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ah (布 吉娜 法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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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料]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设置办法
时间Fri Mar 31 03:13:52 2006
国立政治大学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设置办法
民国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第五五六次行政会议通过
民国九十年九月十三日第一一四次校务会议修正通过第七条条文
民国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第一三三次校务会议修正通过
第 一 条 本大学为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
厚植并建立性别平等之教育资源与环境,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六条之
规定,设置「国立政治大学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
会)。
第 二 条 本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整合学校各单位相关资源,拟订性别平等教育实施计画,落实并
检视其实施成果。
二、规划或办理学生、教职员工及家长性别平等教育相关活动。
三、研发并推广性别平等教育之课程、教学及评量。
四、研拟性别平等教育实施与校园性侵害及性骚扰之防治规定,建立
机制,并协调及整合相关资源。
五、调查及处理与性别平等教育法有关之案件。
六、规划及建立性别平等之安全校园空间。
七、推动本校相关社区有关性别平等之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
八、其他关於学校或本校相关社区之性别平等教育事务。
第 三 条 本委员会置委员十一至十五人,校长为主任委员,委员包括教务长、
学务长、总务长,并得聘具有法律、教育、社会、心理专长或性别平
等意识之教师代表、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及性别平等教育相关领域专
家学者代表至少各一名共同组成,其中女性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二分之
一以上。主任委员并於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副主任委员。
教师代表、职工代表及性别平等教育相关领域之专家学者代表由校长
聘任之。学生代表由学生议会推荐,由校长聘任之。
第 四 条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得连任之。
第 五 条 主任委员负责督导本委员会之会务。副主任委员襄理会务,并代表本
委员会对外发言。
第 六 条 本委员会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会议一次,或经四分之一以上委员连署,
得召开临时会议。
本委员会之会议,应有委员总额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一般事项
之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
第五款事项之决议,应以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 七 条 本委员会就应受理之申请调查案或检举案成立调查小组,其设置要点
另订之。
本委员会得视任务需要,设置教育、活动、空间等各功能小组,由主
任委员自委员中指定各组召集人。
第 八 条 本委员会之会务由学务处协助处理之,学务处并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 九 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议通过後发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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