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holia (理想)
看板NCCU_Exam
标题[试题] 民法总则 杨芳贤 981 期末考
时间Sat Jan 16 11:04:24 2010
课程名称:民法总则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杨芳贤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99/1/5
考试时限(Mins):110 mins
试题本文:
一、某甲年仅18岁,沈迷赌博电玩,某日竟将借自朋友乙的PS3主机及游戏软体光碟
三片擅自出售予不知情之丙,并交付移转予丙,得款七千元,随後即将五千元花光。
1.甲与乙之间,共有多少个法律行为?(8%)
2.甲就乙电玩设备予丙缔结之买卖契约,是否发生效力?(8%)
3.丙移转交付五千元予甲,试问甲是否取得五千元之所有权?(8%)
4.丙是否取得甲交付之PS3主机一个及游戏软体光碟三片之所有权?(10%)
二、甲前往东港参加鲔鱼季盛会,在拍卖鲔鱼会场,看到好友乙也在现场,
立即挥手招呼乙,拍卖会主持人误以为甲有意参与出价,即将拍卖价格提高,
然而其後无人再出更高价,至主持人拍定,甲得标,并请求甲支付价金,
试问主持人此一请求有无理由?(20%)
三、教授甲欲向乙书商购买百科全书一套,故将乙书商交与其的订购单填写完毕
并附上现金袋,装於信中并黏妥邮票,放置於研究室之桌上,但因不确定是否
有其它书商愿意致赠该套百科全书,因此尚未决定投递。
不料甲之研究生丙前往研究室,见老师信件尚未投递,便将信封投寄,试问:
甲是否应负支付价金之义务?(20%)
四、甲乙乃夫妻,乙仅为家庭主妇无固定收入,但因银行发卡浮滥致乙声请获得信用卡,
但乙无节制,致甲年收入约一百万,乙却累积卡债高达三百万元。当银行发卡人员
前往甲家向乙追讨卡债时,银行人员在客厅要求甲签下愿意为乙债务负担连带的
书面,甲极不情愿但仍签下自己姓名,不料当甲签名尚未交还书面予银行人员之际,
乙在隔壁房间大呼『我不要活了!』并当场吞下半瓶安眠药企图自杀,慌乱中
甲立即将乙送医急救,其发卡银行并以该由甲签名表示愿意对乙债务负连带责任
的书面,请求甲履行债务。请问银行对甲的请求有无理由?(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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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aholia 来自: 140.119.135.143 (01/16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