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k24135 (Enjoy端盘一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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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62 杨芳贤老师 债总期末考
时间Thu Jun 26 02:17:19 2008
课程名称: 民法 债篇总论
课程性质: 必修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 杨芳贤 教授
开课学院: 法学院
开课系级: 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 97/06/16
考试时限(Mins): 120分钟
试题本文:
一 家住高雄之甲经营古董店,在赴台北拜访友人乙时,得意谈起近日收购数件
真品,以闻言後表示愿意购买其中一件古瓶,双方以十万元成交。
(一)若在地约前,甲之店员庚已将该古瓶出售於某人并移转交付。试问:乙有何
权力可得主张;又其法律依据为何?(10%)
(二)若乙在成交後,另行乙十五万元转卖予丙,以未能及时吕玲对第三人之债
务,因此乙事後与甲明确约定:应在八十八年五月五日交付该古瓶,但是因为甲
之店员忘记甲之指示以致未能如期交付。试问:已可否解除契约并请求转卖可得
利益五万元之损害赔偿?(10%)
(三)若甲请店员依约定时间送往乙处,但是乙却未在家等候,以致甲之店员将古
瓶携回旅社,准备隔日在为交付。不料当日晚上甲店员投诉之旅舍失火,店员逃
生之下,无法兼顾古瓶,以致古瓶毁灭。试问:甲请求乙给付价金十万元之法律
依据何在?(10%)
二 甲将其对乙之金钱债权十万元让与予丙之後,甲再向丁表示对乙有金钱债权
十万元,但因需现金使用,故愿以八万元出卖,丁不疑有他,表示同意,并支付
八万元予甲,丁亦随即向乙表示已受让甲之债权,并提出其予甲间之债权让与之
书面。三个月之後,在该债权届至清偿期时,丁即请求乙给付,乙果为清偿,丁
亦受领之。试问
(一)乙所为之倾常,其法律效果如何?(10%)
(二)丙对丁有何权力可得行使?(10%)
(三)丁对甲有何权力可得行使?(10%)
三 甲持乙在丙银行之存摺,并盖用伪造之印章於取款凭条上提取存款。试问:
丙银行付款予甲,是否发生清偿之效力?(10%)
四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一七五号判决认为,修正前之民法第二百五十
条第二项但书规定「所称之违约金,亦系给付迟延及不完全给付所生损害赔偿额
之预定,非违约罚之性质,新法为避免一亦并其明确,乃修正如上,此观该条文
修正理由自明」。请就本判决此一见解加以评论。(30%)
参考资料
(一)现行第二百五十条条文
当事人得约定债务人於债务不履行时,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订定外,是为因不履行而生损害之赔偿总额。其约定如债
务人不於适当时期或不依适当方法履行债务时,即须支付违约金者,债权人除得
请求履行债务外,违约金是为因不於适当时期或不依适当方法履行债务所生损害
之赔偿总额。
(二)修正前之第二百五十条条文
当事人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规定外,是为因不履行而生损害之赔偿总额。但约定如债
务人不依适当时期,或不依适当方法履行债务时,即须支付违约金者,债权人於
债务不履行时,除违约金外,并得请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三)立法理由
民国 18 年 11 月 22 日
谨按当事人得以契约预定支付违约金,以为债务不履行时所生损害之赔偿额,於
实际上尚为便利。此地一项所由设也。违约金之性质,究为损害赔偿之预定,抑
为债务之履行特应支付之担保,须由当事人之意思定之,如无另有订定,应视为
因不履行而生损害之赔偿总额。如是则债权人除请求支付违约金外,不得请求其
他之损害赔偿,然若当事人仅就债务人不於适当时期或不依适当方法履行债务,
而约定支付违约金者,则此时之债权人除违约金外,并得请求履行或不履行所生
之损害赔偿。此第二项所由设也。
民国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第一项「不履行债务」,包括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及不完全给付。为统一用
语,爰将之修正为「於债务不履行」。
二 第二项但书规定之违约金指惩罚性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之预定?众说纷
纭,法理上有欠周延。为避免一亦并其明确,爰将「但」自修正为「其」自,并
将其明白规定。至於给付迟延後,因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或迟延後
之给付於债权人无利益者,债权人得以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此乃当然之效果
,毋庸订定,爰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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