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at (。安婷。)
看板NCCU_Exam
标题[试题] 971 王千为老师 债总期末考
时间Mon Jan 12 18:06:41 2009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则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范围:期中考以後所有范围
开课教师:王千维
开课学院: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09/1/12
考试时限(Mins):两小时
试题本文:
1.甲向乙承租一片向树林经营森林游乐区,於租期即将届满之际,甲突获乙所
发之一份书面通知,该通知书上记载;「本人即将以新台币一仟万元之价格出
售您目前所承租之橡树林土地(包含其上之橡树林),若您有意以此价格购买者
,因本人即将出国渡假一个月,所以无庸再对本人为任何之通知,於租期届满
後,若您继续再为该土地之使用收益者即可。」甲於租期届满後,因已
不在国内,以致甲无从当面将该橡树林及土地返还予乙,惟甲仍将该橡树林及
其土地回复原状,静待乙归国後当面返还。然而,於乙回国後不久,甲竟突然
发现在该橡树林之土地下,盛产品质极高之黑松露,甲於是改变初衷,立即
雇请专人将该等黑松露加以采收。以於得知甲竟擅自在其土地上采收黑松露後,
除立即请求甲返还该土地外,同时并请求甲返还其所收取之黑松露或与该等黑
松露相当之价额。甲则完全拒绝以之请求,盖甲认为基於以先前对甲所发之书
面通知,甲既作为买受人,自有依据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继续占有该
土地并为使用收益之权利。
试问,此时甲乙两人间之买卖契约是否有效成立?
2.甲於1月1日发信向乙表示,愿将其所有之一间套房以每月新台币1000元之租金租
予乙,甲同时表示乙应於10天内答覆是否愿意承租。甲之此封信件於1月6日始到
达乙处。当乙收到甲之信件後,对甲所提之租赁条件深觉机不可失,随即於1月7
日以快递信件向甲表示同意缔约,该封信件於1月12日到达甲处。不料,甲於1月
2日後即改变初衷,竟将该套房重新装潢,供其朋友丙作为牙医诊所,而将乙之
信件搁在一旁并未做任何答覆。然而,乙却於1月15日向甲请求交付该套房。
试问,此时甲与乙间之法律关系如何?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154.219
※ 编辑: yuat 来自: 140.119.154.219 (01/12 18:08)
1F:→ RobNen:done 01/15 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