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lysea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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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81 孙乃翊 地方自治法 期中考
时间Wed Jan 20 00:33:31 2010
课程名称:地方自治法(地方制度法)
课程性质:群修
开课教师:孙乃翊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三
考试日期(年月日):2009/11/17
考试时限(Mins):110分钟
试题本文:
一、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得否邀请台湾省主席与台中县民政局长到会备询?受邀对象有无出
席义务?立法院得否删除台湾省政府或台中县之预算?试从地方自治之内涵、宪法与地
方制度法之相关规定及大法官解释分析之。(20%)
二、试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分析 1)属自治事项、委办事项或其他性质之事项? 2)地方法规
之性质,3)并说明地方性法规之订定程序。
(一)关於兵役事项 (20%)
<附上兵役法&台北市政府委托检查医院办理役男体格检查作业规范>
(二)关於公有传统市场之管理 (30%)
<附上零售市场管理条例&嘉义县公有零售市场摊舖位转让办法>
三、卫生署於98年11月2日公告「修正美国牛肉及其产品进口规定」,符合该公告所定条
件之美国牛肉、牛骨与牛内脏,即排除有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1条第3款之情事,得为
输入并贩卖。此项公告引起全国民众极大恐慌,不少地方政府强力反对此项措施,并
谋求对策希望减少甚至杜绝美国带骨牛肉及内脏之贩售。
(一)为因应民众的疑虑,政府欲以「三管五卡」措施,於进口时即要求进口商检具证
明文件,以阻绝问题美国牛绞肉、牛内脏进口。试问针对该措施,中央或地方有
无立法权? (10%)
(二)卫生署公告後,进口时附有检验证明文件的牛内脏已非食品卫生管理法所称之「
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食物,台北市政府想出一套对策,亦即为
保护消费者权益,拟要求卖场应标示美国牛肉,如未标示,台北市政府将依台北
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第21条限期业者改善,未改善者,将依该自治条例第40条
处以15万元罚锾。试从中央与地方法规体系分析台北市政府的作法是否合法? (
20%)
<附上食品卫生管理法&消费者保护法&台北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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