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760412s (赛亚人的王子)
看板NCCU_Exam
标题[试题] 971 王千维老师 民法债编各论期中考
时间Fri Jan 16 05:44:25 2009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各论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王千维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
考试时限(Mins):两小时
试题本文:
1.甲向乙银行贷款,连同本息届期应清偿新台币五百五十万元,甲同时将其所拥有之A地
抵押予乙银行。甲之邻居丙经营一家建设公司,为图以低价取得A地,所以向甲谎称:「
A地因邻近政大法学院预定地即将被限制建筑。」甲信以为真,於是以新台币一千万元之
价格将A地出售予丙(经查A地目前应有新台币三千万元之价值),俟丙付清新台币一千万
元之价款後,甲即与丙至地政机关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稍後,丙又以新台币四千万元之
价格将A地出售予丁。丁查阅地政机关土地登记簿之记载得知,A地确登记为丙所有,惟在
A地上设有一新台币五百五十万元之抵押权,丁因此责令丙设法涂销该抵押权,丙亦向丁
担保除去该抵押权。
不料,就在丙与丁缔结买卖契约後不久,甲获悉其先前所拥有之A地,不仅未遭限制建
筑,并且亦在急遽增值中。甲於是向丙表示撤销甲与丙间先前之所有法律行为。就在同一
时期,甲向乙银行之贷款期限亦将届至,惟甲目前资金短缺,无力偿还,正筹与乙银行
洽谈缓期清偿之情事。
试问,此时丙与丁;甲与丙间之法律关系各如何?
2.甲由小白鲸电机公司所为之广告获悉,该厂牌所生产型号JB-007之手机有收视电视节目
之功能。甲欣然至乙所开设之通讯行以新台币一万元之代价购得此一型号之手机。然而,
甲於使用後立即发现此一型号之手机实际上并无收看电视之功能。甲虽然很想向乙取回
先前支付之新台币一万元之价金,奈何甲於电影院收看「海角七号」时,该手机已为他人
所盗而无法寻回。
试问,甲是否仍有理由请求乙返还先前支付之新台币一万元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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