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wfsm (人间正道是沧桑)
看板NCCU_FunLaw
标题[闲聊] 新书上架-社会中的法
时间Wed Nov 25 22:43:48 2009
尼可拉斯.鲁曼(Niklas Luhmann)着
http://www.wunan.com.tw/bookdetail.asp?no=9840
鲁曼几乎可说是二次世界大战後德国最重要的社会学家,与哈伯玛斯间激烈的论战影响
了德国社会学的发展方向,自1969年获得毕勒菲德大学社会学教席後,他尝试发展一套新
的社会理论。1984年所出版的《社会系统论》一书奠定了他在社会学界不可撼动的地位,
在其中他以「自我再制」此一革命性的概念来重构(社会学的)系统理论。接着他开始透
过描述各个不同功能系统(《社会中的经济》、《社会中的宗教》、《社会中的艺术》等
等)来为全社会理论的提出做准备,并在生命终了前完成了他的承诺(《社会的社会》)
。
现代社会是一个依赖不同功能原则加以分化的社会。法律做为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的功
能系统自然有其不同於其他功能系统的组织原则。在关於这些社会次系统的描述中,鲁曼
希望指出的一点是,这些次系统虽然彼此间有所差别,但仍然能相互对照,而现代性的各
个特徵,也就能够在这种「差别的相同性」当中,获得凸显,这正好也是现代社会不同於
先前社会之处。
本书指出,法律是一个自我再制的系统,亦即,系统自己制造出其固有的诸元素与结
构。这样的系统在运作上具有封闭性,它是以「法/不法」这组二元符码进行运作,并且
采用条件式的纲要,这些纲要使得法律系统能够清楚将自我指涉(也就是由处理个别案件
的经验,而累积储存下来的「概念」)与异己指涉(也就是一般法律论证中所经常提到的
「利益考量」)区分开来。这样的条件纲要一方面为法律带来了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使法
律保持着学习能力,能够在面对新型态的争议案件时,创造出新的规范。法律系统因而是
一个不断演化的系统,而且保持认知上的开放性,经由宪法、所有权与契约这些机制,而
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进行「结构耦合」,相互激扰,共同演化。
本书之出版,正好紧接於哈伯马斯享誉当代的法哲学名着《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之後
,两本着作中诸多相对的立论,可视为两位大师长期论战的延续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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