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dric0110 (Ced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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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81 黄程贯 劳动法 期末考题
时间Thu Jan 7 03:15:10 2010
课程名称:劳动法
课程性质:群修/组相对必修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黄程贯教授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980105
考试时限(Mins):100 mins
试题本文:
一、甲公司因与他人合资在大陆地区设立乙公司,须派人前去大陆乙公司工作,遂雇用丙
,於面谈时亦已明白告知雇用後将会指派其前往大陆乙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三年。甲
於民国92年8月1日雇用丙,旋即将丙调派至大陆乙公司工作,丙於受雇当日到达大陆
,并与乙公司签订自即日起算为期三年之定期契约(大陆劳动法并未有如同我国劳基
法第9条对得订定定期契约之情形有严格限制)。丙在乙公司工作期间仍听从甲公司
之指挥与决定,且每周须定期向甲公司报告其在大陆工作之情形,而甲公司亦持续为
丙在台湾投保劳、健保,并按月给付薪资新台币六万元。惟工作逾二年後,乙公司董
事会决议自民国94年11月15日起解除丙之总经理职务,立即终止其与丙间之劳动契约
,甲公司亦停止与丙之联系,且不再为丙投保劳健保,亦不再给付薪资。丙无计可施
,在与乙公司办妥职务交接後,主张乙公司之终止违法,并立即在大陆对乙公司进行
争讼,最後终於在民国95年11月30日获得胜诉判决确定。但因为丙与乙公司间之定期
契约业已期限届满,丙遂搭机返台并於翌日即刻向甲公司请求继续提供工作,盖丙认
为其与甲公司间乃是在台湾成立之不定期劳动契约,因为调派至大陆工作三年并非定
期之约定,且一直仍受甲公司之指挥监督,现大陆方面工作既已结束,自应回到台湾
甲公司继续工作。惟甲公司认为丙乃是乙公司之总经理并非劳工,纵使是雇佣契约,
依大陆法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双方间乃是合法的定期契约,而丙既经乙公司董事会决
议解除其总经理职务,两造间定期劳动契约即因而终止,何况原本之定期契约期限亦
已届满,契约已消灭。退万步言,纵认两造间所成立者为不定期劳动契约,然丙於与
乙公司办妥职务交接後,并未立即直接返台工作,故应认定为旷职,主张依劳基法第
12条第1项第6款终止两造间劳动契约。请问丙究竟得否请求回甲公司工作?
(本题60分)
二、请问下列各项雇主给付是否属於工资,而得计入平均工资?并简述其理由。
(本题共40分)
1、因员工在工作上有所创作发明,而依公司工作规则之规定所发给之奖金
2、因公司在南部增设新厂,而指派部分员工南下支援6个月,在该6个月期间所按月发
给之房租津贴
3、逾越每个月46小时加班时数限制之加班所发给之加班费
4、因员工至年度终了均未请特别休假而发给之不休假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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