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nhaonam (南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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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文件] 监委会组织法草案
时间Mon Feb 22 04:31:07 2010
国立政治大学经济系学会监事会组织法
第一条 本法依据国立政治大学经济系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章程第八条第三款制
定之。
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本会组织章程所赋予之职权。
第三条 依据本会组织章程第廿四条,监事会设监委主席一人,由期末会员大会选举〈升
〉大四学生担任下学期监委主席,任期一学期,连选得连任,负责召开并主持监
事会。
另监事会设副监委主席一人,由监委主席指定大三监委担任之。
监委主席不克行使职权或出缺时,由副监委主席代行职权。
依据本会组织章程第廿四条,监事会设委员七人(含主席、副主席),上学期为大
四设一人,大三设三人,大二设三人;下学期增设大一见习委员一人,其职权与
正式委员相同。
监事会委员〈含主席、副主席〉任期为一学期,连选得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以监事会议为最高决议机关,监事会议以监委主席为主席。
监委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以副监委主席为主席。
监委主席、副监委主席皆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监委互选一人为主席。
第五条 依据本会组织章程第廿六条,监事会之会议分为下列二种:
一、常会:每学期期初、期末各召开一次。
二、临时会:由总干事谘请监委主席召开,或全体监委二分之一连署提请监委主
席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需经至少五位委员以上出席始得开会。
第七条 依据本会组织章程第廿五条,监事会有如下职权:
一、监督干事会之活动,注意是否违法或失职之。
二、监事会为行使职权,得向执行机关调阅有关资料,并得列席干事会之会议及
要求干事会提出报告。
另依据本会组织章程第廿五条第一款,监事会另有如下职权:
三、审查经济系系学会预算、决算,并於审查後提交预算、决算报告迳付会员大
会三读。
第八条 监事会议议事规则另订之。
第九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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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henhaonam 来自: 118.165.205.74 (02/22 16:25)
1F:推 foolpchome:第三条 下学期监委是偶数 是不是某一年级要减少一人? 02/22 18:09
2F:→ chenhaonam:对...其实偶数没有关系~ 02/22 23:42
3F:→ chenhaonam:议事规则我另外再补~就可以解决偶数的问题~ 02/22 23:42
※ 编辑: chenhaonam 来自: 140.119.234.95 (02/23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