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ton (将就将就~~~)
看板NccuLawClub
标题一些感想
时间Tue Sep 10 00:41:53 2002
发觉这个版的使用率很低
不仅诸多学会公告事项未见其着
就连版主都还是上届学会的学弟妹
应该已经交接了吧
任何学会公告事项若要达到送达的效果
必先透过一个经过大家约定(指学会和系胞间约定)的固定管道
系胞藉此管道可以轻易取得公告资讯,并且相信公告为真正
公告事项发布在各班班版
或许达到了轻易取得的要求
不过使人相信该讯息为真正此点要求
在某些情形或许是有欠缺的
当初设置本版
就是基於上述兼顾二者的考量
利用BBS(电子布告栏)公告的方式并非最为正统
不过考量学会资源与大学生几乎都有使用BBS等特性
虽然不佳,但可勉强接受
於是本版终告成立
至少有了一个较为正式的公告资讯以及意见交流的管道
如今有着名存实亡的感觉
或许是我们传承工作不好
未能让学会的学弟妹们知晓一个正式的公告管道重要性
以及因缺乏此一管道可能发生的後果
此外
这样的感触使我觉得应该将如下的学会心得
赶快告诉各位:
之前经验告诉我们
学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之所以会发生争议
通常在於欠约行政透明化的要求
系胞对於重大决议的作成
除了经由预算审议的粗略参与
几乎没有其他积极参与的机会,任由学会内部作成
於是事後引起争议也令人不意外
因此涉及重大争议事项
章程虽无相关规定
但基於「行政民主」「行政透明」等原则
学会作成决定之前
应该举行类似「听证」的程序
程序中立场不同的系胞甚至学会本身提出不同意见
因此可使己方了解各方的立场与困难
经由最终的妥协与让步
如此学会作成的决议势必有消弭争议的功能
即使仍有争议,未於程序中表达意见者
就有可非难的理由
当然上述的程序一定要建构在一个前提
就是有一通畅且正式的公告管道进行相关公告
包括举行该类似「听证程序」前
应将欲於程序中讨论的事项公告
程序中作成的决议以及有人提出的相关异议亦应公告之
甚至其他实施方法的公告等等
或许有人觉得过於麻烦以及造成行政效率的欠缺
事实上举行此类的程序,限「重大争议」事项而已
并且有助於学会干部们不陷於一种无奈情形,即
「做这样决定对不起谁,但不做这样决定又对不起谁..」
而且事後若有系胞的抱怨
学会可以「事前已给予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为由
表示学会的行为系程序正当且合法
除非有其他不当违法情形
否则不受其拘束
写了拉哩拉渣的一堆东西
相信又是自己一个人在发发牢骚
应该不会有什麽人看吧
好比之前写过有关核销和公文等东西
最後也是没有人看
不过,一直到大四还会无聊看看学会版以前的文章
想想自己曾经干过什麽好事,生过什麽气
这或许是提醒你们重视学会版的最好理由吧
总之,请学弟妹重视学会版的经营
--
「我只是比较喜欢真理」
........劳工法大师黄程贯教授如是说
--
┌┌┌┌ Origin: 小鱼的紫色花园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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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些感想
时间: Tue Sep 10 00:41:53 2002
发觉这个版的使用率很低
不仅诸多学会公告事项未见其着
就连版主都还是上届学会的学弟妹
应该已经交接了吧
任何学会公告事项若要达到送达的效果
必先透过一个经过大家约定(指学会和系胞间约定)的固定管道
系胞藉此管道可以轻易取得公告资讯,并且相信公告为真正
公告事项发布在各班班版
或许达到了轻易取得的要求
不过使人相信该讯息为真正此点要求
在某些情形或许是有欠缺的
当初设置本版
就是基於上述兼顾二者的考量
利用BBS(电子布告栏)公告的方式并非最为正统
不过考量学会资源与大学生几乎都有使用BBS等特性
虽然不佳,但可勉强接受
於是本版终告成立
至少有了一个较为正式的公告资讯以及意见交流的管道
如今有着名存实亡的感觉
或许是我们传承工作不好
未能让学会的学弟妹们知晓一个正式的公告管道重要性
以及因缺乏此一管道可能发生的後果
此外
这样的感触使我觉得应该将如下的学会心得
赶快告诉各位:
之前经验告诉我们
学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之所以会发生争议
通常在於欠约行政透明化的要求
系胞对於重大决议的作成
除了经由预算审议的粗略参与
几乎没有其他积极参与的机会,任由学会内部作成
於是事後引起争议也令人不意外
因此涉及重大争议事项
章程虽无相关规定
但基於「行政民主」「行政透明」等原则
学会作成决定之前
应该举行类似「听证」的程序
程序中立场不同的系胞甚至学会本身提出不同意见
因此可使己方了解各方的立场与困难
经由最终的妥协与让步
如此学会作成的决议势必有消弭争议的功能
即使仍有争议,未於程序中表达意见者
就有可非难的理由
当然上述的程序一定要建构在一个前提
就是有一通畅且正式的公告管道进行相关公告
包括举行该类似「听证程序」前
应将欲於程序中讨论的事项公告
程序中作成的决议以及有人提出的相关异议亦应公告之
甚至其他实施方法的公告等等
或许有人觉得过於麻烦以及造成行政效率的欠缺
事实上举行此类的程序,限「重大争议」事项而已
并且有助於学会干部们不陷於一种无奈情形,即
「做这样决定对不起谁,但不做这样决定又对不起谁..」
而且事後若有系胞的抱怨
学会可以「事前已给予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为由
表示学会的行为系程序正当且合法
除非有其他不当违法情形
否则不受其拘束
写了拉哩拉渣的一堆东西
相信又是自己一个人在发发牢骚
应该不会有什麽人看吧
好比之前写过有关核销和公文等东西
最後也是没有人看
不过,一直到大四还会无聊看看学会版以前的文章
想想自己曾经干过什麽好事,生过什麽气
这或许是提醒你们重视学会版的最好理由吧
总之,请学弟妹重视学会版的经营
--
「我只是比较喜欢真理」
........劳工法大师黄程贯教授如是说
--
┌┌┌┌ Origin: 小鱼的紫色花园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