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qvoyage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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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Re: 消失的会费--不愿面对的真相?
时间Wed Feb 4 16:51:04 2009
作者 qqvoyage (qq) 看板 NCCUSA
标题 Re: 消失的会费--不愿面对的真相?
时间 2009/02/04 Wed 16:13:11
学生会金钱遗失将近五个月,直到今天我们才终於发现三个荒谬的问题徵点!!
一、学生会长罗羿神不知鬼不觉挪用公款六千元,不但未依请款的法规程序由总务或
会计同意後支用,直至失窃前,罗羿也承认完全没有主动向总务会计承认六千元
的去向。又,该笔六千元会款是社团缴交费用,并不是所谓演讲费用,演讲费用
依法也不是会长负责交付,而是活动部门向总务会计依法请领,活动部门干部事
先也没有要求会长必须代为支付,事後也未被会长告知费用已经"提领"准备支付
,演讲人事後若退回费用,该笔款项应依法存入邮局或由总务会计保管,演讲费
用的提领、给付、退还处理皆无关会长职权,会长若主动协助干部是人之常情,
可是从头到尾,会长完全没有告知任何人,挪用公款六千元是铁证如山的事实,
会长声称金钱最後失窃必须负连带的举证能力,举证责任在於挪用公款的会长,
同时,会长却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只是口述
声称六千元流向最後是失窃,会长这段供词可能涉嫌窃盗或侵占罪,是公诉罪。
(附注一、二、三、四)
二、学生会长罗羿供称於9/25放入六千元至柜子、10/17再次确认六千元仍然在柜子,
如果会长所言属实,六千元从9/25开始都如同罗羿供称是锁在学生会办公室的柜
子,为何总务会计在23天内使用柜子的时候,皆未曾看见过柜子里有六千元?罗
会长在"案发"以前有相当长的时间中,有相当多机会告知干部六千元的下落何在
,为何会长最後"选择"在10/24被动告知干部六千元始末?而该笔六千元会款既然
原先是社团缴交费用,而总务会计为何没有在会长拿取的第一时间内发现该笔六
千元已经不复在?该笔费用难道不需要存入邮局吗?学生会长也没有交代该笔社
团缴交费用原先存放在哪里?会长用什麽方式取得可以完全不惊动原先保管该笔
款项的干部?怎麽证明不是监守自盗?
三、最启人疑窦的是,干事会人士先前曾因无钥锁为了打开柜子,强行将柜子锁破坏,
会长罗羿明明知道柜子锁已被破坏,任何人不论有没有柜子钥锁都可以轻易打开,
会长罗羿不但未曾告知总务会计等人,没有防止总务会计继续将现金放入柜子,
竟还声称六千元是"被自己放在柜子里锁起来",明知柜子可以被轻易打开,却还将
六千元公款放入柜子长达二十多天,而不将六千元"还给"总务会计存入安全的邮局
,试问会长大人,你是作何居心? 难道你对於学生缴交给学生会的金钱是如此轻
忽、不在意金钱被窃的态度吗?还是你对於所谓"被窃"的戏码心里有数?
注一:
侵占罪与窃盗罪之分别在於是否对於物有管领力,窃取是乘人不知,将他人支配下之物
,移归自己实力支配之下,至支配时间长短无关。侵占则是以不法之所有意思,而将自
己持有中之他人之物或已有管领力之物,转变为自己持有。
本案当事人罗羿会长一开始并无会款六千元的管领力,依预决算法规定管领力为总务会
计所有,会长乘人不知,将总务会计支配下之财产移归自己实力支配之下,这部分由会
长罗羿与总务部长罗伟慈的自我陈述中已经获得证实,会计单位应依法就此部分报警,
至於侵占部分,会长已用不法之所有意思,而将自己持有中之他人之物或已有管领力之
物,转变为自己持有。会长自始自终无法提出证据或证人证明金钱有放入柜子。
注二:刑法第320条普通窃盗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
处断。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注三:刑法第335条普通侵占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注四:刑法第336条公务公益、业务侵占罪
对於公务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对於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这几天还会继续追问相关问题,会长最好说清楚讲明白,
时间差不多的时候,我们就警局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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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ipei11827:直接叫他警局上说清楚吧=ˇ= 02/04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