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rorss (ein Niemand)
看板NCCU_CriLaw
标题Re: [转录][转录] 谁说法律绝对不能溯及既往
时间Mon May 11 16:02:50 2009
原文恕删....
正在上班没什麽时间打得太详细,大家如果对这个问题有兴趣的话,
请你们先去看之前许老师和陈老师合编的「不疑不惑现身法与正义」论文选辑
第一篇,徐育安老师译的「无法律及无刑罚?...」
这篇就是在讲罪刑法定原则的四个小原则,当然也包括了对於禁止溯及既往的看法。
对於日报的这篇社论,我的看法跟山猪的想法是接近的,但不完全相同。
社会中对於「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的概念解释的很清楚,实际上本来就不是绝对。
但是对於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部分,社论认为可以「溯及既往」的推论过程,
尤其是在信赖的部分,其实具有非常大的逻辑上谬误,举的例子基本上也有问题。
尤其「财产来源不明罪」,在通过前基本上是不被认定为违法的。
何以因为增订了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财产来源不明需要以刑事处罚後,
又以需刑事处罚所以你没有信赖为由,而认定可以溯及既往,这个本身就是套套逻辑。
其他的部分有闲情逸致再说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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