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k24135 (Enjoy端盘一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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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61 杨芳贤老师 民法债总期中考
时间Tue Jul 8 11:12:30 2008
课程名称: 民法 债编总则
课程性质: 必修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 杨芳贤 教授
开课学院: 法学院
开课系级: 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 2007/11/19
考试时限(Mins): 一百二十分钟
试题本文:
一 甲将名下A屋出租予乙,将B屋借给丙使用。其後甲需钱孔急而将A屋
卖予乙,将B屋卖予戊,对AB二屋之租赁关系是否有影响?10%
二 甲委任并授与代理权予乙,请其帮忙出售名画一幅。以用甲的名义和丙公司
的董事长丁缔结买卖契约,并依让与合意交付该名画。试分就下列不同情况说明
当事人间法律关系:
1 甲仅17岁。6%
2 乙仅16岁。7%
3 该画乃甲之父所有。7%
三 甲因学业成绩不佳,将被二一退学,一时想不开,决定跳景美溪自杀。此时,
在旁散步的路人乙见状随即跳下水将甲救到岸上,并开车把乙送到万芳医院诊
治,支出了医疗费5000元。同时因甲亲人皆不在国内,乙便帮甲请了看护,有
3000元的看护费用尚未支付。而乙在跳水救助甲的时候,因甲死意甚决,激烈
拉扯之间,乙原本戴在手上的手表脱落,无法寻回;而甲手上的手链也遗失了。
试问,甲乙间法律关系为何?25%
四 甲借某名画予乙,市价二十万元。已死亡後,乙之子丙不知该画非属乙所有,
乃将该画出卖予乙,并得款三十万元。试问,甲对丙应如何请求该价款三十万元。
25%
五 最高法院九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五号判决认为,某甲参与投标,不得为系
争工程之围标行为,经於投标须知明定,并由甲签署切结书载明。而且甲又有参
与该工程之围标行为致招标人受有实际损害,既为原审所确定之事实,则甲不得
参与围标之行为,即构成契约之「从给付义务」。招标人据以抗辩上诉人因违反
该义务,应负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一节,自无不合。
请评论此一见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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