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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公告】学生会评字第三号解释
发信站猫空行馆 (Thu May 17 05:17:1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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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请人:
政治系 蔡士棱
二、声请事由:
以下为声请书原文内容。
针对副会长候选人陈翼均在登记参选之时仍然具备选委资格,依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
选举罢免法第十条「候选人不得兼为选务人员及选委」,显然已违反选罢法。虽陈同学在
参选之时表示,已向召委请辞选举委员职务,但在登记参选当天,陈同学仍在现场负责选
务工作,可见当时仍未请辞选委;又辞职程序尚待学生议会通过方可生效,由此可知在登
记参选之时,陈同学仍然具有选委身分。这已明确违反行政中立与利益回避两大原则,将
对此次选举的公平性将形成莫大伤害。
针对此一问题先前有请教过隋杜卿老师,老师表示此请辞程序有明显瑕疵,建议根据
「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三十九条」向评议委员会提请仲裁,依法须在二日内
作出裁决,因此我据此事由向评委会声请仲裁,希望选举能兼顾行政中立与利益回避两
大原则。
三、解释主文:
本评议委员会,依据声请之内容,经讨论做出以下决议。
一、针对该组(三号)副会长候选人部分,其选举委员会委员资格由於其请辞程序上
有重大明显之瑕疵,「国立政治大学学生议会辞职办法」第四条「经由所属委员会三分之
二成员同意,提交大会备查。」,而其本身於请辞乃至参选过程中亦有过失,难谓尽为选
举主办机构之行政责任,故依「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条「候选人不得兼
为选务人员及选委」以及同法第五条「选委应秉持中立公正立场,不得兼为选务人员。若
有候选人或候选人助选员及被罢免人身份应自行回避辞去选委职位。」认为其丧失副会长
候选人资格。
二、而援引上级法规「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二十八条有关总统或副总统候选人
丧失资格时法律效果之法理,且依我「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本会会长,副会长应采搭档竞选,以全校大学部为单一选区,连选得连任一次。」正副
会长候选人无论在法理上或实际上共享有同一民意基础且须共同担当实质上之政治责任,
本会决议撤销该组候选人本届学生会正副会长选举候选人资格。
三、而考量到本次声请事由,会实质影响本次选举进行之公正性以及准确性,於兼顾
选举之公正准确以及其他各该候选人(包含校代以及议员部分)被选举之权利,本会决议
本届学生会正副会长、校务会议代表以及学生议员选举延期举行,而由选举委员会另行决
定日期,并不再开放登记参选。惟本会希冀选举委员会另行决定日期,能考量各该符合资
格之候选人因应本号解释文所需重新宣传之时日,并鉴於兹事体大而能尽速做出决定。
学生会 评议委员会
外交四 林筱儒 公行四 程世伟
俄文四 谢佩女意 政治四 陈乃绫
法学四 余宗鸣 财政三 陈怡蒨
金融四 郭育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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