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zebear (懒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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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比赛] 大专杯竞赛规程(学生组部分)
时间Fri Nov 5 17:27:41 2010
一、宗 旨:配合全国大专体总桥艺委员会推广桥艺风气,提升国内大专院校学生桥艺
水准,希望透过桥艺活动促进各校间情感交流,培养团队间积极宽容之精神,并响应政府
所倡导之正当育乐活动,特举办本比赛。
二、指导单位:教育部
三、主办单位: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
四、承办委员会: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桥艺委员会
五、承办学校:国立台湾大学
六、协办单位:台北市体育会桥艺委员会
七、比赛日期:2010 年 12 月 4 日(星期六)至 12 月 5 日(星期日)共两天
八、比赛地点:国立台湾大学 第一学生活动中心 地下室
九、参加单位:凡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会员学校皆可参加
十、参加资格:限各校领有正式学籍且於比赛期间仍具该校学生身份之学生(不含进修推
广部)
十一、比赛方式:四人队制赛,每队 4 至 6 人,采团体报名,以同一学校组队,每校报
名上限为两队,不可跨校组队。
十二、报名方法:
(一)日期:2010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三)截止,采 e-mail 报名,若以邮寄方式则
以邮戳为凭。
(二)联络人:国立台湾大学桥艺社 陈映廷
e-mail:
[email protected]
地址:10617 台北市罗斯福路四段 1 号
电话:0953-694-199
(三)人数:每队可报领队、队长各一人(领队可兼队长),出赛队员 4 至 6 人(队长
亦可为出赛队员)。
(四)手续:按大会所寄发之报名表填写,加盖学校戳章(邮寄报名者),以 e-mail 或
挂号邮寄。凡报名後拟更改队员名单时,须於领队会议抽签前提出。
(五)竞赛代办费:每队缴交新台币壹仟参佰元整,另外每队须缴交保证金伍佰元整。如
有违规或中途弃权的队伍,主办单位得依秩序册上之规定没收保证金,其余则於赛後全额
退还各队。
(六)保险:由大会统一投保。为保障赛员权益,请务必详填报名表。个人资料仅用於投
保,大会将严加保密;如未填妥个人资料,恕大会无法为该赛员加保。
(七)住宿及交通:由各队自理,大会将提供优惠特约饭店之资讯。
十三、竞赛办法:
(一)四人制国际队制赛。采用中华民国 1997 年版桥规及中华民国桥艺协会所颁订之复
式合约桥艺竞赛辅助规则。
(二)视参赛队数安排初赛牌数。依大专体总桥艺委员会於 2009.11.23 会议之决议,初
赛参赛队伍在 16 队以下时,采大循环进行;超过 16 队则分两组【同一单位派出两队以
上者将尽可能安排在不同组】采分组循环进行,取各组前两名进行交叉决赛(采带分制)
,其余队伍进入副盃赛。
(三)副盃赛以 SWISS 方式进行(不带分)。
十四、领队会议:
(一)时间:2010 年 12 月 4 日 08:30 至 09:00。
(二)会议中,每队只限一人有发言权与表决权。如非领队本人或其委托之代理人,则不
得提出各相关问题之异议。
(三)如对参赛者资格有疑问时,可在会议中提出,交由承办学校处理。
(四)领队会议无权做出有违「竞赛规程」之决议,否则其决议视同无效。
十五、比赛抽签:
(一)2010 年 12 月 4 日(星期六)上午领队会议後举行(不另行通知)。
(二)未到者,由大会代抽,不得异议。
(三)队号抽签完成後即不得更换赛员。
十六、奖励:
(一)正盃:各组报名队数在十八队(含)以上时取优胜前六名;八至十七队时取四名;
五至七队取三名;三至四队取二名;二队取一名,优胜队伍由大会各颁赠奖盃乙座。
(二)副盃:取前四名,由大会各颁赠奖盃乙座。
十七、罚则:
(一)各队如有不符规定之赛员出场比赛时,一经查觉即停止该队继续比赛,所有赛完之
成绩不予计算,并函请该员所属单位议处。
(二)发生赛员身份不符之事实时,其法律责任由所属学校之审核单位负责。
(三)比赛期间如有选手互殴、侮辱裁判情事发生时,除按规定停止该选手出赛外,并报
请该员所属单位议处。
(四)有关赛员之资格申诉,由大会裁判与上诉委员会处理,必要时再转由承办单位函请
总会转呈教育部查询处理。
(五)凡经审查资格不符属实者,即停止该校参加大专体育总会所举办之该项比赛之权利
一年。
十八、竞赛规定事项:
(一)开幕典礼:2010 年 12 月 4 日(星期六)09:00。
(二)闭幕典礼:2010 年 12 月 5 日(星期日)17:00。
(三)各校请於 2010 年 12 月 4 日(星期六)08:30 以前将校旗两面交给现场工作人
员,以便布置会场(旗杆由承办学校准备)。
(四)参赛队员请於赛前自行填妥制度卡,且必须携带身分证与学生证,方可上场比赛。
(五)参赛队员请穿着正常服装,且出赛时不得仅着汗衫、背心或拖鞋;本比赛全程禁止
吸菸、饮酒,并且禁食槟榔。违反本条规定者将会被取消该场出赛权。
(六)未经报名之人员不得出场比赛。
(七)参赛队员应提前 10 分钟到场,并准时出场参加比赛(以大会时间为准。迟到者由
裁判依桥规扣分或判定弃权)。
(八)参赛队员均应遵守规则,服从裁判。如不服裁判判决,须依循本规程第十九点向大
会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九、申诉:
(一)凡规则有明文规定或有同等意义之解释者,以裁判之判决为最终判决,不得提出异
议。
(二)申诉须以书面由领队或教练签名盖章後,向大会提出,并缴交保证金新台币参仟元
整;申诉成立时退还全额保证金,否则予以没收。
(三)赛员资格之申诉,应於该场对战开始前提出,否则不予接受。
(四)比赛进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决时,得由其领队或教练以书面向大会提出申诉;但比
赛仍须继续进行,否则以弃权论。
(五)所有相关技术性判定问题之申诉,一律不予受理。
(六)申诉以大会上诉委员会之判决为最终判决。
二十、附注:
(一)各队除承办单位提供之限量餐饮点心外,其余费用自理。
(二)本竞赛规程经大专体育总会审核报教育部同意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三)交通查询网址:
http://www.ntu.edu.tw/about/map.htm (请点选标题为「校总
区」之各项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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