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i (target)
看板NCCU_CL_VB
标题[情报]
时间Fri Feb 6 00:30:59 2004
01.活动名称:2004年中华民国全国业余排球联赛(北区第三季)
02.指导单位:中华民国排球协会
03.主办单位:中华民国全民排球运动推广协会
04.协办单位: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男子乙组排球队
05.活动宗旨:1.藉由体育活动,联络各地排球球友的感情。并促进排球运动的盛行,力求身心平衡发展,与培养运动家精神。
2.藉由赛事的进行,培育符合比赛需要的裁判人员。
06.活动用球:采用mikasa彩色皮球。
07.活动地点:北区第三季赛事於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分部体育馆之室内球场。
08.活动时间:第3季赛程,为2004年2月22日至2004年4月底。每隔周周末比赛一次,意即每两周有一次赛程。每时段比赛一至二场次。
注:采用赛制为循环赛,不举行领队会议,请各队注意比赛规则说明。
09.活动分组:分男子组与女子组,以七或八队为一单位,进行循环积分赛。以上季成绩为准,前八名为第一组,以此类推。本季第一组的後两名队伍,於下一季中至第二组,由第二组前两名队伍交替。
10.参赛资格:除现任国家代表队选手不得参赛外,不限资格,惟每一球员限报一队,不得重复。
又每队需提供随队裁判两名,由大会调度,否不予参赛。(随队裁判可为参赛选手)
11.活动规章:除采用2001-2004国际排球规则外,其余规则请详协会活动规章。
12.报名费用:3500元整(内含保证金1200元,於赛季结束後全数归还,或并入下季费用)。请於2/16日之前转帐至本会帐号。
联邦银行东台北分行(银行代号803) 帐号009501108529
Ps:赛季中的随队裁判缺席或严重迟到时,本会徵召的代理裁判费用将由各队保证金中支出。
13.报名方式与注意事项:报名表需符合附件格式,以email网路邮件报名,并附上贵队转帐帐号後四码,报名成功後会以手机简讯通知。
报名截止时间与名单更动的期限是到2/15(日),在2/17(二)我们会将所有赛程与队伍公告於网页上。
活动网页www.volleyball.com.tw
报名信箱
[email protected]
14.活动备案:本会保留所有更动赛程的权利,若欲不可抗拒之因素影响赛程进行,将视情况随时公告调整。
15.比赛注意事项:
a.服装:所有参赛队伍须穿着单一服饰,并有单一格式号码之运动服装,否则不得参与该场赛事。
b.各队五如不能依照赛程出赛获派出随队裁判,请於赛前3天通知大会,寄信或电话通知皆可,详细规定请详阅比赛规章
活动负责人:白光哲 0920004989
报名表格式(请全部填写)
球队部分(请标注出队长)
队名 平常活动时间与活动场地
队 员 名 单 1号 10号
2号 11号
3号 12号
4号 13号
5号 14号
6号 15号
7号 16号
8号 17号
9号 18号
连 络 方 式 (请附上可以联络到各队的通讯方式,含手机与电子信箱)
队史简介
缴费帐号後四码『 』 (可於期限内另外寄信告知)
全民排球运动推广协会
协会比赛规章
1. 地区分组
(1) 分北区、中区、南区及东区四大分区,因地理位置的便利性,每区可在细分数区。(目前试办北区)
(2) 每分区依队数多寡由主办单位分为数组,每组以8队为原则。但主办单位得视球队登录状况调整各组队数。
(3) 当该分区队伍超过16队时,该区即开始实行分级赛事。
2. 球队登录
(1) 每一球队应依报附件之格式提出申请,并自行选择球队拟参加比赛之分区。
(2) 每一球队仅可选择单一分区进行单一球队之登录,不得在不同分区进行登录。
(3) 每一球队可登录之队员人数至多18名,至少6名,每场赛事的检录选手数至多12名,至少6名。
(4) 各队队员名单确定後,在任一季的赛事进行中不得更换队员登录名单。
(5) 每队至少应包含队长一名及随队裁判两名。
(6) 在每球季与球季间,每队可以再每季比赛准备期间,进行至多五名球员的名单更改登录。
(7) 已登录的球队有申请「单球季停赛」并保留成绩,或「退出联赛」的权利。
(8) 协会有接受球队登录与否的权利。球队有依协会公告进行比赛的义务。
3. 球员部分
(1) 任一球员仅能登录於单一球队,不得於不同球队进行登录。
(2) 球员参与比赛时,需着单一服饰,并有单一格式号码之运动服装,否则不得参与该场赛事。
(3) 球员参与比赛时,应携带国民身分证、驾照或学生证备查,否则不得参与该场赛事。
(4) 未经登录之球员,不得参赛。
(5) 未分级之前协会於球员登录上不予限制,分级之後另予规定。
4. 随队裁判
(1) 各队需有两名随队裁判,由大会调度运用。若因故无法於分配之比赛场次中担任裁判员之职务,应於比赛前三天觅妥代理人,并向主办单位呈报。
(2) 各裁判员应於赛事举行当天,於需吹判赛事场次10分钟以前,向大会领取球员检录单、计分板、比赛用球与赛事比分记录单。
(3) 各场比赛的主审裁判员应於比赛後将比赛结果回报现场负责人。
(4) 主审裁判员应自行携带比赛用哨,并向大会索取球员检录单。
(5) 副审裁判员应自行携带比赛用哨,并向大会索取计分板、比赛用球与赛事比分记录单。
(6) 若因故临时无法派出随队裁判员,可暂时聘用大会专属裁判员代理该场赛事,需在赛前3天通知主办单位,并支付每场次500元。
(7) 若比赛当天裁判员无故不至,除需支付500元代理裁判费用,该队比赛积分得扣一分。
(8) 随队裁判有义务於开赛前验明比赛球员的资格。
5. 队长
(1) 各队队长应负责与该该区负责人依主办单位所订赛制协调比赛时间,并应於主办单位所订期限内完成该组之比赛。
6. 球队义务
(1) 各队应於每季赛事前缴交规定的金额,作为主办单位举办比赛所需资金。
(2) 各队应依赛程规定准时到场参加比赛,并指派随队裁判到场。各球队需於指定赛程时间10分钟以内,到场比赛。超过10分钟不至视为弃权。
(3) 各队球员均应遵守规则,服从裁判,否则裁判有停止其参与比赛之权利。
(4) 队长有协助裁判於开赛前验明球员资格的义务。
7. 赛制:
(1) 分纯男子六人制与纯女子两人制两组进行比赛,并采用国际最新排球规则。
(2) 胜负:每场比赛采三局两胜、落地得分25分制。如果24:24平手时,须进行到先领先对方2分为胜(如26:24、27:25),无得分上限之限制。
(3) 赛制:
A. 分组初赛:以八队为一组,由各组之球队进行单循环赛,胜一场得积分2分,负一场得绩分0分,弃权一场得绩分0分。各分组名次依绩分多寡而定;绩分相等时,以该组所有比赛胜局与负局之商数高者为胜;相等时,以该组所有比赛之正负分商数的多寡判定名次;如再相等,则由相关队伍抽签决定之。各组之前四名为胜部队,後四名为败部队。
B. 分区复赛:(目前暂不实施)
(a) 参赛资格:
i. 分组初赛各组之胜部队(各组之前四名)。
ii. 分组初赛各组之败部队(各组之後四名)依单败淘汰制取出之四队。
(b) 赛制:所有参赛队伍依双败淘汰制进行复赛。但主办单位得视参与复赛之队数多寡进行调整。
C. 总决赛:(目前暂不实施)
由各分区复赛之前八名队伍依双败淘汰制进行复赛。但主办单位得视参与总决赛之队数多寡与球场状况进行调整。
(4) 大会保留更动赛制的权利。
(5) 比赛时间与比赛场地:详大会公告。
8. 申诉
(1) 凡对选手资格问题疑虑或提出检举者,一律於赛前向主审裁判员提出申诉,开赛後即不予受理。
(2) 凡规则未明文规定及有同等意义解释者,以主审裁判员之判决为终决。
(3) 比赛进行中若不服裁判之判决意见者,得由其队长十分钟内书面向主审裁判员提出申诉,申诉书由队长签名後,向主办单位提出,但比赛仍需继续进行,不可停止,否则以弃权论。
(4) 申诉以主办单位之判决为终决。
9. 其他
(1) 主办单位只提供场地及比赛球,参加比赛球队一切费用自理。
(2) 本规章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公布或修正之。
(3) 其他未规定之竞赛规则,皆以中华民国排球协会最新审定之排球规则为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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