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nponnice (Pon)
看板NCCU_Exam
标题[试题] 981 孙乃翊 行政法 期末考
时间Wed Jan 13 21:21:19 2010
课程名称:行政法
开课教师:孙乃翊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二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0/01/05
考试时限(Mins):120分钟
试题本文:
不得携带法典
行政程序法以外之相关法条一并附列於题目之下
一、
近日壹传媒将新闻事件以动画方式处理,再透过网路或手机传输,其中涉及血腥暴力画面,
行政院长认为壹传媒之作法恐有触犯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虞,指示主管机关行政院国家通
讯传播委员会(以下称通传会)应驳回壹传媒申请成立新闻台之案件。惟嗣後通传会竟通
过壹传媒之申请,行政院长发现通传会委员甲与壹传媒之董事长为共同生活之家属,违反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乃依公务员惩戒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将甲停职,移送监察院
。试从行政机关间之指挥监督关系分析行政院两项作法是否适法(30 %)。
二、
新闻局驻多伦多一等参事乙(简任第十职等)於网路上长期以笔名发表「台巴子要专政」
等否定民主政治之言论,经媒体揭发後,新闻局命其立即返台说明,乙先隐匿事实予以否
认,且未依规定请假拒不返台向长官说明,接着又未经长官许可一再对媒体表示他就是发
表上述言论之人。新闻局针对其逾期未归乙事以旷职论处,对其隐匿事实又未经长官许可
对外发表不当言论乙事给予一次记两大过免职之处分,免职确定前先予停职,新闻局并将
乙移送监察院调查。
(一)新闻局对乙所作记旷职及一次记两大过免职之决定,其性质为何?乙对此决定得为
如何之救济?(20 %)
(二)监察院对乙提起弹劾,并经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作出撤职并停止任用三年之处
分,受理其免职处分救济之机关即作出不受理决定。试问此项不受理决定之理由为
何?(20 %)
三、
试分析下列事实是否存在「行政处分」?
(一)丙於顶楼加盖两层违建,台北市工务局接获检举後到现场会勘,认为违建对於建筑结
构安全与消防救灾影响重大,以违反建筑法第25条为由,於98年1月2日函知丙应於
两个月内自行拆除,届其未拆除者,将派工强制拆除,并依规定收取代拆除费用。丙
置之不理,两个月後透过市议员向工务局陈情,工务局於3月15日回函:「…认屋顶违
建加盖两层以上研究影响结构安全,及影响消防救灾公共安全,据此本局…专案查报,
是为维护公共安全,本案仍请台端配合改善拆除」。丙又以「兹因本人要另觅办公处
所,加上最近天雨,须要2个月时间,恳请贵局延後2个月,本人自行拆除为由,继续
向工务局陈情,工务局於4月15日回函:「本处勉予同意将期限延至98年6月15日,仍
请台端於期限前自行改善拆除报验,如未联系查验或拆除不符规定,本处将不另行通
知,迳予派工强制拆除,并依规定收取代拆除费用」。(15 %)
(二)台北县政府依自来水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将石碇乡碧山、永安、格头三村划为水源保
护区,水库蓄水後将覆盖三村地区,因此村民均应迁离。至於拆迁补偿,台北县政府
另经行政院核定公告「翡翠水库集水区石碇乡碧山、永安、格头三村迁村作业实施计
画」,此项计画以「必须在民国69年1月1日前已设籍当地,并有实际居住者」为要件,
发给拆迁户「安迁救济金」,丁自民国49年起即已租屋居住当地,户籍却未迁入,其
向台北县政府申请安迁救济金因而遭到否准。(15 %)
公务员惩戒法
第二条:公务员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受惩戒:
一、违法。
二、废弛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
第四条第二项:主管长官对於所属公务员,依第十九条之规定送请监察院审查或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而认为情节重大者,亦得依职权先行停止其职务。
第九条:公务员之惩戒处分如左:
一、撤职。二、休职。三、降级。四、减俸。五、记过。六、申诫。
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处分於政务官不适用之。
九职等或相当於九职等以下公务员之记过与申诫,得迳由主管长官行之。
公务人员考绩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一次记二大过处分:…
五、图谋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检,致严重损害政府或公务人员声誉,有确实证据者。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
第 三条:本法所定公职人员之关系人,其范围如下:
一、公职人员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属。
第五条:本法所称利益冲突,指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时,得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
使本人或其关系人获取利益者。
第六条:公职人员知有利益冲突者,应即自行回避。
公务员服务法
第十条:公务员未奉长官核准,不得擅离职守,其出差者亦同。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
第七条:本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本会委员应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於任职期间应谨守利益回避
原则,不得参加政党活动或担任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之职务或顾问,并
不得担任通讯传播事业或团体之任何专任或兼任职务。…
自来水法
第十一条:自来水事业对其水源之保护,除依水利法之规定向水利主管机关申请
办理外,得视事实需要,申请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划定公布水质
水量保护区,依本法或相关法律规定,禁止或限制左列贻害水质与水
量之行为。
--
╔─╬─腹黑老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1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