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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Re: 消失的会费--不愿面对的真相?
时间Wed Feb 4 16:49:41 2009
作者 jack5210 (打造幸福的蓝图) 看板 NCCUSA
标题 Re: 消失的会费--不愿面对的真相?
时间 2009/02/04 Wed 00:39:42
看到罗会长的回文,我只能说某些人真是爱用小人之心
简单整理一下回文(罗会长您说得太复杂了)
1.总务部长确认柜子中有一千九百元整(1017)
2.罗会长挪用了六千元是要准备贵宾演讲费用(0925)
3.罗会长说他要出国前已经把六千元放进去了,确认於柜中有六千元(1017)
等....会再说
4.罗会长罗用了六千元是避免跳票,陈校代你懂吗?人家要赶三点半你还这样质问人家
5.赶三点半的事情本来就是紧急事件阿,未告知他人也属正常。
6.大家要相信会费弄丢了,全体学生会的成员一定都很心急,决心要把窃贼绳之以法
所以我们要来看看干事会得处置
干事会处置过程:
1024前往警卫队观看是否有可疑人士出没,在相关时间当中并无其他可疑人士
(ps 谁是狮子、鸭子、有没有兔子阿,澄清文也不好好写本名.)
并且在校方的规劝之下,决定不报案(请见NCCUSP版679篇 代理总务部长说有报案唷)
乖乖,怎麽又变成没有报案了呢?决定要让罗会长感化窃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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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神罗神罗神罗神罗神罗神罗神罗神罗神罗神罗神罗神罗神罗神罗神罗神罗神罗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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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让我们回顾一下
10/17 一千九出现在柜中(总务部长已确认)
10/17 六千元出现在柜中(罗羿会长已确认,未告知他人)
10/18 一千九再确认柜中(总务部长已确认,未发现六千)
10/23 全部消失於上锁柜(总务部长已发现)
10/24 看可疑监视器画面(鸭狮兔共同观看,未有可疑人)
最後总结干事会缺失:
第一。会费可在未告知会费管理者之情况下,从事任何因公或因私均属违反一般程序。
(上课中,可以传简讯报备阿,情侣之间都会报备了,更何况是感情甚好的NCCUSA9th)
第二。柜中金额有时一千九有时七千九,管理者均为不知情之状况下,会长有违告知义务
(怎麽,这是地位的不对等吗?朕不告诉你的,你不能知道?)
第三。於罗羿先生澄清文中,发现了这句话:
”10/17~10/27期间,金钱是被窃、被侵占或弄丢均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
总务部长的陈述若为真仅能证明会长与1900元款项之遗失没有关系。”
我左看右看上看下看前看後看,钱有没有少,有阿。
那就是不见了,那怎样不见了?
有没有人告诉学生会说:喔~那笔钱我干麽干麽了(丢出收据,金额符合)没有阿
既然没有,罗会长又告诉我们说:钱不见了。
我怎麽想无论是被窃、被侵占、或弄丢都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
那请告诉我现在是怎样的情形?钱自己飞走了?还是七千九元会自己发表辞职声明?
”政大第九届学生会社团联展电费暨保证金及代垫费辞职书”在哪?我怎麽没看到。
第四。代理总务部长於版面公开回应已报案,现在又说没有报案,试问要一般人怎麽相信
政大学生会的危机处理能力呢?学生会长不用负责吗?来 例红 你供看卖。
第五。我也看不懂干事会把钱弄丢了,结论是内贼所为,既然为内贼,直接报案有何不可
总而言之
一个结论:不管钱怎麽不见了,少了就是少了,决算的时候没有收据,一律不能通过决算
然而金额缺口你不用解释说法条上面没有规定到遭外力遗失的相关规定。
你自己也知道钱不见了,就要负责,拿出消费券来填补也ok阿。
或者罗先生为了自清(无论是总务部长还是陈校代所言似乎都直指一件事),你可以自己
去警局报案,并且愿意接受测谎,以渡天下攸攸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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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失窃案也可以拖那麽久,NCCUSA9th 你们正在写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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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 02/04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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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报案方面 目前正在还原发生经过 02/04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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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当中 对於报案的说法仍有不同 02/04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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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整理後再作说明 02/04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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