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ch7 (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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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政大会计系学会章程 971修订版
时间Mon Sep 7 20:00:29 2009
红字部分为章程已修订但通讯录未更新部份
黄字部分为971学期修委会修订并经期末大会表决通过部份(第29、31条)
(该部分为98学年度起系费缴交与预算审查额度之变更,敬请各监委及系总务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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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会计系学会章程 (2009.1.15)
第一章 总纲
第 1 条:本会定名为国立政治大学会计学会。
第 2 条:本会会址设於国立政治大学。
第 3 条:本会以加强会员团结,敦睦会员友谊,以增进会计学术之研究为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 4 条:凡属於本校会计学系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 5 条:本会会员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及参加本会所举办各项活动之权利。
第 6 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规章及执行决议之义务。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 7 条:本会下设系代表、监委会、干事会、系图及编委会,其运作各自独立,分工合作
。
第 7-1条:本会会员大会职责为:
(一) 质询审核系代表、监委会、干事会、系图及编委会工作。
(二) 订定及修正本会章程。
第 8 条:会员大会於每学期期初与期末各召开一次,由系代表召集大会,以应到人数三分
之一为法定人数。
第 9 条:遇本会会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请求召集时,由系代表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 10 条:本会提案已出席会员过半数同意行之。罢免、创制、复决等案之提出,需经出
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节 系代表
第 11 条:本会置系代表一人,对外代表会计学会,并表为系大会之当然主席。
第 12 条:系代表由会员选举之,任期一学期,得连选连任一次,其选举办法如下:
(一) 每学期期中考後,由现任系代表择期举行提名登记。
(二) 登记结束後两周内进行选举,可不召开大会,於一定时间内於定点投票,有关选举
事宜由系代表协同监委组成监察小组负责之。
(三) 投票人数须达全体会员人数三分之一以上,该次选举方属有效。
(四) 如以上选举无效,应於期末大会进行选举,经出席人数过半数同意之。
第12-1条:系代表若因故出缺,由总干事代理至任期结束。
第三节 干事会
第 13 条:干事会为本会之最高执行机构,综理一切事务。
第 14 条:干事会设总干事一人於每学期末比照系代表选举办法产生,任期一学期,得连
选连任一次。
第 15 条:总干事负责对内综理会务,对外代表干事会。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襄理会务,
总干事因故不能处理会务时,由副总干事代理之。
第 16 条:干事会设下列各股,由总干事遴聘股长综理股务。
(一) 公共关系股:负责对内对外各项宣传事项。
(二) 总务股:负责财务事项。
(三) 体育股:负责体育事项及管理体育性系队。
(四) 活动股:负责有关康乐活动事项。
(五) 文宣股:负责学艺事项及管理文艺性系队。
(六) 摄影股:负责资料建档事项。
总干事并得视实际需要增减之。
第 17 条:干事会於期初向大会提出工作计画及预算,期末向大会提出决算并报告执行情
形。
第四节 图书馆
第 18 条:本会为引导同学走向开放之读书态度,促进会员之研讨风气而成立会计系图书
馆。
第 19 条:本图书馆设馆长一人,於每学期末比照系代表选举办法产生,任期一学期,得
连选连任一次。
第 20 条:副馆长及图委由馆长遴聘,另由各班选举图委一名,协助馆长襄理馆务。馆长
因故不能处理馆务时,由副馆长代理之。
第 21 条:馆长於期初向大会提出工作计画及预算,期末向大会提出决算并报告执行情形
。
第 22 条:本图书馆之图书借阅及管理规则,由馆长於期初监委会提出,并经监委会通过
後公布实施。
第五节 编委会
第 23 条:编辑委员会为提升会计系学术及文艺风气暨发行系内刊物而成立。
第 24 条:编辑委员会设总编辑一人,於每学期期末由会员选举之,任期为一学年,其参
选资格以曾实际参与编辑工作一学期以上者为限。副总编辑及编委由总编辑遴
聘之。
第六节 监委会
第 27 条:监委会为本会之监察机关,监察本会一切活动。
第 28 条:监委会由各班选举产生代表、前两任总干事、前任系图馆长及前任总编辑共同
组成。
第 29 条:(一)第一次监委会於
开学日始一个月内由系代召开,并由监委互选产生主席
一人,负责召开监委会。
(二)监委会之召开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
第 30 条:监委之任期为一学期。
第 31 条:监委会之职权如下:
(一) 平时质询、监督干事会、系图及编委会之工作,并传达会员之意见。
(二) 审查(注1)干事会、系图及编委会之
预算、决算表及帐目。
(三) 学期终了时,列席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四) 监委会会议得邀请干事会、系图及编委会列席报告。
(五) 监督干事会、系图及编委会资产的移交。
(六) 於下一学期之期初大会中报告期末有关事项。
(七) 於第一学期第一次监委会审查截至召开时点止之系费,并以其为基准,二分之一额
度为该学期预算上限,余二分之一至第二学期始得动用。召开时点後收取之系费,
列入第二学期预算。
第 32 条:监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两次,由主席召集之。
第四章 会费
第 33 条:(95学年度前(含)入学者适用之)
本会会费由会员每学期缴纳一次,其金额以上学期为准;干事会、系图及编委会得视工作
需要调整之,并经期初会员大会追认通过。前项调整部分未经大会通过时,应由干事会负
责退费。
第33-1条:(96学年度入学新生开始适用)
本会会费由一、二年级年级会员每学年度缴纳一次;干事会、系图及编委会得视工作需要
调整之,并经期初会员大会追认通过。前项调整部分未经大会通过时,应由干事会负责退
费。
第五章 附则
第 34 条:
(一) 本章程如未尽事宜,得由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订之。
(二) 前项同意修订章程後,由现任系代表及各班各选一名代表组成修章委员会,於大会
提出工作报告,并於修章後宣告解散。
第 35 条:本章程若有修改,需经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同意後,即期实施。
[附注]
92学年度第一学期修章委员会提案、期末大会通过:
凡学会各组织、部门,各种比赛奖金及举办活动之收入,须经期末大会同意後,始得动用
,且金额之上限为「奖金活动收入部分」。
95学年度第二学期修章委员会提案、期末大会通过:
系队出赛名单中,会员未全部缴纳系费者,不得申请补助。
专案竞赛之参赛名单中,会员未全部缴纳系费者,不得申请补助。
注1:审查---在此广义解释为包含「有权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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