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mmerstw (疯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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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只是调戏」袭胸摸臀判无罪
时间Wed Jun 18 01:24:28 2003
记者刘明岩/员林报导
彰化县大城乡陈姓乡民被控对早餐店老板娘袭胸摸臀,还语言轻浮,彰化地院依强制猥亵
罪判处他六个月徒刑,但台中高分院却判他无罪,认为这只是调戏异性,无刑法依据可处
罚,只能由被告依「愿上天惩罚」的誓言接受「上天」惩罚。
陈姓男子去年五月三日凌晨四时,酒後到大城乡东港村一家早餐店点了一碗热豆浆,当老
板娘端来时,他见店中没其他人,突然伸手摸了她的胸部,还说要吻她,又问她有没有性
高潮,要她形容性高潮的声音给他听。老板娘当时因两手端着热豆浆,一时不知所措,陈
姓男子喝完豆浆付了帐,又拍一下老板娘臀部才离去。
老板娘不甘受辱提出告诉,陈姓男子被彰化地检署依刑法第二百廿四条第一项强制猥亵罪
提起公诉,刑度是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指陈姓男子袭摸胸部即所
谓的伸出「禄山之爪」,拍臀为轻佻之举,均是伤风败俗的猥亵行为,依强制猥亵罪最低
刑度判处六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但陈姓男子不服,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诉,最近获判
无罪。
台中高分院的判决书指出,虽然认定被害人确实遭陈姓男子趁机触摸胸部、臀部,致被害
人情绪激动而哭泣,但认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立法意旨必须符合列举
的强暴、胁迫、恐吓、催眠等相类似的「其他方法」,如果解释为所有违反意愿的方法,
则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际所做的猥亵行为,就像公车上或马路上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碰触男女
的胸部、臀部,甚至在职场上类似不当碰触的性骚扰行为,如依最低刑度六个月刑责,即
不符罪刑相当原则。
高分院法官认为,陈姓男子的行为与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不合,仅符合社会秩序维护法调
戏异性的规定。法官还在「结语」中引用陈姓男子当庭所说「我可以对天发誓,如果我有
半句虚言,我愿意接受上天惩罚」指出,如今既然无刑法依据足以处罚被告,「只能由被
告依其誓言接受上天惩罚,以稍弥补被害人身心所受之伤害」。
【2003/06/17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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