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of (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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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大] 社团章程草
时间Fri Aug 7 23:21:59 2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定名为「国立政治大学足球联赛」,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 本社成立宗旨为透过校内各项足球联赛举办,促进政大足球风气、学生
竞技技巧,推广足球运动及其运动精神。
第三条 本社社址位於政治大学校本部所在地。
第二章 联赛参赛队伍、自由球员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凡本校各系足球系队认同、愿力行本社宗旨并缴交联赛参赛队伍会费,
得申请加入本社成为联赛参赛队伍,有权推举一名代表为社员代表,其
队员为本社当然会员。惟系队成员必须持有该系学籍始可出赛。
在学学生若学籍所在科系无足球系队,且认同、愿力行本社宗旨并缴交
自由球员会费,得申请加入本社成为自由球员。惟自由球员须经选秀加
入联赛参赛队伍始可出赛,并视为该队队员,期间至少一赛季。
校外人士认同并愿力行本社宗旨者得申请成为社友,依规定缴交社费後
仅得参与本社活动,不得担任本社干部、议决本社各项决定以及出赛。
第五条 凡联赛参赛队伍均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推派一名代表为社员代表,并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有总召选举
权及被选举权。
(二) 优先参与联赛以及本社各项活动。
(三) 其他联赛队伍应享之权利。
第六条 凡联赛参赛队伍均应尽下列义务:
(一) 参加与宣扬校内足球联赛。
(二) 推派一名代表为社员代表,并出席社员代表大会。
(三) 推派一名系队成员加入裁判组为联赛裁判。
(四) 维护本社财产。
(五) 遵行本社社内决议。
(六) 如期缴交联赛会费。
第七条 凡自由球员均享有下列权利:
(一) 经选秀加入其他联赛参赛队伍後,得以成为该队联赛球员代表出赛。
(二) 优先参与联赛以及本社各项活动。
(三) 其他自由球员应享之权利。
第八条 凡自由球员均应尽下列义务:
(一) 参加其经选秀後加入之联赛队伍之对内练习,与该队伍球员身份无异。
(二) 维护社团财产。
(三) 遵行社内决议。
(四) 如期缴交社费。
第九条 本社社员得缴交离社申请书并向全体社员报告离社理由,自愿离社。
第十条 社员违反章程或不遵守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经干部劝导无效者,得由干部
3人以上连署提案社员代表大会议处,最重处分得令其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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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52.122.20
※ 编辑: neof 来自: 123.252.122.20 (03/26 23:02)
1F:推 prononhead:第四条太肥了 而且规定了很多种状况 建议可以分项或是 03/26 23:30
2F:→ prononhead:拆成几项 甚至可以把不同身分得几种人各自分章规定 03/26 23:31
3F:推 ea00382:我也在想章程该出现了XD 03/26 23:35
4F:→ neof:其实那是因为我是从别社的拿来改XD 尾大不掉(误) 03/26 23:43
5F:推 jimmyinrmi:校外忖H士出赛不太好吧作@ 虽然应该没人XD 03/26 23:55
6F:→ neof:主要考虑战力平衡还有多给学生机会。不过可以考虑校友参赛啊 03/26 23:58
7F:推 figo0710:我只好大推楼上 谢谢 校友想参赛 03/27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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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211.171
※ 编辑: neof 来自: 122.116.211.171 (08/07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