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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我很下流 揪咪^.<
发信站猫空行馆 (Sun May 20 01:53:5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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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pcity (ppcity)》之铭言:
> 你说的法条是对的
> 但不过我想她在回应里面也说过
> 所收到的是加入案件调查小组
> 调查案件结束後
> 校长所赠与的谢礼
> 并非当了性平会的学生代表
> 就有东西可以领
> 这些 你不会不知道吧?
> 所以说
> 这根本就是两件事
> 性平会学生代表规性平会学生代表
> 案件调查小组规案件调查小组
> 案件调查小组本非只有性平会学生代表可以参与
> 所以
> 这部分的赠礼
> 程同学并不是以性平会学生代表的身分收受的
> 这样你可以理解吗??
> 小弟弟已经做过功课罗
> 那诸位大哥哥们呢?
在调查小组的法源依据,即「国立政治大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办法」第十条
「...调查小组成员应具性别平等意识,女性人数比例,应占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具
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调查专业素养之专家学者之人数比例,应占成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必要时,部分小组成员得外聘。」
这段文中虽指出小组成员得外聘,且未明确说明学生代表的派任,
所以你的确可以解释成该调查委员会并非只有学生代表可以参与。
但问题是,一个尊重学生自治的委员会,当委员会下设的任何小组需要学生参与时
理当直接在委员会内部找,怎麽可能会忽略委员会内部现成的学生代表
而在会外找一个不具有民意基础的「非学生代表」呢?
这不仅是严重的漠视学生自治,也抹灭了校园民主的基本精神
校方如果如此作为的话,会受到非常多的批判与指责的。
所以,你不能在这里的论述中,切断中间的逻辑,而应该是:
因为选上校务会议代表,所以在法规上为当然议员
-->因为是议员,所以有机会争取议会支持,以议会名义,推派至性别平等委员会
-->因为是性别平等委员会委员,所以才可以参加调查小组。
上述三段是不能做切割的,但你却把第二与第三做了断裂。
> 这边我必须说
> 她也解释过了
> 就上上述所提及
> 她得到这样的赠礼并非因为学生代表
> 而是校长为了筹谢调查委员的所给予的
> 请问这样还有正当性的问题???
如果说,今天她是以个人名义参加会议,那当然没有正当性问题。
而所谓的个人名义,是指,她今天之所以能参加这个会议,与学生代表的身分毫无关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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