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n8305 (阿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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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政治大学国际标准舞社组织章程(100.06.07)
时间Thu Jun 30 12:14:48 2011
国立政治大学国际标准舞社组织章程 100.06.07 期末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订名为国立政治大学国际标准舞社。
第二条 本社宗旨为推广国际标准舞风气,提供校内师生以及校外人士接触、学习标准
舞的机会和场所,并建立自信及联络社员间的感情。
第三条 本社社址设於国立政治大学。
第二章 社员
第四条 凡国立政治大学之在校员生均得为本社社员。
第五条 校外人士经干事会五分之四同意,得为本社社员。
第六条 凡得为社员者,可缴纳当学期社费以成为社员。
第七条 社员资格经干事会全体同意,得被取消。
第八条 社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否则无法享有社员权利:
i. 缴纳当学期社费。
ii. 遵守本社章程、附法。
iii. 遵守社员大会之决议。
第九条 凡尽义务之社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i. 出席社员大会并行使社员大会之职权。
ii. 选举、罢免提案及表决之权利。
iii. 参与本社各项活动。
第十条 凡社员均有放弃社员资格之权利。
第十一条 凡已缴社费之社员放弃或丧失社员资格者,可依下列规则申请退费:
i. 於学期三分之一基准日(含)前申请退费,退当学期缴纳社费之三分之二金
额。
ii. 於学期三分之一基准日至学期三分之二基准日申请退费,退当学期缴纳社费
之三分之一金额。
iii. 於学期三分之二基准日後不受理退费。
iv. 学期基准日以国立政治大学之行事历为准。
第三章 社员大会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为本社最高决策机构,由本社社员组成。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於每学期期初与期末各招开一次,由社长负责召集之;社长得视情
况或由中级班以上社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促请社长召集临时社员大会。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开会之法定人数订为四分之三以上现任干事会成员,若未达法定人
数应於一星期内再度召集之,或改开谈话会。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职权如下:
i. 选举社长、副社长、教学。
ii. 罢免干事,包含社长、副社长、教学等。
iii. 议决预算案、章程修正案及其它议案。
第四章 干事会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下设干事会,置社长一名,副社长及各股干事若干名(由社长视情
况而定)。
第十七条 干事会为本社最高行政机关,本社未开会期间总理本社社务,并执行社员大
会决议。
第十八条 凡尽义务之社员均有权被选为干事。
第十九条 社长於期末社员大会选举之,候选人为一人时,其得票数须超过出席社员人
数五分之二。候选人两人以上时,经出席社员三分之二参加表决,取最高票
者当选,其票数相等时重新办理选举,若再相同则抽签决定。
第二十条 社长任期为一学期,得连选连任一次。社长如有失职,得由社员十五人以上
连署,於社员大会一周前提出并公布罢免案,经出席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通过後,即应改选社长。
第二十一条 社长若主动辞职或因其他特殊情事致无法继续任职,则由副社长代理其职
务至任期结束。
第二十二条 副社长与教学之选罢办法及任期同社长。
第二十三条 除教学与副社长之外,其他干事由社长任免之。
第二十四条 干事会各股各设股长一人,负责推动本社活动,并於社员大会时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社章程、附法,但其解释与社员大会决议抵触者无
效。
第二十六条 监察委员会有审查及删减干事会编列之预算、审查决算案之权,但删减干
事会预算须於社员大会解释之。删减预算之解释若不通过,则於一周内再
招开一次监委会审查预算,招开次数以两次为限。
第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预算之执行,且应於社员大会时提出预算、决算案之
审查报告。
第六章 附则
i. 干事会、监察委员会之组织以附法定之。
ii. 本社得聘请知名舞者为指导老师,且得聘请前任干事会成员以为顾问。
iii. 章程之修订,须由社员十人以上连署,於社员大会提出修正案;且须有履
行当学期义务之社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决议,方得
修改之。
iv. 本章程经社员大会通过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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