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lly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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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限制发展地区土地利用之补偿课题
时间Wed Jun 12 20:08:43 2002
为避免环境问题日渐增加,「国土综合开发计画」中将国土之经营管理区
分为「限制发展地区」与「可发展地区」,冀望藉由「限制发展地区」之划设,将
重要资源用地以及极易因开发而产生灾害损失的地区,适当地保护起来。
限制发展地区管制行为应否补偿之判断流程与原则
在考量限制发展地区之管制行为是否应予补偿时,应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1. 限制发生的时间点
应以限制发生的时间为基准,考量管制前後土地使用型态与强度规定的变化,做为
补偿与否判断的依据。管制时间点前之土地所有权人在原本的管制的规定下有其合
理回收的预期,且其购买之土地价格很可能亦是因土地之发展潜力而定。当新的管制
规定剥削夺其原先预期收益的一部分或全部时,则应进一步考量是否予以补偿。
2. 管制目的
一般而言,法令管制之目的不外乎是为了人民安全、健康及福利着想。然而,为不
同目的所生之管制,应有不同程度警察权的行使上限。为人民安全与健康所立之
法,是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警察权行使上限应高於为人民福利所立之法,在研
判顺位上也较优先。例如:对潜在地质危害程度高的山坡地限制开发,是保障人
民居住安全,法令的规范是限制土地利用程度於合理状态,使不致超限利用,若管
制行为未剥夺居民基本生计权,则不须补偿。但限制特殊景观地区之开发型态与
强度,提供游憩机会以增进生活品质,则不属於保障居民安全、健康范畴,而是属
於提昇福利,因此若其限制是符合土地本身可开发程度,则再考量其他准则继续研判。
3. 土地本身的条件
若土地利用超过该笔土地自然条件下可发展的使用类别或强度,容易产生危害,
属於超限使用,管制只是令其恢复至其合理的使用方式与强度,则不需予以补偿;
但若因此而使人民之生计遭受威胁,则基於人道考量,宜另当别论。如何判断土地
是否为超限使用,理论上可由「环境容受力」的观念出发。在土地规划上,容受力
的概念:「环境体系在不遭严重破坏之条件下,所能承受之人口极限或实质开发
程度」,即自然环境在不对人民之健康、安全与福利产生威胁的情况下,所能承受
的开发活动是有限的,若人口规模或开发程度超越了此极限(即超限使用),极可能
对环境体系造成严重的破坏。
4. 特别牺牲
依特别牺牲说判断人民损失程度是否超过其应负之社会义务范围,其判定方式可由
「是可为特定人」、「有无责任」、及「有无损失」等三方面进行探讨。所谓「特
定人」可依「受限」与「受益」对象来予以认定。亦即将管制的受益对象视为母体
,若受限对象不等於受益对象时,即产生由特定人承受限制的情况。再者,特定人
所受的管制是否是为特定人所应承受的?则可由法律所管制行为的性质,加以考量
,例如若是管制公害行为(如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等)之发生,则此种管
制应是该受管制之人有责任承受的负担,无需补偿。最後,对有无损失进行探讨,
判断损失与否可由对土地使用的影响以及预期效益的减损二方面思量。
补偿方式
当确定限制发展地区之管制行为所导致之财产权损失状况须予以补偿时,「如何补
偿」是继之而来的问题。大抵而言,目前国内外已运用的补偿方式,本文将其归类
为「权利取得」、「权利移转」、「权利弥补」等三种类型。权利取得包括「徵收
」、「协议价购」、「土地储备」、「以地易地」、「设定地役权」等方式,即
政府以金钱或土地换取土地所有人之全部或部分权利;权利移转主要是「发展权
移转」,土地所有权人经由政府建立之发展权市场,使其土地本身原可发展的权利
因管制而无法於原地实现时,转移至其他基地发展,或在发展权市场交易取得价款
;权利弥补则有「现金补偿」、「赋税减免」、「帮助区内建设」等方式。由於各种补偿方式之
特质不同,其较适合应用的管制状况有所不同,以适用补偿地区面积大小考量为例
,主要是考虑政府财力以及公权力执行难易等因素,因此对於有关权利取得类别
的补偿方式中考量徵收、协议价购二种方式政府财务负担较重,以地易地因宜配
合相邻区位关系难度较高,建议适用於小面积;至於土地储备与设定地役权,国内
目前尚未实施,系参考国外经验在面积上并无特别限制,提出建议。因此依据各种
补偿方式的相对特质提供原则性建议,在实际执行时,除对补偿方式有所了解外,应
充分掌握补偿地区的实际状况,做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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