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k24135 (Enjoy端盘一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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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61 詹镇荣老师 行政法期中考
时间Sun Sep 7 07:04:46 2008
课程名称: 行政法
课程性质: 必修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 詹镇荣 老师
开课学院: 法学院
开课系级: 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 96/11/20
考试时限(Mins): 100分钟
试题本文:
【注意事项】
◎ 考试时间:100 分钟
◎ 禁用铅笔作答。
壹、 爰某甲因未经核准登记发给工厂登记证,擅自於台北县深坑乡设置工厂,从事
五金加工业务,经台北县政府查获;乃於民国 88 年 11 月 20 日开出处分书
,认甲违反工厂管理辅导法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依同法第 23 条第 1 款规
定,令甲立即停工,并裁处罚锾新台币 2 万元。
【工厂管理辅导法】
第 10 条第 1 项:「工厂设置完成後,应依本法规定申请登记,依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并发给工厂登记证後,始得从事物品制造、加工。但国防部所属均需工厂,不在此限。」
第 23 条:「工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令行为人停工,并各处新台币二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拒不遵守者,各再处行为人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锾,并得连续处罚:一、违反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工厂登记证,擅自从事物品
之制造、加工者。」
试问:
一、 主管机关「台北县政府」之法律地位为何?( 10% )
二、 倘甲不服处分,经诉愿未果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法院对於「立即
停工」以及「罚锾处分」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有无差异之存在?( 10% )
三、 甲主张目前邻近未登记而开业之违章工厂为数甚多,但未见主管机关予以取
缔处罚;本於平等原则,本件亦应予免罚。甲之主张有无理由?( 15% )
四、 甲於 90 年 3 月 10 日死亡,其继承人乙於今年( 96年 )7 月 5 日突然
收获台北县政府来函催缴其父之 2 万元罚锾,乙主张根据行政程序法第 131
条规定,该公法上金钱债权业已逾 5 年知消灭时效而归於消灭。且退万步
言,倘该公法上债权未罹於时效消灭,其亦无由继受该笔债务。乙之主张有
无理由?( 20% )
贰、 关於「独立机关」议题,试回答下列问题:( 40% )
一、 何谓「独立机关」?
二、 独立机关之建制,是否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之要求?
三、 行政任务之执行须具备何等特性,使适宜以独立机关之组织型态为之?
四、 试从我国目前行政组织建制实务上?举出五例相当於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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