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llenAngel (忧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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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刑法上的保安监禁制度违宪
时间Thu May 5 00:02:46 2011
2011年5月4日刚出炉的判决,很好的论文题材,又新鲜又重大。
新闻:
http://www.sueddeutsche.de/politik/revolution-in-karlsruhe-sicherungsverwahrung-fuer-die-sicherungsverwahrung-1.1093111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德国刑法上的「保安监禁制度」(Sicherungsverwahrung)-重大暴
力与性犯罪人在刑期服满後,仍有再犯疑虑,而继续不定期监禁的制度-违宪。
宪法权利、自由权利,不能因为这个人犯了罪就从此可以对他含糊适用。国家的法律政策
不能像餐厅宣传口号一样:耸动诱人就好(指仅诉诸大众的恐惧情绪,或者只祭出「安全
生活」这种口号)--而是必须在每个案件中都严格遵守。
法治国的基本命题是:有疑虑时,必须朝向有利於自由的方向诠释。迄今为止整套「保安
监禁制度」的做法都是,在有疑虑时就继续关起来,等於是有疑虑时就判无期徒刑。因此
这样的制度整套违宪,德国的立法者必须重写一套严格的、缜密的、精细的制度,才有可
能被宪法法院承认效力。
附注:
这个制度里面第66条是「判决时一并宣告」,第66b 条是「事後追加宣告」。其中,依据
第66b 条做出的两则裁定,先前已被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因此才有德
国联邦宪法法院这桩诉讼。联邦宪法法院更进一步把整个制度,不管一并宣告还是事後追
加,都宣告违宪。
本判决中除了法条被宣告违宪,还有一堆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被废弃。
判决摘要:
http://beck-aktuell.beck.de/news/bverfg-saemtliche-regelungen-zur-sicherungsverwahrung-verfassungswidrig
判决全文:
http://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entscheidungen/rs20110504_2bvr236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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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9.204.137.103
1F:→ lsc929:法国也有这制度,但以一年为期,得延长之 05/05 00:55
2F:推 bluescorpion:我国刑法第91-1条第2项也是这样的作法: 前项处分期间 05/07 11:41
3F:→ bluescorpion:至其再犯危险显着降低为止,执行期间应每年监定、评 05/07 11:41
4F:→ bluescorpion:估有无停止治疗之必要。 05/07 11:42
5F:→ akari991:如果把这解释成非刑罚,而是一种对行为人治疗的角度,有 05/31 00:59
6F:→ akari991:解套可能吗? 05/31 00:59
建议引注格式:BVerfG, 2 BvR 2365/09 vom 4.5.2011
判决原文
http://www.bverfg.de/entscheidungen/rs20110504_2bvr236509.html
判决摘要(官方版)
第二庭,2011年5月4日判决
判决字号(多判决合并)
- 2 BvR 2365/09 -
- 2 BvR 740/10 -
- 2 BvR 2333/08 -
- 2 BvR 1152/10 -
- 2 BvR 571/10 -
1.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中,若包含基本法诠释的新观点、新面向,则该判决地位同於法
律的重大变更,具有推翻联邦宪法法院既有判决之效力。
2. a) 欧洲人权公约虽然在内国法的位阶低於基本法,然而基本法条文的诠释也必须亲善
国际法。公约内容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在宪法层次上的功能是,基本权以及法治国
原则的内涵和射程范围之诠释辅助工具(BverfGE 74, 358 [370])。
b) 所谓「亲善国际法」(völkerrechtsfreundlich)的诠释,并不要求死板地将基本法
的诠释完全同於欧洲人权公约(BverfGE 111, 307 [323 ff.])。
c) 「亲善国际法的诠释」,其界线来自於基本法。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考量,不得导致限
缩基本法上之基本权保护;欧洲人权公约本身也这样规定(公约第53条:公约的解释,不
得限缩或侵损会员国宪法已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之保障)。这种接纳公约的限制,在基本
权多方关系的案件中特别重要,因为多方关系中,其中一位基本权权利人「较多的」自由
,即等於其他权利人「较少的」自由。当按照被接受的法律诠释和宪法解释方法,「亲善
国际法的诠释」不再合理可持时,便是「亲善国际法的诠释」之终点。
3. a) 由於「保安监禁制度」对自由基本权(基本法第2条2项2句)的严重干预,只有对
处分的决定和执行的具体内容都使用严格的比例原则审查标准,通过後才可能得到正当性
。审查时也必须注意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1项(罪刑法定主义)的价值设定。
b) 保安监禁制度若要取得正当性,立法者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虑及其干预的严重性,并设
法办到,除了「外部自由」的剥夺之外,不会造成其他的不利益。执行必须是以重获自由
和治疗为目标,并且要让被监禁人和大众都明确认识此保安处分的性质与刑罚不同。自由
的剥夺必须与刑罚执行有明确的落差(「落差诫命(Abstandsgebot)」,见BverfGE
109, 133 [166]),其整体制度之设计必须让人明确看得出来,监禁的实务处理是以重获
自由为目标。
c) 宪法的「落差诫命」拘束国家的所有权力,且主要是针对立法者,立法者的任务是提
出一套合乎此诫命的保安监禁制度,制定成规范。此制度的核心意义是,使受监禁人能实
现其自由基本权;这个核心意义所要求的规范密度是,没有任何重要问题的决定可以留给
行政或司法权,而是立法者必须就所有重要问题都事先决定,行政权和司法权对这些问题
该如何处理。
d) 制度设计必须满足宪法上的一些最低要求,才算符合「落差诫命」(详见下文C. I.
2. a) ee))。
4. 旧法的保安监禁处分上限是十年,新法才改成无明确期限。事後对旧法时期的案件依
新法延长保安监禁处分期限超过十年,以及事後才追加宣告的保安监禁处分,由於严重侵
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以及严重干预自由基本权(基本法第2条2项2句),所以必须通过
严格的比例原则审查,并且只有为了保护最高位阶的法益,始得为之。此外,欧洲人权公
约第5条1项(人身自由干预的法律保留)及第7条1项(罪刑法定),都加强了信赖利益的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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