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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寄望能成为有用的资料,用以稍补有关中古时期基本政治社会架构的概念,期待 能对於有意撰写时空背景类似欧洲中世纪时代小说者有所挹注。因为封建体制、庄园制度 和教会组织都是该时代的一些重要部分,故在此试整理之,有所不足,恳请各位读者赐教 。另外就是,本篇欢迎睡前观赏XD 一、 封建制度 (一) 封建制度的构成因素 封建制度一词feudalism乃源自拉丁文feodum,其意为采邑或封地(fief),可见政 治名位的分封与领地的授与是封建制度建立的关键。也就是说,个人的从属关系、土地的 支配,土地和服务-尤其是军事服务-的关系,这背景乃为在上位者需兵役武力,而在下 位者需求庇荫保护,双方结合成领主(Lord)与附庸(Vassal)的共生关系。 因此,「封建制度」可以粗略定义如下:「基於土地的占领和私人关系的一种政治形式。 」由此,我们可知封建制度具有三个重要因素:一种政治形势、土地的占领以及私人的关 系。其概略如下: 1.「政治形式」的特徵为:国家主权如司法、财税、军事警备等,过去是由国王(注1) 来执行,现在转入私人之手;这些国家主权随着土地的转移而移转,或随其分割而切裂。 原则上,国王还是一切主权的出发点;但实际上,封建政府的权力并非来自国王,而是来 自土地占有。总之,封建制度,其政治形式包含三种情况:(1)国家职权傍落於私人之 手;(2)地方政府跋扈;(3)政治权利分裂。 2.「土地的占领」,土地乃封建政治的基础,後者乃不能单独存在之。而土地的转让和传 递,也影响到政权的转让和传递。这种土地,封建术语称为「采邑」(fief(注2) )。 采邑的获得是由於军事服务。附庸(Vassal)之所以持有土地,即由领主赐之以求其提供 军事服务。但除此之外,尚有多种广义的采邑。国王或大封侯(其土地够大)可将一个庄 园或土地赐(注1)给一个人,以交换其服务,此亦成为采邑。这乃因当时现金交易几近 绝迹,土地赠与是为最佳方法,并且赠与土地还有保持服役永久性的优点。 在理论上,采邑的持用既是私人契约的结果,所以也可由双方同意而终止。可习惯上 ,只要受地者履行条件,及没丧失的可能。而没收采邑乃封建社会力最严重之惩罚。同样 ,如果受地者亡矣,只要其继承人履行条件,赐地者就不必收回土地;如此采邑的占用便 渐渐转为世袭。但严格来说,这种继承实则为一种新契约的建立。而在继承之时,附庸都 必须捐献金钱(可能非金属货币),这是为继承的先决条件。「长子继承」亦是采邑的重 要因素之一。土地固然可以由众子分承,但对领主的义务以及和领主的臣属关系则是由长 子承担以求其采邑的完整。 3.私人间的「臣属关系」。封建契约所造成的为「领主」和「附庸」之间的私人义务关系 ,或称为「臣属关系」;维持这种关系的是一套「权利」和「义务」,领主和附庸都需严 格遵守。而此种「臣属关系」所指的不是身份高低,而是权利义务的所属。 为建立臣属关系,先有一种仪式,称「自献礼」或「臣服礼」,同时宣誓效忠。附庸 跪伏在领主面前,将双手放在领主手中;宣誓作领主的人,对他忠信,履行各种义务,至 死不渝。然後领主扶他起立,吻其面,接受其作自己的「人」,并誓许给予保护。有时领 主会给予一袋泥土作采邑之象徵。由於基督教之影响,此多於教堂进行,宣誓亦以手按圣 经为凭。 臣服分两种,为「主要臣服」和「普通臣服」。因为一位附庸往往有两位以上的领主 ,那便会有先後之别。一般说来,国王和大领主如公、侯、伯爵等为「主君」(Liege L- ord),其他为普通领主;或者除国王外,第一个赐采邑者为主君。此干系到领主间的利 害关系,譬如某附庸对领主有亲服军役的义务,但若两位领主同时需要其服役,那对主君 需亲自执行,而普通领主则遣一替身代行即可。 (二) 封建权利和义务 领主和附庸的关系是许多由习惯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维持的;一方的权利便是另一方的 义务,谁也不得违反这「封建法」。违反封建法的称felon,这是一种犯罪行为,重则可 以导致附庸丧失其采邑,或解除附庸对领主的义务,关於权利义务的概述如下: 1. 附庸的权利: (1) 有受领主保护之权:凡附庸之生命、生育、家庭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时,领主有义务 用各种方法加以保护之;并且不得以计害之。否则附庸可提出抗议,甚至终止关系。这通 常会导致战争,附庸若无相实力,多不会尝试。 (2) 「陪审权」:若一附庸有违封建法规之嫌,该附庸有权要求由「同僚」组成之法庭 审判,领主不能单独处理之。陪审团制由此发展而来。 2. 附庸的义务: (1) 军事服务:农奴和贵族都使用某一领主的土地,但是他们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阶级 ,前者为劳作的工人,後者则是战场的斗士。军事服务不仅为其之所以为贵族的要素,也 是其能接受采邑的主要原因。附庸必须亲自服军役,除非年纪过幼(十五岁前)或过老( 六十岁後);此情下需寻代理人。服务时限,「防卫战」无限期直到敌人被驱逐,「侵略 战」在十二世纪的法兰西为四十天,超过,一切费用由领主负担。在指定地域内,附庸有 服务的义务;之外则可拒绝;如接受,费用由领主负担。 (2) 宫廷服务:仅次於「军事服务」,及附庸有参加领主所招集的各种会议之义务。当 事物有关整个采邑时,领主需先徵求附庸之意见,而附庸又必须提出之。此乃因就整个采 邑来说,领主和附庸是「伙伴」,有义务共同分担责任。此外,处理领主和附庸之间,或 是附庸彼此间之纠纷也算是服务项目之一,日後封建王国的朝廷乃由其扩大演变而来之( 如英国的上议院)。有时为了「排场」,附庸亦需参加典礼。 (3) 经济援助:封建社会下,贵族并不纳税-只有平民有纳税之义务,但其对领主必须 提供若干经济上的援助。这些经济援助都有其规定,规定之外若无附庸同意,领主不能任 意增添。经济援助多半为军器,盔甲、马匹和粮食为主;到了十二世纪,则以金钱代替。 经济援助分如下: 「援助费」:由於某些情形领主开销太大,附庸需将相助,如领主女儿出嫁、领主长子赐 封骑士、领主被俘,急需赎款和领主要参加十字军。处此外,领主可以要求其他援助,但 附庸可拒绝之。 「土地转移税」:在下列情形附庸应付之:领主死亡,其采邑由其子承之,所有附庸需给 新领主付税;附庸死亡,其子承之,新附庸应付给领主付税;附庸出卖土地,新地主应付 税。 「招待」:领主有权视察其附庸,并接受其款待。此乃大负担,故视察次数、居留日数和 扈从人数等都有所限制(如冰与火开头,艾德干谯之原因)。 3. 领主除上述外之权益: (1) 「监护权」:在新附庸尚未成年时,领主为其法定监护人,负责教育,处理其财产 。除生活必须外,土地所得均归领主,其成年後领主需归还采邑管理权不得要求「土地转 让税」。 (2) 「婚姻权」:次亦继承人如为一女子,领主有权控制其婚姻,时期不致嫁给领主的 敌人。 (3) 「没收采邑权」:如附庸严重违反封建契约时可行之。 (4) 「采邑收归权」:如附庸死而无以为继时。 (三) 再分封: 封建领主除了亲自执行军事服务外,按契约规定,还需供给一定数目的骑士。而此种 骑士之取得乃依凭土地的再分封,将采邑又分封给他人。因此在封建制度里,每个人都上 有领主,下有附庸;最高为国王,其领主为上帝,最低为骑士,其下是农奴。在理论上此 为一金字塔,但在实际执行面来看则显的杂乱无章而非整齐画一。骑士可以直接从国王取 得采邑,而成为其附庸,某伯爵亦可是另一伯爵或子爵的附庸。如香槟伯爵(Count of Champagne)便有十个领主之多,其中有法兰西王、勃艮地工爵、神圣罗马皇帝、理姆斯 和森斯二位总主教等。而其下又有许多的附庸。 「再分封」产生许多复杂的政治关系。领主只能控制其直接的附庸,而不能控制附庸 的附庸。因此可看出封建组织只有上下「纵」的关系,而缺乏左右「横」的连接。 (四) 封建法庭 每一位领主都有一个「封建法庭」,以处理各种纠纷。法庭系由诸附庸组成,领主仅 为主席而已。如此可保障附庸的权力不致受领主侵犯,而领主也多同时为另一人或多人之 附庸故保护自己附庸权力亦即是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某一附庸控诉对象是自己领主,那 麽第一审视在领主的法庭;若原告不服,可上诉领主的顶头领主。 封建法庭所遵行的法律是当地的「习惯法」,而习惯法之存在及其效力是由法庭来决 定的。在封建社会里并无「立法」一观念。到十二世纪罗马法复兴後,在西欧乃有「成文 法」和「习惯法」之别。此外,每一地区有其特殊习惯,所以「法律的地域性」是封建法 律的又一重要特质。中古之法律,如同其币制一样,乃具地方性;审判和住必同为封建政 权的权利。後来王权伸张,首当其冲就是币制和法律的统一。 封建法庭只处理贵族间的纠纷。平民则有「庄园法庭」、「市场法庭」、「都市法 庭」等。教士则有「教会法庭」。 二、 庄园制度 (一) 庄园制度的意义 封建制度的物质基础是土地;经理这土地的方式和从而产生农村组织则是「庄园制度 」。所谓「庄园」,在不同场合,有三种不同意义,而三者皆是构成「庄园制度」的重要 因素: 1.「地域单元」,意指一个乡村,有土地和人民;农业为其生活方式。 2.「农耕单元」,基於一种特殊的土地分配、耕种方法,以及领主私有地和其他农人 持用地间的复杂关系。 3.「政治或法律单元」,在领主统治下,每一庄园自成一独立的政治系统。在政治和 经济上,庄园制度是封建制度的一部份;但在社会上,这两种制度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因 为封建制度的主角是贵族地主阶级,而庄园制度下则是一班从事「劳役」的农奴。而此为 隔阂的两个社会,之间关系是政治和经济而非社会。 (二) 庄园制度的历史背景 庄园制度的渊源和封建制度般古老,包含罗马和日耳曼传统。其形成乃渊源於罗马帝 国西部崩溃,和迦罗琳王朝解体後的政治社会混乱。和过往不同的是,庄园地主因为多半 为武人而无暇直接管理庄园,为了获得农奴劳役,乃分割庄园予以耕作,自己则保留「私 地」或称「直属地」。农奴无「土地所有权」,和地主无封地所有权类似,但二者皆有「 使用权」。另外中世的庄园地主对农奴有政治权。 (三) 庄园经济的特质 因为商业衰落,迫使每一庄园走向「自给自足」,经济制度原始,有限贸易乃为以物 易物,而非货币为媒介。此情到十二、三世纪,商业复兴,都市兴起,再度引来货币经济 ,才逐渐影响到期经济型态。 另一特质为「公社合作」,农奴共同耕作,农具为主人供给而共租用之,故合作焉。 并且领主私有地需共同耕之。第三项特质为「三田制」,土地分「春耕地」、「秋耕地」 和「休耕地」,依序轮耕之(没错此便是世纪二里可研发的技术)。第四特质为「敞田制 」,此乃因应几体耕作和马拉(八匹)重犁,调转不易所致。 (四) 庄园的组织 虽然因地而异,但大致包括如下: 1. 耕地:一部份为领主的「私地」,或独乘一块或与农奴土地错综分散各处。 2. 公地:如供给草料之草地,供给木料之森林和放牧牛羊的木场等。前二分配每户有指 定量,而不得任取之。 3. 「邸第」:乃领主住宅,多建於较高处。不少贵族有堡垒(Castle),多处易於攻守 之地(如山顶或悬崖)。邸第附近有储藏所及侍役和工人的住室。此外有磨坊、酒坊和烤 炉等设备,农奴使用需要代价。 4. 教堂和教士住宅:附近有耕地,以维持教士生活。教堂附近有坟地(用来练习turn? )。而土地由领主捐献,教士任命也多由领主决定,故产生弊病。 (五) 农村产物 所有耕地几乎都种麦类,春天以大麦或燕麦为主,秋天则为小麦和裸麦为多。每家前 後园则种植蔬菜等。肉类农民平日少食,一年仅几次食猪肉。贵族有狩猎权,能享野味。 肉和乳牛根本缺乏,农民只能在秋天屠宰不能过冬的老牛才能尝到牛肉。南部因易种葡萄 ,葡萄酒为其饮料,北部则多饮果子酒和啤酒(饮食方面未来若有机会另撰专文以论之) 。 (六) 庄园的居民 除了领主及其家人为贵族外,其他几乎为「农奴」,身份介於自由人和奴隶之间。因其为 耕种土地的劳力,故和土地相绑之。土地易之,农奴随之。但就人而论,农奴固然无法分 割,但其工作可分之,其身体是自由的,但其工作性质是「劳役」,不能弃之而不自由。 到商业发达货币盛後,农奴往往可以金钱代之劳役,甚至自地主购得土地,成为一个完全 自由之人。 有些许「自由农」,对领主不必服劳役,但生活和农奴差别不太大。但在都市兴起时因不 受土地束缚而可早早前往之。农奴也有所不同,赋税劳役各有所异,此依和领主关系而定 各有不同权利义务。一般有分: 1. 拥有土地之佃农,平均农家有地三十英亩,在庄园里占最多数。 2. 无土而以散工维持生计之工人,除了简陋茅屋和小块菜园外,别无长物。多靠帮农事 或替领主作额外工作,得些食物来餬口。 3. 领主邸第仆役,以及其他技工如铁匠、木匠、磨工、制面包工和皮革匠等。 4. 管理庄园和领主财产之人员,其工作虽部属劳役,但依附於领主并属於庄园所以 归之於农奴。 (七) 农奴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而言,农奴附着於土地,不能离也不能改业,但相对的,领主也不能剥夺其土, 其土之承子,领主亦不能干涉。农奴和领主间各有其相对的权利义务,领主有保护其农奴 之义务,并且农奴有权使用各类公地如草地、牧场和森林等,而其权力细则,则由各地习 惯来决定。 在义务方面,原则上农奴需缴付领主所指定的税,做其所要求之工作。但实际上,此 都依惯例来规定之,非经农奴同意,领主不得任意增变。农奴义务可分「劳役」和「杂税 」两种: 1.「劳役」: (1)每周工作:每周三天,应在领主之私地上工作。 (2)例外工作:农忙或其他特别时期,除例行工作天外,尚须额外增加。 (3)强迫劳役:庄园之道路、桥梁、河堤等公共设施由其整修;领主邸第及其他房 屋如教堂等的修理亦是,妻子亦有在邸第帮忙之义务。 (4)防御工事:战事是骑士的特权,但和防御有关的事物则是农奴的工作。 2.杂税:初以实物缴纳,十二世纪後,货币经济复兴,多转以货币替代之。 (1)「婚姻税」:若农奴女儿嫁庄园外,因「人力」的丧失,领主得赔偿。 (2)「遗产税」:农奴继承父亲产业,应按遗产之多寡,按比例缴纳之。 (3)「人头税」:每户每年按人口数目缴之。为农「奴」之象徵,故为其所恶之。 (4)「设备使用费」:顾名思义。 (5)「所得税」:农奴每年所缴之直接税。 (6)节礼:某些节庆如复活节、圣诞节等,农奴需向领主送礼。 (7)「罚款」:庄园法庭处理纠纷时当事人之罚款。 (8)教会十一税:每年所得之十分之一捐献庄园教堂,但教堂多是领主产业,教士 有享用权,因此领主往往保留十一税的权利,或将徵收全项「采邑」般分赠他人。 (八) 农民的社会地位 中古之社会由三阶级所组:第一是教士,使命为祈祷,及引领人民之精神生活;第二 是贵族,任务使打仗,和以武力维持人民安全和社会秩序;第三是农奴,其任务为工作, 以维持整个社会之物质生活。此种制度被认为是上帝所指定的。农奴生活史料少载,但可 确定的,不断的战事常使其农作物及财产毁於一旦。因人口为财物,可以交换赎金,故在 战争中常受骑士劫财和掳掠人口(土匪!土匪啊!!!)。在平时,农作物也常因贵族之 狩猎而受蹂躏和破坏耕地。教会随宣扬「爱德」,但教会领主之压榨不亚於俗人(所以基 督教的阵营是……),凡不付杂税及什一税的,教会不惜以除籍迫之。 (九) 农民的生活 中古庄园生活要求已达生存边缘,衣食住行都极简。史料记载少之。其穿己织的粗衣 ,难以御寒。食黑面包和蔬菜及些许乾酪(商业复苏後这又都卖到外地了==),偶有蛋 ,一年鱼和肉机会极少。圣诞节时,领主招待农民於邸第,他们才能享受难得的丰富饮食 。住方面,泥墙草顶的简陋茅屋。第九、十世纪时的农家除大门外,并无窗户,更无烟囱 。此外,人畜杂处,卫生设备差。 农民物质生活差,精神生活亦是,不是字又无任何教育可言。宗教知识来自父母和教 士。其宗教信仰是现实又迷信。跳舞和前往参观邻近村的骑士比武和参加宗教游行是农民 生活少数的调剂。而游行後的欢饮作乐更是受欢迎。农民生活直到十三世纪末才有显着改 善,这和都市兴起、商业复兴所带来的转变有关。 三、 教士和教会 当时社会,除了贵族外另一个领导阶层便是教士。在此包括「俗世教士」(Secular Clergy)和「修士」(Monk)。「俗世教士」除教皇外,上有总主教、主教和法政牧师( Canons);下有堂区神父、辅祭、副祭及其他低级神职。修士属於修道院,与世隔绝(理 论上),原则上不直接从事传道工作。 (一) 教会封建化 中古时代的教士──高等教士和修道院长──不仅是宗教领袖,又是政治领导人物。 因为教会封建化,高等教士成为政治上的贵族和经济上的地主。教会拥有许多土地,其中 许多是王宫贵族的赐地;其目的,有的是为纯宗教服务(如弥撒等等),此种赐地称为 "Frankalmoin";有的则是纯俗世服务,此种便和一般采邑无异。领有采邑的教士,对赐 地者而言,是一个附庸,有其权利义务。而有些义务如军役等,教士是无法亲身履行(违 反教会法,虽然上战场打仗的例子不少==),在此情下,教士乃将土地分封给其他贵族 ,以获得军事服务。如此一来便具备领主身份,有其应尽的权利义务。而此时代,教会内 部组织易受封建制度影响。 教会封建化和教士卷入封建关系後,首先产生的问题是:如何调一位教士的两种不同 身份?此表面问题之背後,还有一更重要的问题:教士的任命,此便是「俗人授职冲突」 而实际上,教士任命不能完全自由,故有职非其人的现象发生;同时其任命往往操於俗人 之手,乃又发生买卖神职的毛病。教士生活腐败和买卖神职,便是十一世纪中期教会企图 改革的对象。 但无论如何,即使弊端影响了教会组织的健全;但一般说来,当时社会的稳定力量还 是来自於教会。诸如私战的减少、骑士精神的提倡、妇女和孤弱的保护等,在教会的推动 努力下,一步步进展。并且,信誓的神圣和约束力量又是靠教会来维持。 (二) 教士的任命 由於教士兼具领主和附庸的俗世身份,其任命便是一重要问题。根据教会法规定,教 区主教和修道院长等高级教士的选定是根据选举:前者由主教所在地的教士和教徒推选, 後者由所属修士推选。主教人选决定後再由教廷批准任命。但在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以间 接用政治力左右选举,或是直接安插自己的人选。中是十古国国王亦多直接任命主教;修 道院长的任命虽非直接受制於国王,但创立修道院的望族往往保留任命院长的权力。总之 ,除了宗教领导力外,教士们因为拥有相对的政治经济力,俗世政权多会试图加以掌握。 另外,当时教士较具独写能力,能担负政府职。 (三) 俗人授职 一位主教的任命,有两种必须举行的礼节,一是「祝圣礼」,是纯宗教仪式,使其获 得主教「身份」;二是「授职礼」,本来亦是宗教仪式,时某任获得具体的「职权」。但 由於教士的双重身份,主教的职权在中古时,不仅包括宗教方面的「神牧权」( Spiritual pastor),而且也包括俗世方面的「领主」。因此「授职礼」因包括「神牧」 和「领主」两种职权授与,而渐由俗人执行。俗人虽不能型「圣祝礼」,但可利用「授职 礼」来影响主教任命。另外,接受任命的教士对其领主有封建义务和权利,此藉「臣服礼 」来表示。但此具有「隶属」的含意,此便牵扯出「神权」和「俗权」的相互隶属问题。 俗人授职的问题,产生了买卖神职的流弊。此时代神职的分配,就和普通采邑一般, 往往成为政治或经济上的「交易」。领主考量的以政治和经济上的利害为主,而非适任於 否。因此领主往往将主教职受予自己的子侄,或酬劳有功的部属。广义而言,他们授受神 职,以个人利益、家庭关系和政治目的为取舍标准。 (四) 罗马教廷 1. 教廷组织 教皇(注4)藉以统治教会的最高机构是「教廷」,其组织和行政效力远胜同期的 「王庭」。其组成分:「秘书处」、「大赦部」、「司法部」和「财政部」四个重要部门 。兹分如下: (1)「秘书处」经管教廷各种文件。大多数文件均由职员拟稿,负责人过目,然後由抄 写人缮写,并且渐生出一固定的文章题材和一定的格式,就如今日的公文。文章题材和格 式有另一目的,便是避免伪造,因为伪造文书在中古极为普遍(汗)。所有国王,甚至是 贵族为重要文件都设计出一套自己的格式;所有「许可状」下面也列有一场串证人的名字 ,其目的便是防伪。 (2)「大赦部」处理「大赦」的颁布,罪刑和罪罚的赦免,教规的免除等。 (3)「司法部」处理一切有关法律的问题,以及接受来自各地的上诉。 (4)「财政部」是各部中事物最繁杂的。主要任务为经管教廷的财产,稽核各地交纳的 钱粮和捐献。十四世纪前,各地负责替教廷收集此项钱财的或为地方主教,或为罗马委派 的代表。此後,各地设有较固定的组织,由徵收员专责收集。金钱收集後,再由银行负责 转运到罗马。十三世纪时负责转运的是圣殿骑士团。此时的圣殿骑士团是西欧最大的银行 家,各大都市都有他们的会院。和教宗、帝王等经济往来成为其主要任务。 2. 教廷财源 教廷的主要经济来源是罗马教会的私有财产,通称「圣彼得的财产」。庄园的收成、 城镇的赋税、附庸捐献等。此外,在教宗国内的过桥费、市集的销售税、纷争调解费等, 亦是。总之,教宗既为领主,他的收入就和其他封建领主一样,主要是来自土地。除此外 ,其他较重要的财源为: (1) 为摆脱地方主教或领主的控制,要求直属教廷管理的修道院,每年为维持此特权 向教廷的捐献(称"Census")。 (2) 英格兰、丹麦、斯堪地那维亚和波兰等地,每户每年捐献一便士给圣彼得,故称 之「彼得便士」(但常被地方徵收员私吞)。 (3) 国王、诸侯的贡献,多为成任教宗为主君之地,但许多国王拒缴,此项收入不十 分可靠。 (4) 各地主教的奉献,称「补助金」。教廷及需时,由各地主教「自由」捐献。 (5) 教士所得税。原为支援十字军而设。实际上教廷无全拿,国王和诸侯有分一部份 去。 (6) 「贡献」系由高级教士任命後应作的奉献,相当於该教区或修道院一年收入。 (7) 上诉罗马法庭,申请某种许可、要求某种赦免,亦有一定捐献(如赦罪)。 3. 教廷使节 教皇之统治教会,广泛运用「使节」制度;藉此,教廷命令可下达整个教会。 (1) 在某一地区,教廷往往指定某一教区的总主教,为教廷的大使;此种有「本地大 使」(legatus natus)之称。也有当地国王兼任教廷大使,以直接控制教会减少教廷於该 区权力的例子(如西西里)。 (2) 「特使」,为教廷所浅使节,专为特别任务,如代表教廷参加新王加冕,或调解 某项纠纷,或处理某项问题。 (3) 「全权大使」大都由书机主教担任;在任期中他们等於教皇的「分身」,其决定 禁止上诉。 4. 法律的制裁 违反教会法律是一种犯罪行为,良心上应负责任;解除这种良心责任的方法是「忏悔」。 对付屡诫不改的罪人,教会另有其方法。最通行为:「开除教籍」、「停止宗教活动」和 「宗教裁判」: (1) 「开除教籍」,俗称「破门」。一个被开除教籍的罪人不能享受教会权利,如行 圣礼等,并且将被社会遗弃,亲友禁止与之往来,财产被没收,债权被取消。贵族间的封 建权利义务也一律解除。许多政府对被开除教籍者亦多采法律制裁。最後,被开除教籍者 死後不得葬於教会坟地(腓特列二世你好强!!!)。 (2) 「停止宗教活动」可说是一种集体开除教籍,他的根据是日耳曼法律原则:社团 应对社圆的行为负责。教会会下令停止该地区一切宗教活动,如举行弥撒、施行圣事和其 他宗教仪式。有权下令的,除教皇和大公会议外,地方主教、总辅祭和法政牧师在自己职 权范围下亦可下令。期限一般是一年或两年,但也有长达三十三年之久,而禁令也有轻重 之别,如有的可行「受洗礼」和「临终敷油礼」。 (3) 「宗教裁判」因教会法的制度,对异端案件较无效率也不实际。故於1184年下令 主教在教区内主动调查异端份子提出告诉。後变成教廷直接遣特使处理,最後更成立一永 久机构,专门对付异端者或其他重大罪恶如巫术等;新兴的方济会士和道明会士受命主持 ,到各教区,设立调查局和特种法庭,直属教廷,不受地方主教节制。「宗教裁判」目的 有二:一是异端者的灵魂,二是防范邪说蔓延。为达此目的,任何方法皆认为合法(安德 鲁神父:阿门~)。审判属实之异端者丧失财产权,并由俗世政府与教会平分,但在法国 由法王独得,所以法王支持之(圣殿骑士团泪目~)。 (五) 地方教会和宗教生活 1. 主教 罗马教廷统治整个基督教会,而地方教会则由主教理之。主教统治「教区」,此为教 会行政组织里重要地域单元。许多教区和为「省」,省会主教称「总主教」。「原则」上 ,总主教地位高於省属其他主教,并在省会议担任主席。在十三世纪前,主教可说是完全 独立,之後则因教皇权利扩展而削弱。 除神职外,不少主教还是封建领主和政府官员。不仅出入与王庭贵族为伍,甚至有时 随国王参战(如征服者威廉他弟)。因为主教职位拥有财富和权利,故成为角逐的对象。 一般来说,主教多出身贵族,有为宗教献身者,也有为了名利生活如俗人。 2. 法政牧师   此为主教座堂的教士,他们组成议会,协助主教治理教区,如枢机协助教皇。此外, 他们主持主教座堂各项宗教仪式,以及在学校教导学生。选举主教为其权利,但往往受制 於王公贵族。个教区意味多拥有地产,法政牧师亦多自领有一采邑,做为生活费用。 3. 堂区神父   教会行政最基层的是「堂区」,与人民有直接关系的是「堂区神父」。堂区有土地, 以养该堂神父。此外还有由教徒捐献的什一税。堂区设立有两种型态,一是由俗人领主献 土建造,并委任神父来替庄园居民服务。此种弊端丛生,因为神父人选受制於领主。另一 种堂区是在主教或修道院土地上,弊端较少。 4. 教士与教徒 只有教士有施行「圣事」的能力,而「圣事」又是获得灵魂救赎的方法,因此教徒脱 离不了教士,教士的权力地位受到保障。「圣事」共有七种。「圣洗」(Baptism)洗去 人的原罪和本罪,乃进入教会第一步。「坚振」由主教施行,少年男女以此坚定信仰,以 言行实践受洗时所做的誓言。「终传」临终时领的「圣事」。「忏悔」和「圣餐礼」,前 者是赦免罪,後者为精神上的饮食。「神品」为继承神权的仪式。「婚姻」就应该不用说 了吧! 5. 教徒的宗教态度 教士强调圣事对灵魂援救的重要性;一般教徒心目中。则往往产生一种近乎「迷信」的错 觉。「形式主义」是中古一般人民宗教态度的象徵:他们无法了解圣事的内含意义,而只 顾到外表的一面。形式主义导致圣徒崇拜,尤其是圣母玛丽亚。神学家将基督教的信仰分 析、综合和解释,使之成为一冰冷的知识体系;一般人民的宗教活动却使基督教有了血肉 、增了声色。因为崇敬圣人,连带也崇敬其遗骸和遗物,因此中古人民乐於「朝圣」(最 高对像是耶路撒冷)。当然,「朝圣」除了「纪念」性质外,中古人民更相信此能显奇蹟 ,圣徒能为其上达天听,且能保护人民以避魔鬼的迫害。然後,圣人就很像一般的小神, 有各自负责保佑的对象(像施洗者约翰是佛罗伦斯的守护者,圣克里斯多福是旅人的保护 圣徒)。 (六) 修道院 修道院是脱离俗世,过着超然生活的地方(就像和尚),被认为合乎基督教理想,能 获得救赎的途径。而修道院有其会规,十二世纪前盛行本笃会会规。但随着时代,有些修 道院渐失其精神。因为许多人投身修道院并非宗教因素,也并非自愿。因得不到财产的贵 族男女,被迫进修道院者大有人在;而且他们有可能任院长,以增进家族利益。另外,这 亦是追求名利的途径,因为修道院有广大财产,而院长因此跻身封建领主行列,并往往成 为帝王的谋臣(想想看《玫瑰的名字》中的修士)。为导正此情形,而有新兴的修道院创 立,如方济会、道明会,有「托钵修士」出现(顾名思义,化缘的修士)。其实修道院可 以参考《玫瑰的名字》啦,只是智慧表现要下修才符合平均值喔! 注1:如罗马帝国 注2: Fief一词通译为「采邑」或「封土」。但我们必须注意,这句话的原意固然是指 「土地」以及和土地有连带关系的种种权力。但以後fief亦用指某些和土地占领毫 无关系的权力。譬如,某骑士可以从某领主接受徵收某一庄园收获的几分之几,或 徵收某桥梁的过桥费;某贵族有某教堂的什一税等。这种权力亦称之fief 注3:我们必须注意,所谓庄园或土地并非是一片荒地,而是连带着房屋、工具、农奴等等。 注4:教皇的全名:「罗马主教,基督之代表,众门徒之主之後继者,最高祭司(教皇),西 方之宗主教,义大利首席主教(主教长),罗马省大主教及都主教(总主教),梵蒂 冈城国元首及上帝之众仆人之仆人」 四、徵引书目 1. 王任光,《西洋中古史》,(台北:国立编译馆,1976)。 2.罗伯特.E.勒纳, 斯坦迪什.米查姆,爱德华.麦克纳尔.伯恩斯着 王觉非等译 ,《西方 文明史》,(北京:中国青年,2003)。 -- 爱好美食的饕客们一向对英国厨师敬而远之-他们作的水煮甘蓝菜、煮得太老 的牛肉,还有像炮弹一样硬的布丁。这世上不管是哪一种食才,都会惨遭英国厨师 糟蹋,而变成煮过头、没味道的奇怪菜肴。为什麽会这样呢?法国人相信这完全是 遗传的关系。 摘自〈英国料理的美妙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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