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vin1828 (B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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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12 吴瑾瑜 民法总则 期末考
时间Tue Jan 15 15:54:07 2013
课程名称:民法总则
课程性质:群修
课程范围:时效、代理
开课教师:吴瑾瑜
开课学院:法
开课系级:法律一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3/1/15
考试时限(Mins):1410~1610
附注:
试题本文:
壹、简答题
一、请问第107条与第169条有何相同之处?10%
二、最高法院如何区别第107条与第169条?10%
三、请问第107条所谓代理权之『限制』,系指何意?10%
贰、请先阅读下列判决,再回答下列问题
被上诉人曾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委任律师罗美铃分函陈吴阿
燕、乙○○、陈张素珠,以该三人均违约为由,限期七日解决,
复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分函三人解除契约,乙○○於该另案民
事诉讼亦自陈於八十八年间收到罗律师信才知道其母亲就系争土
地签订买卖契约等语,足见陈吴阿燕至迟於八十八年间收律师函
时已知悉设定抵押权登记之事。倘陈吴阿燕不同意设定系争抵押
权,何以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其生前均未有何反对之举止?参
诸陈吴阿燕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另案民事诉讼委任陈张素珠
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具状:「陈吴阿燕业将其系争土地二分之一
,设定四千五百万元予原告供为本件土地买卖担保..原告并无
任何损害可言」为辩,益见陈吴阿燕就系争土地及其他事务由陈
张素珠全权代理一节显然知情。陈吴阿燕既明知陈张素珠代为处
理系争抵押权,而不为反对之表示,并任由陈张素珠提出印监证
明书等文件供设定抵押权,以及系争抵押权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
七日设定登记时,陈张素珠所涉伪造文书尚未被起诉,亦未受刑
事判决,客观上显足使被上诉人确信陈张素珠已获授权,陈吴阿
燕自应负表见代理之授权人责任。
一、法院认为成立何种代理类型?5%
二、请附理由说明判决理由画线处(即『倘陈吴阿燕不同意设定
系争抵押权,何以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其生前均未有何反
对之举止?』)是否正确?15%
参、乙盗用其父甲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权状、伪刻甲之印监章设定抵押
权。依最高法院向来的态度,甲是否须负抵押人责任?10%
肆、甲乙於46年间结婚,79年间乙因受甲殴打而离家并要求离婚,甲
乃於79年6月17日出具以下保证书予乙。
『立保证书人甲为和平亲爱对待配偶,特书立下列条款:甲乙双
方结褵多年亲苦持家有成,双方当更相亲相爱,互敬互信,平和
相处。甲方保证自立书日起绝不再以暴力对待乙方,否则乙方提
出任何之要求(赔偿、离婚等)甲方无条件同意并放弃一切抗辩
权。日後若再对乙使用暴力,愿将A 房屋交由乙伊及乙之兄弟等
人处分,以为补偿。
惟甲於81年10月某日晚上,再殴打乙致身体多处受伤,嗣後两造
於92年9月24日离婚。乙并於94年9月23日提起诉讼,请求甲交付
A 房屋。甲则抗辩:乙之请求权已罹於时效。
一、81年10月某日晚上甲殴打乙致身体多处受伤之事实,对乙请
求权之消灭时效有合意义?10%
二、乙能否依据保证书内『甲方无条件同意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之约定,要求甲不得不主张时效抗辩?10%
三、附理由说明,乙之请求权是否已经罹於时效?10%
四、设乙除请求给付A 房屋外,另欲於94年9月23日依侵权行为
法请求81年10月遭欧身体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就『消灭时
效』面向观察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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