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sswater (复眼底下的苍蝇)
看板NCCU_Arab
标题系学会组织章程
时间Thu Jun 24 23:37:36 2004
国立政治大学阿拉伯语文学会组织章程
中华民国六十七年十月九号订定
中华民国六十七年十一月六日第一次修订
中华民国六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订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十月三日第三次修订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国立政治大学阿拉伯语文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秉承亲爱精诚之校训以推展学校优良风气及学术研究、联络同学感情、砥砺
学行、促进互助合作为目的。
第三条:本会会址设於国立政治大学阿拉伯语文学系。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本校阿拉伯语文学系同学均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得享本会一切权利。
第六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规章,决议案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七条:本会会员在转系、退学情形发生时,自动丧失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本会会费由大一新生一次缴纳四年之全额会费,必要时得经由干事会通过向全体
会员徵收临时会费。
第一款:每学年系费收取额度,由前一学年第二学期干事会提案,於期末大会中经出席会
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可决,其决议效力维持一年。
第二款:转入本系之学生应缴会费全额之三分之二。清寒学生凭清寒证明得减免应缴金额
之二分之一。
第三款:会费退还标准如下:本会会员於就读阿拉伯语文学系第一学年内因故丧失本系学
籍者,退还实缴金额三分之二;於第二学年内退还实缴金额三分之一;於第三学
年内退还实缴金额六分之一;於第四学年内退还实缴金额十二分之一。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学期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学期开期初大会与期末大
会共两次,由干事会召集之,大会法定人数为应到人数之三分之一。
第十条: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有修改会章及行使选举、罢免等权。其休会期间干事
会代行其权。
第十一条:本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干事会召集会员临时大会。
(一)本会干事会三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本会会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请求。
第十二条:大会对干事会之不当作为有罢免复决之权。罢免复决案之成立须经本会会员三
分之一签署,召集临时大会开会时,必须有本会会员四分之三出席及会员三分之
二赞同。
第四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一节 系代表
第十三条:系代表由大会选举产生,对外代表本系全体同学,对内负责召开并主持大会。
第二节 干事会
第十四条:本会设干事会。干事会设正副总干事、学艺、活动、体育、总务、档案、联络
、美宣、摄影及各股股长一人,以协助办理各年级事务,但必要时得由总干事视
实际需要另增设各股以因应之。
第十五条:总干事经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余各股负责同学由总干事於大会提名,经大
会通过而任命之。总干事之选举由系代表主持。
第十六条:总干事、副总干事及各股之职权如下:
(一)总干事对内主持事物,对外代表本会。
(二)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处理会务,总干事因不能视事得由副总干事代理之。
(三)总务股掌理本会采购保管及日常庶务等事宜。
(四)学艺股掌理本会有关学术研究演讲及出版刊物等事宜。
(五)活动股掌理举办活动及康乐等事宜。
(六)体育股整理本会体育活动和各项运动比赛等事宜。
(七)联络股掌理干事会决议事项与会员间之联络事宜。
(八)档案股掌理收集和保管学会各项活动的资料。
(九)美宣股掌理系上各项活动之文宣品制作与宣传等事宜。
(十)摄影股掌理学会各项活动之摄影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总干事每月召开一次,以总干事为主席,各股干事均应出席报告股务。
第十八条:干事会有出席会员大会接受质询及报告会务之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修改或增补事项,经大会决议後增减之。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大会决议後实施之。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组织章程呈请学校核准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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