出,杨志宏在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到十五日止,前往大陆广东省东莞地区的金煌酒店等处所,由地陪仲介十一名均未满十六岁的少女,其中六人未满十四岁;杨以「半陪」(两小时)两百元人民币,找这些少女到饭店。
杨志宏与这十一名少女性交或猥亵时,还拿录影机全程拍摄,其中一名未满十四岁的少女,还被他嫌身材不好。法院根据杨志宏拍摄的录影带送医师监定,认定这些女子都未成年。办案人员当时检视内容,杨志宏对身体尚未完全发育的十二岁幼女霸王硬上弓,女童吓得惨叫。
法院审理过後,认为杨志宏年纪尚轻,因思虑不周而误触法网,而本案最轻本刑为三年,法官认刑度过重,依刑法五十九条「犯罪情状显可悯恕」减为两年,且经监定被告并无恋童癖等症状,因此予缓刑五年。
【2006/04/18 联合报】 @
http://udn.com
嫖妓捐钱缓刑》妇团怒:法官是谁?
记者张幼芳/台北报导
台湾男子到大陆嫖十一名十六岁以下少女,并把过程制成光碟,昨天法院判刑两年并可缓刑,妇女团体直问「这法官是谁」?「法院正义在哪」?
终止童妓协会秘书长李丽芬指出,强奸未满十四岁幼女,依刑法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十四到十六岁强制性交,可判七年以下;贩卖少女色情光碟,依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也可判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哪个法条来看都是重罪,为什麽重法会轻判?」
「法官是谁?」李丽芬表示,该男子不但连续侵害少女,还把画面做成光碟,这些行为在国外罪行重大,甚至有些国家连持有儿童色情光碟都违法,台湾法院判刑过轻;她并质疑,是否大陆女孩就不值得尊重?这样判,怎能遏止乱象?
她说,该男子连嫖少女,不知他的心态是好奇,还是有变态的性价值观?应该配合施以心理治疗,但缓刑却像纵虎归山,「不知道他以後还会做出什麽事?」
对法官审酌杨志宏有悔意,所以「尊重检察官求刑」,她也认为不合理,「悔意对法官这麽重要,那些少女情何以堪?」
【2006/04/18 联合报】 @
http://udn.com
新闻眼》境外嫖雏妓 较不可恶?
本报记者何祥裕
男子杨志宏到大陆嫖十一名雏妓,拍成影带上网交换,却获以「情堪悯恕」减刑并缓刑;法院面对这项千夫所指的万国公罪,竟予悯恕,难逃违背人民法律情感的抨击。
类似一个场景发生在二○○三年二、三月的柬埔寨金边市郊。加拿大的四十一岁男子巴克,在红灯区嫖了多名童妓,也跟杨志宏一样,录下嫖妓的过程。协助该案调查的人权组织「国际正义使命」副总裁柯恩,当时感叹地的说「我从未参与过如此野蛮对幼童的案件」。巴克被捕後,遭加国判刑十年。
同样的的境外嫖妓行径,加拿大的巴克遭严惩,强调人权立国的台湾,却获得缓刑的悯恕;这两把惩罚的戒尺,竟然如此天差地别。
其实,我国刑法处罚嫖雏妓行为是够严厉的,明定与未满十四岁女子性交,不管对方是否自由意愿,仍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刑,如此严刑重罚,就是要充分保护幼女的身心发展,不得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予侵害。
不讳言,本案若发生在台湾,不要说十一个少女,就算只有一个,嫖客的刑期不可能像杨志宏这麽好运;本案的法院判决,是否与被害人是「大陆幼女」而非「台湾之女」有关,判决书中并未叙明,外界不得而知,但因与一般法院判决的刑度相去太远,因而难免让人有此联想。
然而,嫖童妓行为被视为「万国公罪」,不应有国界之分,杨案的判决恐怕很难服众。
【2006/04/18 联合报】 @
http://udn.com
连狎11雏妓竟准捐款免囚 淫男大陆纵慾 法官称有悔意故轻判(苹果日报)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NewsType=twapple&Loc=TP&showdate=20060418&Sec_ID=5&Art_ID=2546178
【吕志明、王吟芳╱中和报导】男子杨志宏二年前到大陆连嫖十一名雏妓,还要雏妓装成兔女郎供他录下性交过程,返台後上网欲与同好交换,板桥地院少庭法官认为杨触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重罪,须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但考量他深具悔意还捐款八十万元给妇幼机构,以情堪悯恕为由减刑,轻判二年徒刑、缓刑五年、缓刑期间交付保护管束。
公道何在
中华民国终止童妓协会秘书长李丽芬昨以「夸张」形容判决,不满「有那麽多的受害人,怎麽会判的那麽轻!」儿福联盟执行长王育敏则质疑,「难不成因为受害者不是台湾儿童而是大陆人才获轻判?」
现年三十二岁的杨志宏於九十三年三月前往大陆广东省东筦,住进金煌酒店後,就与媒介色情的「鸡头」接洽,进而在五天内连续与十一名雏妓性交,每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二百元。
杨志宏为了让嫖妓之旅留下纪念,特别准备兔女郎、水手服各式卡通人物服装,让雏妓变装後供他录影拍下性交过程,杨返台後还上网与网友讨论心得,表示有「幼幼片」可和同好交换,而被乔装网友的刑事局警官逮捕,查扣已烧录成光碟片的影带内容。
出庭大哭感动法官
板桥地检署特别将被害女子照片送交台大医学院监定,医师从少女的身体发育状况及耻毛生长,认定年纪均在十二岁至十四岁之间。板桥地院少年法庭审理时再次函询台大医院,确认十一名少女中有六名未满十四岁,其余五名则介於十四岁至十六岁之间。
杨志宏每次到少年法庭开庭都向法官痛哭流涕,表示自己错了,审理本案的审判庭长林锡凯表示,「他(杨志宏)每次开庭只要提示翻摄照片给他看,就会出现情绪性反应、不断自责,甚至还呕吐,应该有悔悟之心」。
另外考量他没有前科,事後捐款八十万给妇幼机构,经过合议庭法官评议後,才决定从轻量刑。
嫖雏妓罚则
性交:对方未满14岁,嫖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若是14到16岁,处7年以下徒刑,16到18岁处1年以下徒刑、10万元以下罚金。
猥亵:对方未满14岁,处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14到16岁,处3年以下徒刑,16到18岁处1年以下徒刑。
注:犯罪地不论国内外都适用
资料来源:《刑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
《刑法》相关规定: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第 57 条
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为科刑轻重之标准:
一、犯罪之动机、目的。
二、犯罪时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
五、犯罪行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为人之智识程度。
七、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
八、犯罪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
十、犯罪後之态度。
第 74 条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以暂不执行为适当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缓刑,其期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执行完毕或赦免後,五年以 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缓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为人为下列各款事项: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过书。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之财产或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
四、向公库支付一定之金额。
五、向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四十小时以上二百四十
小时以下之义务劳务。
六、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之处遇措施。
七、保护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预防再犯所为之必要命令。
前项情形,应附记於判决书内。
第二项第三款、第四款得为民事强制执行名义。
缓刑之效力不及於从刑与保安处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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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剑飞雪人不离人剑不离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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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232.1
1F:推 iraq1986:我认为有昭一日我们会懂得看清这种文章 04/29 01:02
2F:推 draco124:你的话是什麽意思? 不过我在联合很多个礼拜前就看过这 04/30 02:08
3F:→ draco124:新闻的评论了 这个嫖雏妓案之判决是一件很鸟的事 04/30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